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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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分类号: F275.52
页数: 8
页码: 121-128
摘要: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技术基础。固定资产的规模、技术状态及其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配置, 是国民经济结构的内在条件。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后,能够在不断循环的生产周期和流通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而随着国家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部分地把它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转入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并从产品销售中得到补偿,收回的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
关键词: 固定资产 资产管理

内容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技术基础。固定资产的规模、技术状态及其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配置, 是国民经济结构的内在条件。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后,能够在不断循环的生产周期和流通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而随着国家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部分地把它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转入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并从产品销售中得到补偿,收回的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
  荷泽地区国营工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计算,1954年只有69.2万元,1985年底已达29107.9万元,为1954年的420.6倍,固定资产净值尚有20688.8万元,占全区国营工业企业全部资金的51%。
  建国初期,菏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人民政府的投资和企业的盈余积累形成的,而以后则是通过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拨款、银行贷款、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而形成。
  1952年1月规定,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凡单价超过1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作为固定资产。同年,财政部《关于各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办法》规定: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一律由双方主管企业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其因转移后对企业资金增加或减少时,由各基层企业单位依照国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拨入拨出的完整会计分录,各级总预算会计则不另作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转帐记录。
  1953年11月,国家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补充通知》规定: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算额,重新规定单位价值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者为流动资产.1954年3月20日,财政部下达《关于国营企业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资产转移调拨处理手续的意见》,明确了国营企业间固定资产的调剂,采取无偿调拨的办法。
  1955年1月,鉴于固定资产再生产是由修理、补偿和积累三个部分组成,于是财政部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中,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作了规定:除土地外,固定资产都应以原价减除基本折旧进行估价。按使用年限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固定资产年限届满继续使用时,仍应依原折旧率进行折旧。季节性停用或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1958年,为了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处理进行了改革。财政部(58)财预综字第354号文规定:“凡在本部门所属各单位之间、部门与部门(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所进行的固定资产调拨,凡一方确属多余,另一方确属需要,均可实行无价调拨,作资产增减处理。”但“房屋、土地的转移”,“须报经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核批”。
  1961年8月14日,山东省财政厅下达《山东省地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文中规定:(一)"企业每一资产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同时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流动资金管理。(二)固定资产划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土地五大类。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盘亏,必须报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支付清理费用外的余额,全部上交国库。(四)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初固定资产的价值依率计提,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不提折旧,固定资产尚未提足基本折旧基金而报废时,一律将基本折旧基金补提足额上交国库。已经提足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原则上可以不提基本折旧。如需继续计提时,应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固定资产基本折旧除商业企业按季计提、按季上交财政外,其他企业均应按月计提,按月上交财政”。(五)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大修理所需费用,确切地计算大修理折旧率,按月提取大修理折旧基金,并专户储存。大修理间隔时间原则上在一年以上,其标准为大修费用最低在被修理的固定资产全年基本折旧基金数额以上,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六)国营企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批准后可实行无偿调拨,国营与集体、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实行有价调拨,其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1961年,为适应调整企业工作的需要,财政部、省财厅等部门对停产、撤销、迁并企业的财产财务处理工作制订了几项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部分的主要内容有:(一)停产、撤销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停产以后,不提折旧,迁并企业在迁并期间,不提折旧。(二)固定资产调拨给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以及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不收价款;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要作价收款,或抵作预算拨款;卖给人民公社及以下合作社、供销社的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作价收款。
  1962年8月3日,财政部(62)财经地字第669号通知强调: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基本折旧基金的比例,一定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核转财政部门审定。上级核定的提取比例,企业无权改变。不按规定提取的,银行拒绝存入专户,超额提取的,主管部门要负责追回。防止企业把大修理支出挤入成本。大修理基金暂时不够的,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并按期归还。
  1963年9月,财政部(63)财经交字第1620号文规定:畜力运输企业所提的车、畜基本折旧基金,变价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由企业专户存储,作为车、畜复置资金之用。增置的车辆、牲畜和车辆大修理费用均不得在车、畜复置资金中开支。
