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是地区、部门、单位在国家预算范围以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用途和开支范围以不同形式管理的自收自支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的必要补充,是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49-1952年,预算外资金只有两大项,一是农村自筹资金;二是机关生产收入。这两项收入和以这两项收入解决的支出不纳入预算,由各地方、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文教、行政等经费开支和机关一些零星需要。这样就开始形成了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在建国初期数额很少,仅相当于预算内资金的4%左右。
1953年,我国开始进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国财政会议决定:从1954年起,允许地方把某些收入放在预算以外,单独管理,这样的收入有:①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②育林留成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养路养河收入等。③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作为企业的专项基金。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企业加强了经济核算。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财政体制作了一些改革,地方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和一定的机动财力。在这种形势下,预算外资金也有所扩大。政务院决定建立了企业奖励基金。1953年财政会议又开了一些口子,从1954年起,把工商税附加作为地方自筹,放到预算外。几项事业收入也列入了预算外,还有各单位的零星杂项收入也不列入预算,留给单位作为预算外单独管理。1953-1957年,预算外收入增加了,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4%上升到8.5%。
1958年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企业下放很多,财政也下放,预算外资金也增加了。例如建立了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把原来由预算拨提的四项费用(技措费、新产品试制费、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改为从企业留成中抵支,把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从预算内划到预算外。还有的地区和部门从各个方面自筹了一些资金兴办一些企业列到预算外。1958年开始,企业参与了计划利润的分成,加快了预算外资金的增长速度,1960年为1957年预算外收入的4.5倍,三年翻了两番,1960年预算外资,金相当于预算内的20.6%。
由于“三年大跃进”中经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1961年国家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国务院作出了 《关于加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决定》。1961年1月15日,中央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要求“坚持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了“纳、减、管”的办法,即有的纳入预算,有的减少数额。1962年开始,取消了1958年关于四项费用由企业利润留成坐支的规定,改为由预算拨款,只保留大修理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有些该纳入预算的纳入预算,控制了基本建设规模等。经过整顿,预算外资金缩小了,相当于预算内的比例由1960年的20.6%下降到1966年的14.5%,这时是预算外的最低点。
1966年后,大量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地方单位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也有所扩大。与此同时,预算外资金也扩大了。1967年,决定把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纳入预算外。1970年,开始实行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40%留给县列预算,外,60%上缴。1973年,实行饮食服务业留成。至1976年,本预算外资金相当于预算内资金的35.6%。
十年动乱结束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预算外资金呈迅速扩大的趋势,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财政体制方面也进行了改革,从而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财权,增加了一些预算外资金项目。到1981年,预算外资金已有90多个项目,比过去增加了几十个项目,菏泽地区1984年预算外资金高达10571万元,相当于财政预算内收入的91%。1985年,菏泽地区预算外资金总额达13636万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98%。
第二节预算外收入
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25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规定》,规定县人民政府可随国家公粮征收15%以下的地方附加,用以解决乡村各项经费,城市可征收城市附加政教费,以解决市政建设和小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开支问题。1951年3月31日,政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规定城市税收附加只保留工商税附加和房地产税附加,工商税附加率限制在10-15%范围内,房地产税附加最高不超过20%,其余附加一律停止。农业税附加由原来定的15%改为20%。以上两项是建国初期地方预算外资金的主要来源。
1952年以前“国粮”只保证行政机关、党派团体的人员供给和机关经费,由上级财政机关(平原省财政厅)拨款,实行领报制度;“地方粮”部分(带有地方自筹性质)则可解决市政建设费、地方文教卫生事业费、优抚和社会救济以及乡一级的经费开支等。“地方粮”部分的收入项目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各种规定费用收入、公产收入以及经平原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归本区的几种税收(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交易税、契税等),还有专署财政当时直接管理的一些机关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1952年下半年,国家明令取消各机关小公家务和机关生产,把机关办的某些生产事业改为地方国营企业,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对农村乡自筹,实行"包、准、禁”的原则。"包”就是把原来的乡自筹开支改为国家供给纳入国家预算;“准"就是继续允许征收7%以内的农业税附加,府于农村的公益事业;“禁"就是除此之外,禁止以任何名义在农村中摊派款项。
1954年荷泽专署根据中央和山东省政府的规定,在总预算之外建立了地方自筹预算,也就是财政预算外资金,由专署财政科设专人管理。1955年5月31日,山东省人委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自筹经费收支暂行办法》,规定地方自筹经费由县人委统一筹收并合理使用。其筹收率农业税筹收部分按农业税税额的10%计算筹收,工商税筹收部分按工商税实征之营业税和所得税额的6%至8%计算筹收。该项经费规定专户存储。1956年农业税附加率提高到20%,并规定省提取2.5%, 其余17.5%由县、市掌握。
