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设置条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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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40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设置条件
分类号: G628
页数: 1
摘要: 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有规定。
关键词: 民办教育 设置条件

内容

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校委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一般适用于举办者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董事会一般是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学校法人代表由理事会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收费: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生源培训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教育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知识出处

菏泽教育志

《菏泽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菏泽教育志反映了从1986〜2005年间荷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整体风貌,内容翔实,体例完备。全书分概述、大事记、教育行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教师队伍、教育经费、基础设施建设、人物、重要文献资料,共计十一章、二十四节。它不仅反映了菏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20年辉煌历程,也为关心菏泽教育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这对于保存菏泽的教育史料,总结菏泽教育发展经验,促进菏泽教行事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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