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财政驻厂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财政驻厂员
分类号: F275.52
页数: 6
页码: 149-154
摘要: 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有重点地派驻财政驻厂员,是进一步对国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行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驻厂员的基本任务是“帮助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反映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上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从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多快好省地进行生产建设。”
关键词: 财政驻厂员 财政人员

内容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政监察人员。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有重点地派驻财政驻厂员,是进一步对国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行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驻厂员的基本任务是“帮助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反映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上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从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多快好省地进行生产建设。”
  1962年第四季度,荷泽专署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开始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按照分配的编制名额,决定在荷泽机械厂、烟厂、酒厂、火柴厂、东新农场、单县新华铁工厂、荷泽汽车运输公司、粮食系统等八个单位和部门各派驻一名驻厂员。至1963年底,除粮食系统、荷泽汽车运输公司尚未配备外。其余各厂均已配齐。通过1963年一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荷泽机械厂处理呆滞物资40余万元,火柴厂实行了班组核算制,成本降低7.5%,节约焦炭16092.5公斤;烟厂节约费用2万余元,降低成本7.3%;酒厂旧物利用,节约了资金,各厂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纠正了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监督了税收和利润的交库等。
  1963年初,根据省财政厅(63)财税字第19号通知“我省各级企业财政驻厂员的领导均以税务部门为主,税务、财政部门共同领导"的精神,除专县级地方企业的财务问题仍由驻厂员请示财政局研究解决外,其各级财政驻厂员有关行政领导、干部管理、布署检查,以及企业的纳税交利中发现的问题,均改由专署税务局负责和解决。
  驻厂员交由税务部门为主管理后,为避免和税务专管员同时进厂产生工作多头的问题,1966年2月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财政局长会议上,确定把财政驻厂员和税务专管员合并,改称人民财税员,统一由税务部门领导和管理,原财政驻厂员的编制仍然保留。
  1967年1月3日,财政部通知,取消对国营企业的驻厂制度,原财政驻厂员的编制一律收回。编制收回后,税务部门不再负责企业财务的工作。
  1982年1月190,财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强调了国营企业资金利润率每况愈下,财务管理日益落后,亟待整肃的状况,回顾了六十年代一度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成绩,建议重新实行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国务院迅速批转了财政部的报告,同意当年在部分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推行全国。
  1983年8月26日,省财政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并于1984年,与省编制委员会联合下达了分配财政驻厂员编制名额的通知,菏泽地区总计49人,其中地区级39人,省级8人,中央级2人,菏泽地区财政局据此开始选配财政驻厂员。
  1984年6月,设立“山东省菏泽地区财政驻厂员管理所”,负责驻荷泽地区的中央、省、地区三级财政驻厂员的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的意见,财政驻厂员管理所和企业财务科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形式,共同做好企业财务工作,驻厂员管理所侧重驻厂员的管理,企财科负责业务指导。
  省府规定,省级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财政厅任命,业务上实行省和地区财政局双重领导,以财政厅为主,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地区财政局负责,其工作调动、工资调整、提升任免等均由省财政厅审批。荷泽地直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地区财政局直接领导管理,驻各县(市)的财政驻厂员则由地区和县(市)财政局双重领导,以县(市)财政局为主,除业务指导、调动、提升、任免事项外,日常管理工作均由县(市)财政局负责。
  1985年底,全区财政驻厂员已达60人,除曹县、郓城、单县各差2人未配齐外,地直及各县均已配齐。附:全区财政驻厂员编制及配备情况表荷泽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历年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单位:千元菏泽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历年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单位:千元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