第二节 解决水利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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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55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解决水利争端
分类号: D035.5
页数: 11
页码: 272-282
摘要: 水利争端问题,由于受历史、自然、地理、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对上下游、左右岸除水害、兴水利的水事关系处理不当,酿成了不少的水利争端。建国后,党和政府,坚持上下游兼顾的原则,本着团结治水,互让互谅的精神,对边界水利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划,统一洽理,先后兴建了一些除害兴利工程,从而,边界水利争端,得到了基本解决。
关键词: 水利争端 解决方法

内容

第二节解决水利争端
  水利争端问题,由于受历史、自然、地理、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对上下游、左右岸除水害、兴水利的水事关系处理不当,酿成了不少的水利争端。建国后,党和政府,坚持上下游兼顾的原则,本着团结治水,互让互谅的精神,对边界水利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划,统一洽理,先后兴建了一些除害兴利工程,从而,边界水利争端,得到了基本解决。
  一、省与省之间的水利争端
  (一)山东省曹县与河南省民权县水利、土地纠纷协议书关于山东省曹县和河南省民权县交界处王厂、朱店一带水利、土地纠纷问题,经双方省、专、县、区、乡、社代表,本郑州协议精神,在现场进行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1.民权县顺河乡、朱店社和曹县青山集乡王厂社土地交换问题:
  (1)朱店社将土地八块,共肆拾玖亩伍分伍厘四毫与王厂土地十六块,共肆拾玖亩伍分伍厘四毫互相交换,永久耕种为业。(附换地清单)
  (2)所交换之土地上的麦苗,除按亩对亩交换外,其多出部分,由接收者补给对方麦种,每亩拾贰斤,劳动工值每亩巻元,土地上原种秋季物作(如萝卜、棉花、红薯等)谁种谁收。
  (3)所交换之土地,内计有墓园四处,朱店社赵在同墓地留一分伍厘,主权仍属墓主,土地由王厂社耕种,王厂社朱应全墓地留伍.分,归墓主自种,但不准使用牲口;以上墓地墓主有埋藏、祭扫通行之权,但任何人不得起地种植(柳棍成活的例外)。另外朱恒明的两墓地仍按原来契约规定除地贰厘。
  (4)土地交换后,由王厂社从沟庄东后流水口所堵之坝,南头朱店社朱灵聚墓地北边起,按双方确定之边界(边界处埋设界石三处)向北抵小朱庄东面余西大路南唇止,在王厂土地上修一南北坝,并将坝面加高,其高度以沟庄东头原有坝顶高度为准,修筑时和今后不挖朱店社土地。
  (5)朱店西面排水沟之东堤,由朱店养护,不准扒堤,向东流水,坝底修小涵闸一座以便有计划蓄水。原沟庄东头流水口,王厂所堵之坝,及新筑之坝,双方群众应妥为保护,不得破坏。
  2.杨河工程施工问题:原郑州协议规定之扬河工程,未完成,者,必须于本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保证按标准完成,不得拖延,并由双方专县将全部工程,共同进行验收,如提前验收时,由曹县通知。
  3.谢道口以西之头道沟,双方在今后,应保证教育群众,上不挖沟,下不堵坝。
  4.杨河及其支流治理问题:本郑州协议精神,专县建议,群众.迫切要求由两省各派干部,于本年十一月中旬开始,共同查勘测量统一治理。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分存民权、曹县两县,自通过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山东省代表:李华
  菏泽专署代表;邢展
  曹县代表:张自强
  曹县十区代表:房敬修
  河南省代表:曹子彬王平
  商丘专署代表:郭建华张学六
  民权县代表:王新爱
  顺河集乡代表:任太轩
  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订
  (二)山东省单县与安徽省砀山县边界水利问题
  单县处于砺山下游,历史上,每届汛期,因排水问题,上排下堵,争端难以平息。1958年由于修渠、筑路破坏了自然流势,砺山县马良集群众因扒单县姜马庄乡、彭楼乡的路基,引起了边界水利纠纷;1959、1960年又连续发生类似破渠扒路事件,水利争端更加严重,1962年为解决两县边界水利问题,双方协商治理小杨河、马沟、岳庄沟和蒋河,但因意见不一致,未曾达成协议。直至1974年两县复经协商,将畅山县马良集的客水,自文庄西南向北侯新庄南,开挖截水沟一条,将上游来水截入刘楼沟,同时,刘楼沟进行疏浚,两县水利争端自此得到平息。
  (三)解决河南省兰考县和山东省曹县边界水利问题会议纪要。
  时间:1964年2月27日
  地点:中共兰考县委会议室
  参加人员:曹县水利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岳光挺