1958年4月140,财政部转发《关于工商税附加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凡是向国家交纳工商税的单位,在其交款时,均须按应交税款的1%向地方交纳工商税附加。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工业体制管理的规定》,下放财权,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对城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也明确规定放在预算外管理。1959年,山东省财贸会议决定地方自筹经费不再上交省,由各专署自行安排。荷泽专员公署根据省财贸会议精神发出(59)菏财字第5号通知,决定自1959年起,各县地方自筹经费上交专署25%, 其余各县掌握。
1962年,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做好综合平衡,财政部发出《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一切预算外资金一律纳入各级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后,仍是地方的机动财力。但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和当年平衡的情况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并要逐级汇总上报。这项规定改变了过去预算外资金只由地方财政掌握,上级不搞综合平衡,不能随时掌握地方预算外资金变化情况的状况,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这一项制度沿用至今。4月5日,菏泽专员公署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人委批转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意见〉的通知》,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管理原则,谁的归谁所有;二是收支范围和项目,如农业税附加按正税征收额的10%掌握,工商税附加1%;三是特种资金管理,如公房房租收入,招待所收入等,全部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得坐支。
1964年,根据国务院规定,为解决农村社教经费,农业税附加率由原来的10%提高为15%。1966年,城市房地产税划为地方预算外收入。1970年,对县办“五不”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划归预算外资金管理。1978年12月5日,山东省贯彻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按照规定,本区从1979年1月1日起征收工业用水和工业用电附加费,附加率为水电价格的8%。该项附加由供水、供电单位代收,按月交县财政。1981年,预算外资金已有90个项目。
1983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范围及其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1月270,山东省人民政府以政发(1984)13号文颁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本区于1984年8月6日建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科,配备了副科长一人及专职人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正规化和制度化得到了加强。
1985年,菏泽地区财政局以荷财外字4号文发了《关于贯彻县、市长会议精神,对预算外资金加强管理的通知》,以 (85)荷财外字第6号文发了关于《地直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荷泽行署以菏发96号文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本区对工商管理费、宾馆招待所收入、党校干部培训费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专户储存的办法,加强支出管理。当年,地直专户储存87万元,本区实行这种办法,在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是最早的。第三节预算外支出
1954年起,本区预算外资金,支出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公共消防、环境卫生、有线广播和中小学的校舍维修等。由于当时开征的收入项目少,资金不多,对支出项目的拨款是很少的,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对一些项目,只能补充财政预算拨款的不足。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预算外支出也有所增加。
1960年,荷泽专员公署发出(60)荷专财字第18号文件
《关于以自筹资金举办的企业,应分别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指出:凡由中央、省拨款举办的企业,以及1958年以来大办工业以自筹为名,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企业流动资金、企业物资、占用应交预算收入或其它方面的资金举办的企业,并在清资中作了归还的应纳入国家预算,凡1959年以前以及1960年以后确实以自筹资金举办的企业未纳入预算管理者,仍暂不纳入。是年,财政局又向行署写了《关于1960年预算外自筹资金安排情况的报告》,指出:“第一批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全区共605万元,其中各县自筹289万元,专自筹为156万元,移民款自筹部分160万元。另外修小铁路投资400万元,大办钢铁68个炉子投资548万元(不包括其它设备和购置)。”当时农业税附加和工商税附加的用途主要是:补助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地方小型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地方性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县(市》广播站、农场、林场、苗圃、剧团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地方道路、桥梁、涵洞的维修开支;公立小学、民办中小学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和民办教员生活困难补助等八项支出的用途。
1963年11月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文件明确规定:城市工商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大中城市的房地产税,是留给各个城市用于城市维护的专用资金。1960年开始,预算外支出增加了支援农业和支援工业的项目。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期,几乎每年都有数量可观的预算外资金用于支援工业和农业生产。1966年,本区支援工业支出65万元,支援农业支出45.7万元。1975年度支援工业206.6万元,支援农业160万元。
1981年以来,荷泽地区财政预算外支出用于城市维护和公用事业的资金,有了较大的增长。1983年度用于城市维护的支出为148.2万元。
由于认真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总方针,我国农业和轻工业生产持续发展,重工业生产开始回升,市场商品供应比较充裕,物价基本稳定,但能源和交通运输比较紧张,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一定发展速度,解决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的不足,就成为当务之急。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征集一部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按当年收入10%征集,7月1日起又提高为15%。
