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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财政支农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3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政支农资金
分类号:
F302.652
页数:
6
页码:
186-191
摘要: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为了扶持穷社穷队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增加群众收入,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国家安排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援农业生产,即支援人民公社投资。
关键词:
财政支出
农资金
内容
一、无偿投资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为了扶持穷社穷队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增加群众收入,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国家安排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援农业生产,即支援人民公社投资。该资金的使用范围:1.扶持经济困难的社队,发展社队企业,增加集体积累;2.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地解决增产增收,改变贫困面貌的关键问题,购买开展多种经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等所必需的小型农机具和牲畜等。该资金一般采取分配指标转帐的办法发放,不发现金。该资金系一次性无偿投资,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59年,本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出了975万元。1960年支出1237.6万元,支援了128个农村人民公社1372个生产队,129个社队企业,购买农业机械99953部,耕畜8402头,运输工具6359辆。通过这些资金的扶持,全区贫困社队的集体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一些较为贫困的社队基本上摘掉了贫穷落后的帽子。1961年,省分配本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950万元,将资金如数分配各县市时,地区要求必须保证全部分给重灾队和穷队,不得扣留或挪用,并要求各县市财政部门参照以往发放的经验,主动会同农业、银行、商业、工业等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迅速组织发放,使该项投资切实做到分配合理,用之得当,拨快用好,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县市要指派专人负责,每旬向地区报告一次。
1963年,菏泽专员公署批转专署财贸办公室《关于财贸部门支援农业生产和意见的报告》,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对贫队投资资金管理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和“勤俭办社”的方针,保证重点,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资金,保证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浪费一分钱。7月,根据省人委和菏泽专署关于普查支援农业资金的通知,本区组织专门力量,对一些重点社队进行了普查。通过检查看,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相当一部分社队改变了贫困面貌,生产发展较快。但也发现一些违犯投资政策、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县市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把支援公社投资管好用好。
1966年,国家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不再实行无偿投资,改为借款的办法发放。后来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又将其改为无偿投资。1973年,为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农业部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款的使用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农资金应当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安排使用,不能平均分配,社队在使用此项资金购买物资时,一般应按实购物资,实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
1979年,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颁发了《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其使用范围:1.扶持经济困难的公社、大队发展社队企业;2.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地解决促进增产增收、改变面貌的关键问题。穷社穷队要求国家支援时,必须自下而上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目前国家仍作为无偿性质的财政投资,对实行有偿支援、要加强管理,收回的资金继续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凡资金使用效果好的继续给予必要支援;效果不好的,查明原因,帮助改正;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酌情减少或停止扶持,并追究责任。
1981年底,菏泽地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将财政支援农村社队投资,由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使用的方法。这一改革,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加财政支农力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二、无息贷款和财政支农周转金
1962年,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省拨出一批资金委托省银行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借给贫困生产队购买牲畜。其使用重点是:1.老灾区耕畜特别缺少而又有饲养条件,购买牲畜有困难的生产队;2.粮食高产区缺乏耕畜,购买牲畜有困难的生产队;3.一般地区缺乏牲畜的穷队,此项贷款不付利息,但必须有借有还。荷泽地区1962年分配了贷款指标384万元,1963年,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发放长期农业贷款暂行办法》,规定长期农业贷款指标的分配,以农业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逐级分配,联合下达,发放对象只限于农村人民公社生产资金确有困难的生产队。贷款期限一般定为三至五年。其使用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由农业、财政、银行部门组成专门小组,检查资金使用效果。荷泽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要求各地必须重点使用,不能撒胡椒面,以便集中力量帮助贫队在一年、两年、三年内分期分批地得到翻身,争取尽早做到无畜队买上一犊牛,一畜队配套成犊。
1966年,根据上级指示要求,荷泽地区将原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社队造林补助和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一部分无偿资金转作借款使用,借款不计利息,应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归还期限一般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借款发放后,按发放数列作支出决算。借款收回后,作为借款基金,继续周转使用。
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由无偿投资改为无息借款以后,效果较好,克服了社队完全依赖国家的思想,既解决了社、队大批投资缺乏资金的困难,又能使各级按期收回借款,从而使更多的社队得到支援。后来,这一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被终止了。
1979年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具体贯彻精神,为提高支援社队资金的使用效果,充分肯定了一些地区试行把支持社队发展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资金有选择地采取周转使用,收回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财政资金管理的办法。1981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题定:1.财政支援农村社队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来源是:①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社队资金中(如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等)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②各级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资金,列报支出决算,回收后作预算外财政支农基金管理,专户存储,继续周转使用。2.周转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对公社、大队和农村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专业户和社员发展家庭副业,也可给予扶持和适当支持。3.周转金支持发展的生产项目,一般应具有投资省、见效快的特点,并坚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群众自愿,定期归还等项原则。同时,还明确财政支援社队的周转金是财政资金,应由财政部门主管,单独设帐,加强管理。根据上述精神,荷泽地区于1981年底建立了支农周转金基金100万元,当年发放周转金190万元(其中借省90万元)。1981年至1985年全区共安排财政支农周转金1911.1万元,累计发放地、县财政支农周转金2275.5万元。这部分资金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83年以前,由于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上缺乏经验,尚未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致使部分资金难以收回。针对这一情况,荷泽地区财政局对省、地到期支农周转金不能如期归还的县市,实行了年底扣减当年财政补助的办法,1983、1984两年地区扣减各县市财政补助款69.9万元,促使县市为抓好回收工作改变工作方法,加强资金管理,调动了各县市积极回收到期支农周转金的积极性,也改变了过去那种重发放、轻回收、资金周而不转的被动局面。
1983年,为了提高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加强周转金的核算和管理厂省转发了财政部《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草案〉》,对支农周转金的清理、建帐、核算、检查、决算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按期结算。为加强支农周转金的管理,保证按时收回资金,1984年,山东省财政厅、司法厅下达了支农周转金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要求凡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应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公证,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合同的履行、保证周转金的合理使用。为此,荷泽地区全区推行了合同"公证制”,使扶持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督促还款,也加强了用款单位的责任感和信用感,促进了全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的顺利开展。1985年底,全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累计回收率为65.3%, 与前几年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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