  兰考县县委副书记张钦礼,副县长张奇,水利局副局长郭明武。
  本着团结治水,上下游兼顾,共同减轻灾害的精神,对于两县边界水利问题,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曹县本着在刘同水库滞蓄的精神,接受兰考县的涝水,兰考县本着照顾曹县邻村的灾害,同意尽量使地面径流水纳入河道。基于上述精神,就下列几个问题,.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
  (1)黄蔡河、贺李河之来水,由曹县太行堤水库滞蓄(于第三节刘同水库)。两河可以逐年治理,每年治理标准两县服从中央统一规划,或两省协定标准治理。
  (2)吴信庄太行堤水库南堤涵洞,现过水断面偏低,商定同意扒掉,在目前情况下,也不再建,以后双方群众为交通提出要求时,两县商定兴建,扒口后曹县大杨口村为避免水淹的危害,可在流势附东岸作防护。
  (3)吴河太行堤水库南堤涵洞,过水断面,亦不适应要求,为了便利娄庄公社去大寨的交通,将涵洞拆除建桥一座。建桥由兰考县负责,原涵洞拆除后,桥址向南移时,必须堵复成原堤标准,分层夯实,曹县只提出要求桥的质量,不低于汽七级,其他设计流量、跨度结构型式,由兰考县制定,共同商定的意见是随扒随建,必须于汛期前完成。
  (4)为避免坡水滚流,使水纳入河道,吴河、吴信庄的流势,可以进行疏浚,开挖标准,必须事前商定,以便两县上下游在统一标准下,共同施工。
  (5)兰考县蒋庄一带的排水路线问题,双方同意再行勘察,另行定期商定。
  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二: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水利争端
  1.济宁专区金乡县与菏泽专区单县边界水利纠纷协议书。
  金、单两县水利纠纷于1959年5月以来,曾进行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书面协议,为迅速解决问题,防止汛期发生纠纷,造成损失,两专区分别通知金乡、单县两县互派代表,于1959年6月18日在单县进行协商,历时四日,双方都本着"以蓄为主,全面安排"的方针和上下游兼顾的原则,及互相友好,团结生产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1)单县根据以蓄为主,积极搞好沟池畦田等蓄水工程,控制地面径流,降低河内水位,迎接上游来水,照顾金乡;金乡亦本着以蓄为主,作好蓄水工程,减少地面径流,降低河内水位,迎接上游来水,照顾单县,并迅速整修金鱼公路桥至张洼南三华里白马河堤防。岁修白马河全线,以接受金、单边沟开口及白马河上游排泄的3.0秒立方米的流量。
  (2)为不致使白马河下游成灾和照顾上游的原则,有计划地排泄坡水,在白马河上口,金、单边沟处,修建带闸门的涵洞一座,其标谁:净宽1.7公尺,洞底与河底平。
  (3)为安排接受上游来水,必须开挖白马河柏树园至陈楼一段新河及整修陈楼至张洼一段河道。其标准是:柏树园至陈楼,设计底宽5公尺,边坡1:1.5,挖深1.2公尺,上口宽8.6公尺,滩地1.0公尺,两边筑堤,标准:顶宽0.8公尺,堤高1.0公尺,边坡1:1.5公尺;陈楼至张洼段设计河底宽6.0公尺,挖深1.5公尺,边坡1:2, 并结合挖河加固堤防。
  (4)边沟涵洞及柏树园南白马河开口处至陈楼北韩堂到朱洼东西大路处(长约9华里)一段工程,由单县负责,其余河段整修及岁修,均由金乡负责。
  (5)在金、单边沟白马河开口处,修建涵洞的同时,进行东沟至白马河一段河道疏通,由金乡负责,除吕庄、赵庄间的隔墙保留以作分流外,其余整修沟槽结合筑堤、边堤标准,由金乡根据防洪、排涝情况,自行解决。
  (6)为确保白马河的安全和防止因排水倒漾頂托而造成漫溢成灾,在南四湖水位达到36.00公尺,高程时,由两专区分别通知两县,派人共同关闭涵洞闸门,水位下降36.00公尺以下时,应立即开闸,水位不到36.00公尺高程时,闸门不得关闭。
  (7)施工时间与结工要求。双方在协议签订后,立即作好一切滋工准备工作,于6月26日开工,月底完成任务(白马河开口建涵与开挖河糟同时进行)。工作结工后,双方立即组织统一验收,凡不合乎规格质量要求者,必须进行翻工,工程未完成前,不得向北行为保证上述协议的实现,双方必须大力作好干群工作,讲清道理,打通思想,协议签署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犯,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不遵守协议者负责,本协议除两专县各有一份,并报呈地委、省防汛指挥部,抄送两专县政法机关监督执行。
  菏泽专区水利指挥部代表:李大安孙玉钊
  济宁专区水利建设指挥部代表:刘增光张少康
  单县人民委员会代表:赵锦堂刘绪良
  金乡县人民委员会代表:李寿亭周振汉
  1959年6月26日
  2.济宁专区嘉祥、金乡与菏泽专区巨野县边界水利问题。
