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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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1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分类号: F275.52
页数: 38
页码: 117-154
摘要: 财务管理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管理工作的总称。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则是代表国家对企业资金的形成、使用,成本的补偿和利润的分配等所进行的工作,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社会再生产和经营过程的资金运动,正确地处理其经济关系,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
关键词: 企业财务 财务管理

内容

财务管理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管理工作的总称。财政部门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则是代表国家对企业资金的形成、使用,成本的补偿和利润的分配等所进行的工作,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社会再生产和经营过程的资金运动,正确地处理其经济关系,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本区的国营企业,有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物资、外贸、银行、保险等行业,因其经营业务和方式不同,财务管理方法各异,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只就有代表性的国营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作概括性的记述,其他行业从略。而国营工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涉及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费用、销售收入、税利的形成、盈亏缴拨、专用基金、基建贷款、经济责任制、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包括企业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内容广泛,情况复杂,不可能全面记述,本章仅就本区的工业发展,有关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等主要方面的财务管理工作,记述其主要的沿革变化情况,以期达到由一斑而窥全豹的目的。第一节企业的发展变化
  解放前夕,本区没有官办工业,民族工业亦奄奄一息,全区仅有一些小卷烟厂、小农具制造厂、小酒厂等,其中在荷泽城内规模较大者为五家铁工厂:农民张立峰创办的太兴铁工厂及个人集资型的玉昌、永兴、华兴、富聚铁工厂,共拥有资本合洋18,300元,工人70余名,手摇钻床3台,红炉)盘,钳工案4套。其它各县也只有一些个人集资型的铁工厂和酿酒作坊,规模甚小,所谓最大的天丰酱菜园(1933年由高银实在东明创办),也只有酒池8个。工业基础相当薄弱。
  建国后,本区国营企业逐步建立和扩大。1950年,在“大川酒店”的基础上,国家投资扩建为荷泽酒厂。1951年,国家投资建成了单县酒厂。1952年,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于是至1953年,将原来于1950年公私合营的联合烟厂转为国营企业,1956年又将集体互助性质的荷泽印刷部转为地方国营,更名为荷泽印刷厂。这样,本区在“一五”时期共有4户国营工业企业,产值420.5万元,税金1.4万元,利润46.3万元,固定资产109.2万元,流动资金75.1万元,职工852人,可谓规模小,品种少,产量低,技术力量薄弱,工业收入仅占全区财政收入的23.5%。
  1958年,党的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本区在“大办工业、大炼钢铁”运动的背景下,菏泽柴油机厂、菏泽发电厂、菏泽轻工机械修造厂、荷泽火柴厂等大批企业建立,由集体、公私合营转为地方国营,至1960年底,本区已拥有国营工业企业69户・ 产值3331.4万元。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干扰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国国民经济面临严重困难的局面,本区工业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面临原料短缺、产品滞销亏损等多方面的困难。1961年元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根据“三年大跃进”的经验教训,对国艮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工业生产提出“先采掘,后加工,先生产,后基建,先维修,后制造;先配套,后主机;先质量,后数量”五先五后的措施,后又提出“质量第一,品种第一,规模第一”的方针,并颁布工业管理七十条,使工业企业逐步走向科学的轨道。通过对企业的调整和关、停、并、转,至1965年底,本区国营工业企业缩减为29户,产值1073.1万元,盈利107.8万元。
  1966年,遵照毛泽东同志“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指示,我国开始执行了以加强大小“三线”建设为中心的第三个五年计划。于是,济南、青岛、烟台一些厂家相继在本区建立了分厂,实行了搬迁,本区相继建立了梁山油漆厂、梁山棉纺织厂、梁山石棉厂、菏泽油咀油泵厂、梁山轴承厂、菏泽棉纺织厂、荷泽仪表厂1荷泽机床厂(1967年10月建厂,后改为菏泽铸造机械厂)、菏泽机床维修站(1970年7月建厂,后改为齿轮厂)、菏泽电讯十厂(1968年建厂)、荷泽汽车配件厂(1971年1月建厂)等众多厂家,成为本区的骨干企业,使本区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是,从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给本区刚刚发展起来的工业企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造成很多工厂停工停产,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打乱了规章制度,使企业经营处于混乱状态。自1973年开始,预算内工业企业连年亏损,其中 “批林批孔"的1974年,亏损额高达1994.1万元,全区88户预算内工业企业,竟有71户亏损,占总户数的81%。其中机械行业亏损额达711.2万元,主要原因是管理混乱,原材料消耗高,产品质量低劣,库存积压严重;化工行业亏损额达588.5万元,全区10个化肥厂全部亏损,原材料消耗指标高于省定指标68%, 技术落后,产量低。亏损较严重的部门还有纺织系统(亏损额221万元)和一轻工业系统(亏损额245.2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把工作重点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认真贯彻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以调整国民经济失调。本区工业则通过清产核资、増产节约、增收节支、扭亏增盈、企业整顿、工业普查、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了企业的管理,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消耗,产品产量持续增长,从1980年起彻底扭转了工业企业亏损的局面,使工业得以迅速发展。至1985年,已由解放初期的几家小卷烟厂、小农具制造厂、小酒厂发展为拥有30多个主要行业,1452个厂家,15万职工,年产值195,150万元,具有一定工业规模的地区。品种多,质量好,不少产品创部和省优质产品,填补了国家和省空白。部分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远销日本、东南亚、美国、西欧等地。
