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员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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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人员经费
分类号: D630.152
页数: 8
页码: 155-162
摘要: 人员经费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任务完成和事业计划实现而用在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建国初期,本区遵照中央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大部分实行供给制办法。其供给标准亦有多次变更。1952年后,全区实行了包干制。
关键词: 行政事业 人员经费

内容

人员经费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任务完成和事业计划实现而用在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本区个人部务支出标准和管理办法也经过了多次变更。
  建国初期,本区遵照中央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大部分实行供给制办法。即按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对工作人员供给生活必需品的一种制度。其供给标准亦有多次变更。1950年3月,中央供标准规定:"个人供给,按照中央规定所供给标准折成大米(北方以小米)计算后,仍采取包干供给。包干之项目为食粮、菜金、日用品、鞋袜、草帽、过节、伙食、运费、棉被、轻病补助等,每人每月勤杂人员105斤,区长以下干部110斤,县长级干部119斤”。1950年7月,中央又规定:"个人供给,勤杂每人每月113斤,一般干部每人每月115斤,中灶165斤,小灶215斤”。
  1952年后,全区实行了包干制(属供给制的一种形式)。1952年3月,平原省人民政府规定:(1)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4工资分;(2)普通津贴: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工资分,区长以下干部12工资分,县长级干部18工资分,专员级以上干部25工资分;(3)服装费:每人每年单衣两套,每套白布34方尺;单帽一顶,每顶白布3方尺;棉衣三分之二套,每套白布67方尺,棉花二斤四两;棉帽一顶,每顶白布3方尺,棉花2两;草帽一顶;蚊帐五分之一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5方尺等。(4)小伙食补贴,单位10人以下,每人每月补5工资分;单位11人至15人的每人每月补3工资分。(5)技术津贴,行政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甲等每人每月22工资分,乙等27工资分,丙等11工资分,丁等8工资分,戊等6工资分。特殊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4-42工资分。(6)老年优待金:年满50周岁,工作5至8年者,每人每月8工资分;8至12年者,每人每月11工资分;12年以上者14工资分。(7)保健费:甲等每人每月17工资分,乙等14工资分,丙等工资分,丁等8工资分。(8)妇婴费: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工资分,生育费不分灶别,每次大产177工资分,双生238工资分,小流产71工资分,平产发接生费50工资分,难产手术费凭据报销。(9)保育费:1-2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0工资分;25-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5工资分;49-8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80工资分;满7周岁儿童按供给制勤杂人员待遇。(10)保姆费:7周岁以下儿童,住小城市及乡村每人每月60工资分,每多一婴儿增发20工资分。(11)病号补贴:住机关轻病号每人每月补贴1工资分,重病号每人每月补贴2工资分。(12)家属招待费:机关、团体、党派每人每月以2工资分计算,学校、训练班每人每月以0.5工资分计算。(13)医药费:每人每月15000元(旧人民币)。(14)过节费:国庆、新年、春节,每次每人3工资分(供给制人员保姆、工资制人员照发)。(15)干部家属补助费:专署每人每月4.5工资分,县区每人每月1.8工资分,均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集中使用。
  到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规定自7月份起,国家机关一部分原来实行包干制待遇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实行工资制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都由个人负担。现行包干制的一切费用同时废除。凡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子女送托儿所等,应一律缴租纳费。改行工资制的同时,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29级,最高一级每人每月649.6元,最低一级每人每月21元,最高为最低级的31.1倍。为解决各地之间存在的物价差额,制定了物价津贴。命令还规定,’为了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自口月份起,取消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因取消保留工资及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1965年4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对行政十七级以下(含十七级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0.7元)。1968年5月1日起,再次调整粮食价格,对十七级以下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元。1979年,因部分副食品供应价格调整,每人每月增发物价补贴5元。1980年10月份开始,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发给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及其它未实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5元(包括卫生费0.5元)。
  1981年开始,本区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行增收节支奖,奖金每人每年控制在60元以内(限全年发1个月的标准工资)。1984年,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奖,改为以全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1984年,山东省财政厅、劳动局规定,从1984年月份起,干部职工洗理费男职工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元改为4元,女职工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5元改为5元。
  1984年月,按照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规定:全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大专毕业或取得中级以上学术和技术职称,工作满18年的知识分子,每人每月发图书补助费5元,其它在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图书补助费4元。
  1985年5月1日肉价开放后,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本区驻荷泽市单位及菏泽市职工每月补贴5元,县及乡镇职工每月补贴4元,高等院校职工及学生每人每月补贴6元,中专学校按所在地标准每人每月5元、4元执行,回族职工每人每月另増加1元。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发(1985)9号文件,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旨在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按劳分配原则在当前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体现,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这次改革,在贯彻按劳分配、把工作入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结合起来的原则基础上,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把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与这次改革増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改革方案下达后,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从1985年1月起实行。国家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从1985年7月起执行。
  附表一:行署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行署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一 (五类工资区)单位:元(续表)
  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表二 (五类工资区)单位:元(续表)
  建国初期,在实行供给制、包干制的若干年内、本区对人员经费的管理分两种情况,一部分直接发给个人,由个人包干使用,主要有生活费、津贴费、服裝费、老年优待金等;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或主管机关统一掌握使用的项目,如病号补贴、医药费、家属招待费等,均由个人所在机关统一掌握使用。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后,全区对个人经费管理措施逐步增强。自1960^1月份起,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定额,由管理工资基金的部门核定下达,通过《工资基金管理簿》,由银行按照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监督支付,发放工资,要控制在核定的工资基金计划以内。工资总额如有变动,单位财会人员应持有关证件和《工资基金管理簿》交银行核实调整签章。因新增职工和转正、定级、升级等增加工资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加工资基金后,向开户行办理追加工资基金手续。职工调出、退休、死亡,要及时向开户行办理调减工资基金手续,不得留用空额。工资按月发放,支付工资均开具工资基金支取凭证,向银行提款,不得从收入或备用金中抵支。未经批准自行招用的人员及违反规定的工资性开支,财会部门拒绝付款。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结合实际情况使用,职工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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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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