  建国初期,特别是1957年大水后,嘉祥、金乡、巨野三县交界处,由于排水,酿成水利争端,长期得不到解决,每届汛期你扒我堵,双方出动上万人,刀枪相见,水利纠纷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于1962年6月9日,由山东省政府副省长李澄之主持,召开了济宁、菏泽两专署及有关县负责人会议,达成了协议,平毁边界阻水工程,恢复自然流势。缓解了矛盾。但由于受条件的限制,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故于1964年秋,嘉祥、巨野两县在老邱公岔处,复又发生水利争端事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水利厅,南四湖工程局立即进行了统一规划,1971〜1972年先后开挖了洙赵新河和郓巨河,排水问题得到解决,边界水利争端基本消除。
  3.济宁地区金乡县与菏泽地区成武县水利争端
  成武与金乡边界自1957年大水后,金乡县沿边界自万福河南岸张阁村起,南至大沙河北岸,修筑长达54华里大坝一条,高2.0米以上,顶宽2.5米。因此,截断了自然流势,造成成武县东部白浮图、大田集;苟村集三个公社大片土地受淹,成武县则先后开挖排水沟n条,通向金乡县境内,但有头无尾,积水虽已排除,边界水利纠纷时.有发生。
  菏泽、济宁两专区,根据中央处理边界水利问题的八项原则,经过现场勘察、协商,于1962年3月23日签订了《关于济宁专区和菏泽专区处理边界水利问题的协议》。先后在省政府和济宁、菏泽两专区领导人的亲自主持下,又于1962年6月7日达成了《关于执行(济宁专区与菏泽专区处理边界水利问题的协议)金乡、成武段具体协议》。
  7月28日,省又派员组织双方专、县和有关公社负责人,对协议所规定的工程,逐项进行了检查验收。边界处涝灾基本解除。
  附:
  关于执行《济宁专区与菏泽专区处理水利问题的协议》
  金乡、成武段具体协议
  根据1962年3月23日协议书第一条"具体扒口地点长度由双方合同勘定”的决定,于3月31日至4月20日,由省、专、县进行会勘,并纪要在案,复于6月6日进行复勘。根据勘查结果,订立具体协议如下:
  (一)小白河以北至万福河间,双方同意边界两旁的水利工程,在未统一规划治理前,维持现状不变。
  (二)小白河以南至犬沙河间边界工程,双方同意作适呂处理。
  (三)边界堤共扒口7处,总长度为1340米,外加10%的扒口,长度为146.6米,总长1486.6米,具体地点及长度如下:
  (1)小白河南岸扒口100米;
  (2)吕洼林东扒口200米;
  (3)吕洼排水沟北扒口400米;
  (4)李双楼北扒口200米;
  (5)单海村西北扒口120米;
  (6)侯楼村东南扒口150米。
  所有口门,均以最低洼处为中心,如因汛期水流冲刷口门加宽时,不得堵复。10%的扒口,可在交通路口,或其他需要地点。
  (四)边界横堤:金乡县境内,距边界5公里范围内的血水横堤,应分段平毁的:
  (1)王程寺小河北至高地一条,长830米;
  (2)王程寺村西一条,长3000米;
  (3)孔楼村西一条,长5000米;
  (4)关庄向北一条,长6000米;
  (5)从鸡黍集入苏沟的横沟分段平毁。
  凡在距边界5公里范围内的其他阻水横堤或渠道等,也按同样要求,扒开口门,恢复自然流势。以上分段平毁地段,均以最洼处为中心。
  (五)边界沟:成武县境内距边界6公里范围内的有头无尾排水沟,应每500米长度内,填平100米,汛期中段失去作用时,须再恢复,具体地点如下:
  (1)陈庄沟排水沟长1000米;
  (2)朱集南、东西沟一条,长500米;
  (3)新冲小河与朱集间串洼小沟,长2500米;
  (4)冀楼北南至边沟的排水沟一条;
  (5)梁寨西北交叉沟两条;
  (6)于郭庄之间向单海路海沟的一条;
  (7)陈庄南北沟一条;
  (8)朱集排水沟西,新往上延长部分,分段填复;
  (9)伊楼苏李庄、吕洼等村的围堰应平毁。
  其余在边界5公里范围内的有头无尾排水沟,均按同样标准平毁。
  (六)杨楼村西老马河,维持现状不变,以利排水,为保护杨楼村安全,村西边堤,予以保留,如有需要,可延长至西沟。
  (七)马寺排水沟(即小白河上游)及吕洼排水沟,今年疏挖部分,在分段填复,每500米长度内填复100米。
  (八)双方为保护村庄安全,都可修建村堰,但护村堰,不得阻碍自然流势。
  (九)上述工程的施工,按原协议的规定,由两县负责于6月20日前完成,由两专区将完成情况,请省派人会同验收。
  (十)本具体协议,业经双方同意,必须立即贯彻执行,并报省备查。
  菏泽专署代表:程勉
  成武县代表:刘金才 济宁专署代表:徐敏山
  金乡县代表:李寿亭
  一九六二年六月七日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水利志

《菏泽地区水利志》

出版者:河海大学出版社

《菏泽地区水利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记述了菏泽地区水利事业的历史和现状,志稿内容比较全面,反映了菏泽地区水利事业曲折发展的历程和客观规律,反映了“除害兴利,造福人民”的水利工作宗旨。志稿本着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水利事业的发展,并针对本地区的特点,重点记述了河道治理、治涝改碱,引黄灌溉和淤改等项内容。突出了时代特点、地域特点和行业特点。志稿横分门类,纵述始末,文字简洁,基本符合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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