  1985年末,已拥有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533人,会计师131人,经济师33人,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全区工商税收入12,989万元,企业收入1631万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4.3%。预算内工业企业119户,职工37915人,拥有固定资产29107.9万元,流动资金20074万元,年产值39984.6万元,税金3254.5万元,利润2275.6万元,税利合计5530.1万元。工业的发展,正在不断地改变着菏泽地区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精神面貌,为祖国的四化建设,振兴荷泽经济,发挥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作出愈来愈大的贡献。
  第二节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技术基础。固定资产的规模、技术状态及其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配置, 是国民经济结构的内在条件。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后,能够在不断循环的生产周期和流通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而随着国家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部分地把它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转入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并从产品销售中得到补偿,收回的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改造。
  荷泽地区国营工业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计算,1954年只有69.2万元,1985年底已达29107.9万元,为1954年的420.6倍,固定资产净值尚有20688.8万元,占全区国营工业企业全部资金的51%。
  建国初期,菏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人民政府的投资和企业的盈余积累形成的,而以后则是通过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拨款、银行贷款、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而形成。
  1952年1月规定,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凡单价超过1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作为固定资产。同年,财政部《关于各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办法》规定: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一律由双方主管企业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其因转移后对企业资金增加或减少时,由各基层企业单位依照国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拨入拨出的完整会计分录,各级总预算会计则不另作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转帐记录。
  1953年11月,国家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补充通知》规定: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算额,重新规定单位价值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者为流动资产.1954年3月20日,财政部下达《关于国营企业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资产转移调拨处理手续的意见》,明确了国营企业间固定资产的调剂,采取无偿调拨的办法。
  1955年1月,鉴于固定资产再生产是由修理、补偿和积累三个部分组成,于是财政部在《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中,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作了规定:除土地外,固定资产都应以原价减除基本折旧进行估价。按使用年限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固定资产年限届满继续使用时,仍应依原折旧率进行折旧。季节性停用或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1958年,为了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处理进行了改革。财政部(58)财预综字第354号文规定:“凡在本部门所属各单位之间、部门与部门(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所进行的固定资产调拨,凡一方确属多余,另一方确属需要,均可实行无价调拨,作资产增减处理。”但“房屋、土地的转移”,“须报经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核批”。
  1961年8月14日,山东省财政厅下达《山东省地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文中规定:(一)"企业每一资产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同时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流动资金管理。(二)固定资产划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土地五大类。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盘亏,必须报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支付清理费用外的余额,全部上交国库。(四)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初固定资产的价值依率计提,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不提折旧,固定资产尚未提足基本折旧基金而报废时,一律将基本折旧基金补提足额上交国库。已经提足折旧基金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原则上可以不提基本折旧。如需继续计提时,应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固定资产基本折旧除商业企业按季计提、按季上交财政外,其他企业均应按月计提,按月上交财政”。(五)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大修理所需费用,确切地计算大修理折旧率,按月提取大修理折旧基金,并专户储存。