1983年,本区全民所有制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7691.2万元,相当于财政预算内支出的41%。第四节公债及国库券
公债是国家举借的债。社会主义国家根据需要发行公债或国库券,是国家以信用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方法之一。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49年12月16日,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政务院 《一九五O年第一期胜利折实公债条例》,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特发行一九五O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鉴于当时物价尚未稳定,为保障承购人的利益,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公债单位定为“分”,每分之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日常消费品价格确定,如天津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细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之。以上4种实物的批发价格,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十日公布。折实公债实行分期发行的办法,第一期公债额于1950年1月5日开始发行、年息五厘、分五年作五次偿还。自1951年起、每年三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抽还总额的10%,第二次抽还总额的15%,第三次抽还总额的20%,第四次抽还总额的25%,其余30%于第五年还清。本期公债票额为: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4种。1950年后,由于国家财政状况好转,故第二期没有发行。
平原省荷泽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1月成立了公债推销委员会,其中主任委员1人,付主任委员3人,委员23人。菏泽专署推销任务为五万五千分。在地区推销委员会的发动下,本区人民热烈响应国家号召,掀起了购买高潮,如地区推委会第18期通报指出:“恒泰烟厂马经理踊跃购买公债100分。”菏泽专署办公室1950年15期通报指出:“联师认购公债形成热潮一天购债券四百八十三分”。本区公债推行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发动和人民群众的响应下,顺利完成。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建设,又发行了“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12月9日公布了《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利息定为年息四厘,每年付息一次,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15%,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20%,8年还清。公债发行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店员、工人、文教人员、私营工商业者、城市居民和乡村农民。推销办法是:对工人、店员、公教人员、城关居民,采取自愿认购办法,对农民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配任务办法。专、县、区、乡均成立了推销委员会,负责领导推销工作。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自1954年起至1958年止,共发行五期。1954年发行的分八年偿还,其余各年发行的均分十年偿还,利率均为年息4厘。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5种,每张债券附带8个息票。1955年至1958年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每张债券附带10个息票。
荷泽地区经济建设公债推销的办法是:边宣传、边认购、边交款、边发券,始终贯彻"合理分配,自愿量力”的原则。1954年,本区推销任务为127万元,实际完成174万元,占任务的137.1%。1955年度任务是184万元,实际完成133万元,占计划的72.28%,其中职工任务46万元,农民任务127万元,工交任务10万元,其它任务1万元。1956年经济建设公债本区任务为184万元,实际完成101万元,占任务的54.9%。1957年本区任务为226万元,由于1958年荷泽专署与济宁专署合并,资料已失,完成情况无处查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点转向经济建设。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必须集中财力,大搞经济建设,决定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指出:国家“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国库券利息四厘,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利息在还本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国库券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国库券票额为拾元、五午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8种。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荷泽地区分配任务811万元,实际认购813.7万元,占任务的100.3%。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决定,1982年继续发行国库券。发行的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和个人。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发行后第六年起,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不举行抽签。个人购买的,年息为8%, 发给国库券,票面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百元和1千元6种。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均从当月1月1日起开始发行,单位交款期限为6月30日,个人交款期限为9月30日。he泽地区分配任务是954万元,实际完成805.2万元,占任务的84.4%。
1983年,根据国务院决定,继续发行国库券、债券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4种。发行办法与1982年同。荷泽地区分配任务是954万元,实际完成948万元,占任务的99.4%。
1984年院决定继续发行国库券,债券票面额仍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发行办法与1983年相同。荷泽地区分配任务是983万元,实际完成1014.7万元,占任务的103.2%。
1985年国务院决定继续发行国库券,推销办法与1984年同,但作了如下改进:①提高年利率;个人部分由8%提高到9%,集体部分由4%提高到5%。②缩短了归还期限,由原来的十年还清本息,.改为五年后一次还本利息。③购买者可以按有关规定持到银行贴现。④开展了代管业务。即为了方便购买者,解决购买者保管储存国库券的困难,购买者可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保存国库券。1985年本区购买国库券的任务是1.713万元,实际完成1739.5万元,占任务的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