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业事业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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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3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业事业费
分类号: F302.652
页数: 4
页码: 180-183
摘要: 建国初期,本区按照当时事业经费按系统分口管理的原则,林业事业费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专项下达,地方归口管理,按系统分配指标。1953年,经费支出的管理由 "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业经费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支出,强调了分工管理,逐级负责,权责结合。
关键词: 林业费 事业费

内容

建国初期,本区按照当时事业经费按系统分口管理的原则,林业事业费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专项下达,地方归口管理,按系统分配指标。1953年,经费支出的管理由 "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业经费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支出,强调了分工管理,逐级负责,权责结合。当时林业事业费主要用于造林、育苗、采种、植保等项。
  为支援人民公社建立用材林、木本油料等林业生产基地,1960年,山东省决定从林业事业经费内拨出一部分,对人民公社进行重点扶持,即社队造林补助费。该资金由专署林业局提出扶持单位名称,抄省林业厅备案,以现金发到社、队林场 (有条件的,也可以实物进行扶持)。林场要定期向县林业局进行汇报,将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林业生产工具、小型机械、水利设备等方面,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开支。当年,省分配本区社队造林补助费12万元。这些资金对帮助农村人民公社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63年,本区要求县(市)林业部门根据下达的指标和造林、育苗计划,,编造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期拨款。
  1964年,林业部、财政部颁发了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林业资金的安排要重点使用,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林业部门所属单位,都应当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管理办法。林业事业经费应用于营林机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费用;国有林育林基金首先用于森林采伐迹地更新,其次用于造林、育苗等生产费用,以及补充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各级林业部门可集中掌握一些资金统一使用,如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种子收购以及干部培训等费用。对事业经费的财务管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对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定额由国家预算拨款;对事业性质、企业化经营的单位,其财务管理可采取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或上交)、超产奖励的办法。林业部门所属的各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预算。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本区对林业部门的各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有林业工作站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林场、苗圃。在林业事业费预算的管理中,根据实际需要,经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可在项与项之间进行调剂使用,并报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年底,国家要求将次生林抚育改造作业费由原列基本建设投资改列林业事业费开支。在安排1965年林业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时,一并予以安排。
  1975年,省从林机动财力和事业费中安排了专项育苗扶持费。这项经费主要用于繁育毛白杨、泡桐、刺槐等速生优质苗木。扶持费一律发实物,不发现金。是年,省分配本区育苗扶持费37万元。1977年,省财政局、林业局发出了关于执行“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凡采伐或收购木材、竹材的单位和出售上述产品的社队均需征缴育林基金,育林基金用于国有或集体林采伐迹地、林间空地、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等项费用的支出。征缴的育林基金应用于发展林业,必须专款专用,统筹安排。接受补助的社队,应经检查验收后,发给补助费,该资金可跨年度使用。1978年,本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社队造林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补助费只用于造林重点地区的社队建设用材林、木本油料林基地,主要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严重的重点县,用于补助社队造林所需的采种、育苗、造林、幼苗扶育及购置必要的小型机具等,不得挪用到其他方面。
  1980年,本区根据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实行“预算包干” 的通知精神,对林业事业单位实行了"预算包干”的办法,具体内容有:1.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2.凡是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3.部门、单位的预算,应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定额以及为保证完成各项任务所必需的资金,结合上年执行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如果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调整、开支标准改变等影响单位预算较大时,相应调整单位预算。同时,本区林业事业费除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事业费、社队造林补助费等不列入包干范围外,其余均实行了预算包干。
  1982年,省对预算包干结余的处理办法作了规定:1.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预算数如数拨足。2.年终预算包干结余资金,按照“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原则,如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财政。3.包干结余预算指标如数结转下年度由单位安排使用,新年度预算包干指标,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另行核定拨款。4.预算支出应以“银行支出数” 和"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领代报,转作预算外资金。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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