大修理间隔时间原则上在一年以上,其标准为大修费用最低在被修理的固定资产全年基本折旧基金数额以上,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六)国营企业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批准后可实行无偿调拨,国营与集体、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实行有价调拨,其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1961年,为适应调整企业工作的需要,财政部、省财厅等部门对停产、撤销、迁并企业的财产财务处理工作制订了几项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部分的主要内容有:(一)停产、撤销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停产以后,不提折旧,迁并企业在迁并期间,不提折旧。(二)固定资产调拨给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以及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不收价款;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要作价收款,或抵作预算拨款;卖给人民公社及以下合作社、供销社的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作价收款。
  1962年8月3日,财政部(62)财经地字第669号通知强调: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基本折旧基金的比例,一定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核转财政部门审定。上级核定的提取比例,企业无权改变。不按规定提取的,银行拒绝存入专户,超额提取的,主管部门要负责追回。防止企业把大修理支出挤入成本。大修理基金暂时不够的,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并按期归还。
  1963年9月,财政部(63)财经交字第1620号文规定:畜力运输企业所提的车、畜基本折旧基金,变价收入不再上缴财政,由企业专户存储,作为车、畜复置资金之用。增置的车辆、牲畜和车辆大修理费用均不得在车、畜复置资金中开支。
  1964年,财政部(64)财工制曾字第219号通知规定:从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购置固定资产之用。但是对于企业不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收回的现款仍然上交财政,企业不留作己用。
  为了逐步修复国营工业、交通、公共事业失修的固定资产,对自1958年以来未规定期限进行大修,又需在1964年进行修复方能生产使用的生产性机器设备,国家进行了“一次性还帐”的大修理拨款,财政部(64)财制企字第14号规定,从地方企业应当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中退库解决该款。
  1965年,省财政牙(65)财企字第224号通知规定,属于正常自然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如免提折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财政部(65)财商曾字第21号通知规定:国营企业和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由于调整业务经营分工发生的固定资产转移,双方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一律按帐面价值移帐移交,不另作价。省财厅(64)财企字第460号通知规定:凡属工业、交通、农业、水利企业在1962年3月31日以前积压的适用于教学教具的残次仪器仪表,专用性较强或数量过多、科学研究和生产部门不能使用、短期内又无法处理也不宜存放以及即将要报废的仪器仪表,均可计价无偿调拨,运输及包装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省财(64)财企字第426号规定,列入年度四项费用和其他专项基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所需安装费、运杂费分别由四项费用和专用基金中开支,未列入计划而临时调人的固定资产所需安装费、运杂费可从生产费用中开支。
  1967年1月,财政部制订《1967年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管理办法》,将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三项费用(技术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此项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解决,实行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分提合用。基本折旧率、大修理折旧率和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费用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1968年1月,山东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计划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革委会颁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其主要内容为:(一)贯彻财政部有关固定资产改造资金的有关规定。(二)明确该资金的使用范围:对报废固定资产的更新,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劳动保护、新产品试制);对老设备的技术改造。(三)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有偿调拨收回的价款,不再上交,全部留给企业,与基本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本区在《转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通知》(68)财革企字第1号中规定:
  (一)工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30%上交,20%交专工业局,50%留归企业使用。县级企业留用部分由各墓自定。县属交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均不上交省、专,全部留县使用。文教企业、专医疗器械修配厂、专良棉保种厂的基本折旧基金, 全部留归企业使用。(二)预算外工业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50%留归企业,50%留企业暂存。(三)专科委安排在专属工业企业的新产品试验费,从专工业局掌握使用的基本折旧基金中提取。
  1970年2月,山东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财贸办公室(70)财金字第80号文规定:我省地方国营企业(除交通运输企业可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外)的大修理费用,自1970年起,一律改按实际支出数直接列入生产成本。个别项目修理费用开支大,一次列入生产成本,对成本升降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次摊销,但最多不应超过二年。实行新办法以后,1969年末大修理材料占用的大修理基金,可以转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用银行大修理贷款的企业,需要偿还的贷款,可以在生产成本中一次或分次偿还;大修理基金结余,应作为营业外收益上交财政,不得挪用或扣留。
  从1971年起,省调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上交比例(见1971年鲁革发56号文),规定本区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省不再集中。
