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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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公用经费
分类号: D630.152
页数: 9
页码: 162-170
摘要: 公用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行政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而用于日常管理方面的消耗性开支,即设备购置和修缮及为完成专业任务所需的费用支出等。
关键词: 行政事业 公用经费

内容

公用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行政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而用于日常管理方面的消耗性开支,即设备购置和修缮及为完成专业任务所需的费用支出等。
  ,本区解放初期公用经费开支,仍保持着老解放区艰苦奋斗的传统,对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额供给制。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供给标准,平原省人民政府又作补充,规定:①办公费:专署、县级机关均按每人每月9工资分,区级机关按每人每月6工资分,各级勤杂人员每人每月3工资分,发予机关,掌握使用。②电灯(灯油费):按各级机关编制人员数每人每月5500元(旧人民币,以下同),作预算标准。③ 学习费:无工会的机关每人每月按1.5工资分,有工会的机关每人每月发业务学习费1工资分,工会费3工资分。④电料费:电话单机按每部每月100工资分,用交流电者每部每月用电5度,均据实报销。⑤汽车费:大卡车及中吉普车按每辆每月用汽油30加仑,小卧车及小吉普车每辆每月用汽油20加仑。
  ⑥差旅费分项规定如下:途中伙食补助费、凡出差徒步60里以上,骑自行车120里以上,坐汽车、火车、舟船达一日里程者,专员级及相当级人员每人每日补助12000元,县以下人员每人每日补助10000元。野外勘测人员无固定食宿的每人每日按8000元报销。值勤费、到大行政区直辖市以上城市每人每日补助5000元,到一般地区每人每日补助3000元。下乡工作伙食补助,专级机关以下人员每人每日补助1000元。⑦烤火费:时间为二至三个半月,办公室每日用煤3至5市斤,供给制人员宿舍用煤每日为2至4斤。1955年,山东省财政厅对社会文教事业单位烤火费用煤又作了具体规定:①各级各学校、训练班办公室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4斤,教室按班数计算,每班每日15斤,但中等专业中学,师范在18班以下的学校,每校每日另增拨45斤,19班至36班者每校每日另增拨60斤,超过36班者,每校每日另增发75斤。②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休养院、卫生所办公室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5斤。③文化馆 (站)、图书馆、博物馆办公室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4斤。文化馆(站)公共阅览场所设一炉,每炉每日15斤。图书馆、博物馆每炉每日10斤,炉数由主管部门定。④其它事业单位按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日4斤。1958年,山东省财政厅对行政机关公务费开支标准又作修订:①办公费开支定额,按照工作人员总数每人每月:专署级3.6元,县级3.2元,县辖区、乡、镇和各级人民警察、警士2元。②各机关的电报费、长途电话费,可在核定的年度预算范围内按实报销。③机动车燃料费:在编车辆,每辆每月大卡车44-100公斤(统以汽油价格折合计算,下同),中吉普车66-80公斤,小卧车或小型吉普车35-66公斤,摩托车10-15公斤,机器脚踏车4一8公斤。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按月包干报销。④牲口装备及饲料费,每匹每月标准:骑用、驮用骡马22元,一般车骡马26元,胶轮大车骡马27元,洋马28元,牛17元,毛驴13元。⑤私人自行车补助为每辆每月1元。⑥会议费:为了节约渡荒,对会议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规定如下:各级代表会议,专级伙食费每人每天0.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0.05元;县级伙食费每人每天0.4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0.03元。各种工作会议,专级公杂费每人每天0.03元,县级公杂费0.02元。⑦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出差途中乘车(船)满四小时以上到八小时时,补助0.5元,超过八小时的补助1元。1971年,山东省革命委员会53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往勤,每人每天补助0.5元;到外省出差按中央规定分别依八角、六角、五角执行,等等。同时,对会议伙食补助标准亦作明确规定:①县以上各级召开各级党代会、人代会、积代会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地级六角,县级五角;②召开各种工作会议和其它代表会议,地区每人每天补助五角,县级四角,③地、县召开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的大型会,每人每天补二角;公社召开会议,不开支伙食补助费。1975年9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对会议费开支标准又进行了修改补充:会议伙食补助费,对行政二十二级(含二十二级)以下和工资在50元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3角,其余伙食差额,列会议费报销。
  1978年5月,山东省革委财政局又对会议费开支作了试行规定,其会议伙食及补助标准确定为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地级伙食标准1.3元,补助标准0.9元;县级伙食标准1.2元,补助标准0.8元。二类会议(劳模、残废军人、工代、贫代、妇代、团代、先进代表等各种代表和工作会),地级伙食标准1.1元,补助标准0.7元;县级伙食标准1.0元,补助标准0.6元。三类会议(地、县召开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参加的会议),地级伙食标准0.9元,补助标准0.5元;县级伙食标准0.8元,补助标准0.5元。1979年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省革委财政局对训练费相应作了规定:县级举办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人员参加的各种训练班、干校,其伙食费从每人每天四角提高到六角。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种训练、进修、实习等、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天补助二角。1980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差旅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①工作人员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行署正副专员,行政14级及相当以上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支报;可住旅馆单间或二人间。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支报,可住旅馆普通房间房位。
  ②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
  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地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每人每天补助1.5元。
  1981年,根据中央、省指示精神,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建立“职工教育经费”,经费来源依工资总额的1.5%计算提取,用于单位职工参加业大、电大等学习按规定报销的费用。
  1982年5月,省又对不脱产人员参加县和县以上会议误工补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天补助三角提高五角。1983年,本区按照省统一规定,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办公费开支规定如下,学员在省内党、团、干校学习的每人每月3元,到地、市级学习的每人每月2.5元,到县级学习的脱产人员每人每月2元,凭收据由原单位报销。委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高等院校每人每年收费标准为:工科、医科700元,理科、农科、艺术、体育600元,文科、政法、财经400元;中等专业学校每人每年收费标准为:工科500元,理科400元,文科300元。1984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委又规定:委托培养学生所需经费,委托单位按下列标准拨给学校,每学生每年:工科、医药、艺术院校本科1300元,专科1100元;农林、理科、体育科类本科1200元,专科1000元;文科、财经、政法科类本科1000元,专科900元。1984年1月,山东省财政厅又对1980年的差旅费等开支规定作了部分调整。