  1964年,财政部(64)财工制曾字第219号通知规定:从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购置固定资产之用。但是对于企业不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收回的现款仍然上交财政,企业不留作己用。
  为了逐步修复国营工业、交通、公共事业失修的固定资产,对自1958年以来未规定期限进行大修,又需在1964年进行修复方能生产使用的生产性机器设备,国家进行了“一次性还帐”的大修理拨款,财政部(64)财制企字第14号规定,从地方企业应当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中退库解决该款。
  1965年,省财政牙(65)财企字第224号通知规定,属于正常自然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如免提折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财政部(65)财商曾字第21号通知规定:国营企业和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由于调整业务经营分工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双方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一律按帐面价值移帐移交,不另作价。省财厅(64)财企字第460号通知规定:凡属工业、交通、农业、水利企业在1962年3月31日以前积压的适用于教学教具的残次仪器仪表,专用性较强或数量过多、科学研究和生产部门不能使用、短期内又无法处理也不宜存放以及即将要报废的仪器仪表,均可计价无偿调拨,运输及包装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省财(64)财企字第426号规定,列入年度四项费用和其他专项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所需安装费、运杂费分别由四项费用和专用基金中开支,未列入计划而临时调人的固定资产所需安装费、运杂费可从生产费用中开支。
  1967年1月,财政部制订《1967年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管理办法》,将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三项费用(技术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此项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解决,实行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分提合用。基本折旧率、大修理折旧率和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费用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1968年1月,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革委会颁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其主要内容为:(一)贯彻财政部有关固定资产改造资金的有关规定。(二)明确该资金的使用范围:对报废固定资产的更新,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劳动保护、新产品试制);对老设备的技术改造。(三)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有偿调拨收回的价款,不再上交,全部留给企业,与基本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本区在《转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通知》(68)财革企字第1号中规定:
  (一)工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30%上交,20%交专工业局,50%留归企业使用。县级企业留用部分由各墓自定。县属交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均不上交省、专,全部留县使用。文教企业、专医疗器械修配厂、专良棉保种厂的基本折旧基金, 全部留归企业使用。(二)预算外工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归企业,50%留企业暂存。(三)专科委安排在专属工业企业的新产品试验费,从专工业局掌握使用的基本折旧基金中提取。
  1970年2月,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办公室(70)财金字第80号文规定:我省地方国营企业(除交通运输企业可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外)的大修理费用,自1970年起,一律改按实际支出数直接列入生产成本。个别项目修理费用开支大,一次列入生产成本,对成本升降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次摊销,但最多不应超过二年。实行新办法以后,1969年末大修理材料占用的大修理基金,可以转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用银行大修理贷款的企业,需要偿还的贷款,可以在生产成本中一次或分次偿还;大修理基金结余,应作为营业外收益上交财政,不得挪用或扣留。
  从1971年起,省调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上交比例(见1971年鲁革发56号文),规定本区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省不再集中。
  1977年,省财厅鲁财企字第208号文再次调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分配比例,规定本区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仍由地区统筹安排,省不再集中。
  1978年,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省计、工办、财厅联合发文,进一步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一)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外,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50%留给企业使用,50%±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商业、供销、粮食、水产供销、农机系统所属商业企业、服务企业以及文化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所属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县办工业除外),50%留给企业使用,50%上交国家财政。省直及地、市属新建企业,从建成投产月份开始,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三年后按老企业规定办理。(二)国家财政集中50%的折旧基金中,20%(占集中的40%)再分配给省,由省掌握安排。
  1979年,鲁财企字第52号文对当年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作了如下规定:(一)所有县属企业、地市属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不上交财政。(二)省地各部门和地市属企业,除上述免交的范围外,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财政30%, 上交省财政20%,留企业50%。采掘、采伐企业的折旧基金不上交财政。省直、地直新投产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基本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48%±交国家财政,32%±交省财政。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促进企业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出来使用,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和省财政厅鲁财企字第163号等文件精神,从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只有在企业改变隶属关系、企业改组迁并、随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转移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以及国家特殊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无偿调拨。允许企业出租固定资产,但应照提折旧,在企业管理费开支,所得租金应冲减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和支付的装卸费,应增减更新改造资金。
  1980年,财政部(80)财会字第032号文对固定资产标准与分类作了新的规定:“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七大类。”
  1980年以后,继续集中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集中的范围与比例与1979年相同。1985年,省经委、省财政厅制订《省集中折旧基金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由省集中”。集中的范围与1979年相同,“对已上交30%折旧基金的企业,各地市、部门不要另外集中,要保证70%的折旧基金留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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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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