  1977年,省财厅鲁财企字第208号文再次调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分配比例,规定本区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仍由地区统筹安排,省不再集中。
  1978年,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集中一部分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省计、工办、财厅联合发文,进一步改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一)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外,所有国营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50%留给企业使用,50%±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商业、供销、粮食、水产供销、农机系统所属商业企业、服务企业以及文化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所属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县办工业除外),50%留给企业使用,50%上交国家财政。省直及地、市属新建企业,从建成投产月份开始,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三年后按老企业规定办理。(二)国家财政集中50%的折旧基金中,20%(占集中的40%)再分配给省,由省掌握安排。
  1979年,鲁财企字第52号文对当年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作了如下规定:(一)所有县属企业、地市属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不上交财政。(二)省地各部门和地市属企业,除上述免交的范围外,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财政30%, 上交省财政20%,留企业50%。采掘、采伐企业的折旧基金不上交财政。省直、地直新投产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基本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48%±交国家财政,32%±交省财政。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促进企业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出来使用,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和省财政厅鲁财企字第163号等文件精神,从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只有在企业改变隶属关系、企业改组迁并、随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转移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以及国家特殊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无偿调拨。允许企业出租固定资产,但应照提折旧,在企业管理费开支,所得租金应冲减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和支付的装卸费,应增减更新改造资金。
  1980年,财政部(80)财会字第032号文对固定资产标准与分类作了新的规定:“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和土地七大类。”
  1980年以后,继续集中一部分基本折旧基金,集中的范围与比例与1979年相同。1985年,省经委、省财政厅制订《省集中折旧基金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折旧基金由企业留用70%,其余30%由省集中”。集中的范围与1979年相同,“对已上交30%折旧基金的企业,各地市、部门不要另外集中,要保证70%的折旧基金留在企业”。
  第三节流动资金管理
  流动资金是企业购置、储存原材料等劳动对象和制造、销售产品过程中所占用的流动资产的货币反映。其特点是能够在同一个周期中,价值作一次性全部转移,并在产品销售后得到补偿。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是企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为了调动企业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积极性,既要保证生产需要,又要节约使用资金,并使资金使用和物资运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流动资金的使用效果。建国以来,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实行过多种办法。
  1951年3月6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作《关于第一次全国工业会议结论的报告〉〉。报告中强调:“给予每个企业以必要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凡未确定资金的企业,应认真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其有多余或不足者,由国家或主管该企业的、地方政府统一调配。”同年6月1日,中财委作出《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决定》指出:全国国营企业均应将实有一切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重新清理、登记、估价并核定其企业资金。企业应自有的流动资金,一律根据1951年国家给予的生产任务来核定;全国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工作,限于12月底以前完成。在这次核资中,经核定后多余的流动资金一律上交。
  1953年实行《国营企业放款办法》,银行以定额贷款与超定额方式供应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之不足。1955年,人民银行取消定额信贷,实行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地方预算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1958年,改革资金的供应办法。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实行70%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非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
  1959年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论是定额流动资金和超定额流动资金,都由人民银行以放款的方式供应。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分别供应各企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直接由基层企业和银行办理。这个制度实行后,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放松了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企业资金不够,就向银行贷款,对流动资金的核定和运用,也缺乏精打细算。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人民总行于(61)财经第53号、(61)银信字第49号文,改进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放款办法。