  ①保留了原来工作人员岀差“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等级”的规定,②修改了途中伙食费标准,规定:凡乘坐火车、飞机、轮船的、不分职级、地区,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8元;凡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或步行的、不分职级,到一、二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8元,到三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3元,到四类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8元;③调整了工作人员出差住勤费。按到达地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1.1元,二类地区1.2元,三类地区1.4元,四类地区1.7元,同时,又制定了新的会议、伙食费及伙食补助标准:这一标准,一直执行到1985年底。
  公用经费的管理,是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把事办好,高质量地完成所赋于单位的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对于公用经费的管理,本区历来都十分重视,制定和修改了一条列有关公用经费的管理制度和执行办法,对于在本区各级、各单位树立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早在1952年,全区就统一执行了平原省各级机关团体经费试行管理办法。按照这一办法,专区及县均按照编制数额与供给标准,单独编列支出预算,直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同意下达后,可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支出发生后,可凭据报销,除实报实销之项目按月结清外,其余如在规定范围内有节余时,准于同一"目”内转入下月使用,以同一年度为限,避免款、项、目随意流用。报销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及住勤费,要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并有同机关首长的同意签字,报销会议补助费要有花名册,并有领导批准手续。办公费、灯油费、烤火费、自行车修理费、车船费等只要不超出标准规定,即可凭据报销,为了在实际执行中解决公用费开支因任务不同、业务繁简不一而造成的余缺不均的问题,山东省财政厅于1955年3月要求各级政府在执行中应加强掌握控制防止浪费,对所属单位的办公费可根据其工作情况,本着履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精神订定具体标准,显得过高者可酌予降低;因标准降低而节余的办公费,由各级政府掌握用作新成机关的开办费及原有机关的家具添置等费用。1959年,山东省开始分级制定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并制定了管理办法,本区根据这一精神制定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如下:①中小学学杂费、牲畜防疫治疗、水利灌溉等的收费由专署具体规定;②托儿所收费,工作人员交的公房租费、水电费、县内出差的住勤费,各单位的办公费、器具维修费等,可由专署、县根据统一规定的原则,分级制定标准。1965年,国防部、财政部下达了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民兵活动费除规定分摊者分摊的费用外,均列入单位预算开支。1970年,省革委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提出了意见:原由省统一规定的中学教学行政费、师资培训费、学杂费标准等改由地区研究确定掌管使用,具体由教育部门控制使用,财政部门定期审查经费开支情况。
  1974年,山东省制定了《加强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依其规定,上山下乡经费只能用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的住房和生活等补助,年初编预算,花钱按计划,年终报决算。回乡知识青年的建房费,由县统一掌握,适当补助。管理中,坚持民主理财,加强财产管理,由专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经费使用情况。1月,省规定: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的财务管理均实行"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八月,省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定了意见,确定了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的编制比例:高中1:15,初中1116.5,荷泽地区小学1:27.5。还规定,学杂费的减免应贯彻阶级路线,区别不同的经济条件,县镇不超过15%,农村不超过25%。
  为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六•二六》指示,1974年8月,省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健全财务机构,各级医疗单位逐步实行定员定额制度。国家办的县分院和公社卫生院在财务上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积极培训赤脚医生,经费由国家补助。同年,还下达了《加强行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整顿了开支标准,推动了定员定额管理。
  1977年,按照省统一规定,计划生育经费开始实行按人口计算切块分配、戴帽下达、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民政事业费的管理,1978年民政部、财政部重新印发了"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本区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具体予以贯彻。1979年,为了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和“双百方针”,山东省规定:国家对集体剧团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
  1980年,根据国务院整顿招待所的通知精神,本区对各级招待所的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清查整顿,大都实行了企业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5月,地区行署批转了财税局《关于地直单位经费开支管理办法》,要求大力节减公用经费:①办公费,各单位在每人每月2元内开支,②水电费,公私分开,分别交费;③邮电费,在每人每月3.5元内开支;④差旅费,在每人每月4元内开支;⑤大力压缩会议费开支,500元以下的会议由主管局批准,500-1000元的会议要经部委批准,1000元以上的会议须经分管常委,专员批准等。
  为了加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的管理,4984年3月,山东省制定了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费来源、开支范围、使用原则等,并规定实行周转使用的办法。1982年,《山东省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正式执行,根据这一办法规定,本区:各类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都实行了预算包干责任制。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了“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差额单位,实行了“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的办法。其中收大于支的单位,实行了“定收入、定支出、定额上交、短收不减、超收和节余留用”的办法。同时还重申和规定了有关纪律和管理、发放手续。
  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本区各县市行政拘留所的管理经费正式列入县、市财政预算。为控制行政支出过猛增长,大大压缩非生产性支出,1984年,本区根据省财政厅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费,地直平均压缩20%,县级单位压缩10%,还对文件、简报、报表等进行了清查整顿。1985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压缩行政经费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地区要求各县、市、地直各单位,不准再用修缮费搞基建性支出,凡地方财力安排的行政修建等开支,均应纳入自筹基建计划。各单位办公一律不得租用宾馆、招待所。要大力精简会议,建立会议报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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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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