  新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必须认真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工业交通运输部门所需的定额流动资金经过核定以后,总额的80%由财政部门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20%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人民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这样,更有利于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管好流动资金。但对建筑安装、农场、劳改、商业、外贸、粮食、水产企业以及其它部门所属商业性质的企业仍实行全额信贷的办法,即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由于不少干部对核资的重要意义和精神领会不够,对定额与超定额的界限划分不清,甚至故意扩大定额流动资金,于是财政部、人民总行制订了《关于核定工业企业1961年流动资金定额的界限问题和意见》,文中规定:一、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是企业进行生产所需要的经常周转使用的最低数额的资金,就是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一定天数的原材料储备,在产品和产成品占用资金的总和。凡与当年生产计划的完成无关,或超过一定天数所必需的物资储备占用的资金,都不应列入流动资金定额。二、超过定额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储存,叫做超定额储存。这些物资所占用的资金,应列入超定额贷款。银行应协助、督促企业尽快处理以收回贷款。三、根据财政、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一切属于财政性和专用基金的开支,都不应该挪用流动资金,其已占用的款项,可列入特种贷款,督促企业限期清理。
  同年,省财厅、山东分行下达《关于企业各项专用基金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通知》,规定将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大修理基金、附加工资等一律专户存储,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取消存款和贷款帐户合一的做法,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分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再混淆。
  1961年,荷泽地区开始了清仓核资运动,历经一年多的时间,于1962年底基本结束。据1962年底统计,全区应清查单位880个,已经复查验收发证的862个,占清查单位数的97.9%。共清出生产资料总值1800余万元,其中主要物资有:钢材3988吨、生铁3054吨、木材3398立方米、水泥175吨、平板玻璃225标准箱、硫酸10吨、烧碱7吨、机电设备1600余部。应核资单位56个,已全部结束,共核定资金576.5万元,较省分配指标700万元节约123.5万元。并对主要原材物料进行了收购处理。属于物资报废、盘亏、调价等“三项”损失,企业原报为6489,414元,经专清仓核资指挥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县指挥部共同负责,反复审查核对,剔除不实部分,落实数为4,931,159元,其中物资报废损失为3,393,509元,占落实数的68.82%;物资净盘亏1,127,550元,占22.86%;调价损失440,100元,占8.32%。为了进一步挽回损失,根据省压缩指标,专署同意专清仓核资指挥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的意见,决定从上述损失数额中,扣除30万元,由各县市、各部门责成所属企业单位,结合“五反”运动,继续挽回这部分损失。省批准核销“三项”损失总数为4,621,492元,其中核定地区所属各企业3,629,506元。
  由于自1961年后对企业流动资金采取了一年一核的办法,对地方国营企业1962年的流动资金定额,财政厅于(62)财企字第219号文做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工业、交通等企业按第四季度定额作为年度定额的基础,并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的不同,划分类型,提出不同要求,以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
  1964年5月,为了加强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减少资金占压,省财厅(64)财企字第215号文规定:(一)划分企业的积压物资和正常周转物资。凡是在1964年3月底的库存物资中,属于1962年3月底以前的积压物资(包括清仓时清理出来的积压物资和旧存物资),减去在1964年内本企业能够耗用的部分(包括企业直接耗用与加工改制以后利用的部分,不包括对外销售处理的),余下的积压物资.都划出来作为“特种积压物资”单独管理。1962年3月底以后所造成的积压物资,一律不得划作“特种积压物资”。(-)企业对划分出来的“特种积压物资”,必须与正常周转物资分库存放、分立帐户、分别核算,切实防止混淆不清。(三)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对划分的“特种积压物资”和正常周转款资数额,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四)划出来的“特种积压物资”所需要的资金按全省统一比例划分,即“特种积压物资”总额的65%划作占用财政资金,35%划作占用银行信贷资金。(五)企业处理老积压物资(包括:“特种积压物资”和1964年内本企业能够耗用的老积压物资),国家规定以下照顾办法:①物资部门调给企业“长线”物资,可以不收管理费,②企业使用积压物资,经厂部批准,允许按质论价以削价后的价格进入成本,③处理积压物资和加工改制而发生的损失,允许列入营业外损益。④企业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处理"特种积压物资”(不包括本年内本企业可以耗用部分)指标以后,可以在年底提取相当于处理积压物资收回价款千分之五的奖金,从当年利润或亏损额中提取。但此项奖金须用于生产,不能发给个人和有关科室。
  1965年初,省财政厅对该年工交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和管理作了全年的部署,要求1965年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定额,除季节性生产企业仍按最低季度核定外,一律改按全年平均定额作为年度定额。超定额资金向银行申请超定额贷款解决。流动资金的定额改按分项核定,不必按品种项目逐一核定。流动资金的考核办法由只考核定额流动资金改为考核全部流动资金的周转期。但对于特种积压物资、特准储备,可减除计算〔见鲁财企字第(65)60号文〕。
  1966年,开展了“查设备、查材料、查资金”的三查运动。经过一年的时间,全区应进行三查的559个企事业单位基本结束。据不完全统计,损失达687.7907万元,查出多余积压物资价值达280.7502万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浪费的漏洞,促进了工农业生产。
  自1962年1月1日起,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见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下达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银行信贷的通知》)。企业的自有定额流动资金,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清仓核资,经过试点,逐步加以核定。定额内自有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为了简化手续,加强管理,从1971年起,这两部分资金改由银行统一供应。
  1972年,再次开展清产核资运动,到年底,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2256万元。工业企业资金周转由核资前(1971年)的160天,核资后(1973年)降为148天,加速12天,节约资金640万元。
  1979年开始的清产核资运动至1980年结束,共清出多余积压物资1917万元,流动资产盘盈亏报废净损失1430万元。对多余积压物资、设备和财产损失作了处理,松动了资金。核定了定额流动资金,建立健全了制度,改善了经营管理,加速了资金周转,节约了资金。1980年的工业企业资金周转比核资前的1978年加速17天,节约资金2400万元。
  1980年8月8日,省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委、财政厅、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中规定:(一)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经核定后,从企业原有超定额贷款中划转为定额贷款,全省工交企业统一于“9月30日办理定额贷款划转手续,银行从10月1日起向企业按月息二厘一计收利息。(二)从10月1日起,我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应根据每月月初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帐面余额,扣除“特准储备拨款”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占用费率统一规定为千分之二点一。
  1981年3月27日,省财厅(81)鲁财企字第67号文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占用费:①由于价格税率等方面的原因,企业处于盈亏边缘,实现的利润减去应提的利润留成后,不足以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②在规定的试产期间,由于没有达到设计能力,盈利水平很低的企业,暂免征收。③经批准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亏损企业和微利的包干企业,暂免征收。④在这次清产核资中已按现定划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流动资产,在批准核销以前,可不计算交纳占用费。⑤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经委批准关、停的企业,暂免征收。(二)向其它企业投资的流动资金,由投资的企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三)自有流动资金多余而不按规定上交的部分,按千分之六点三的月费率加收有偿占用费。(四)滞交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相当于滞纳数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五)省军工局所属企业、邮电、物资、工业部门所属供销企业以及煤炭企业,暂缓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
  1983年决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资金占用费,对少数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如煤炭、军工企业),也停止交纳资金占用费。同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规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各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占用额供应资金,企业要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自有流动资金应补充而不补充的,银行要加收利息,并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节成本管理
  社会主义企业的产品成本,是由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和活劳动耗费中,归劳动者的那一部分必要价值组成,即商品价值中物化劳动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两个部分的货币表现。正确核算成本,是国家有计划地分配企业纯收入的前提。财政部门的成本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制定和执行成本开支范围,规定统一的成本核算规程,加强成本的考核和分析,帮助企业提高成本管理的水平和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由于成本管理涉及的内容广泛,本节主要记述财政部门关于工业企业的成本范围和成本核算规程的演变情况。
  建国初期,菏泽国营工业企业从无到有,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财务制度,其成本核算由企业自行划分成本开支范围,费用花多少算多少,企业以收抵支,不计算产品的单位成本。
  1953年1月17日,财政部制订《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将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耗用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各种产品的商品成本除包括上述工厂成本的成本项目外,并包括销售费用项目。
  1959年8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函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要素、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将生产费用要素划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工资附加费,折旧费,其他费用支出。规定成本项目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此八项为工厂成本,再加上销售费为工业商品产品的全部成本。在成本核算中将成本的计算期、材料的核算、费用的分配、在产品的计算等做了粗线条的规定。
  1961年8月,省财办行字第404号文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费用的划分规定:
  (一)严格禁止一切不属于生产费用开支的费用挤入成本。
  (二)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费用,均应由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三)凡属四项费用、双革费用、综合利用的费用,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得摊入成本。(四)企业按规定发给职工的综合性奖金,可在工资中列支,其他奖金由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福利部门的经费、应在附加工资中开支,不得摊入成本。(五)各企业单位生产付食品的固定人员,其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应力求自给,一时不能自给的暂列营业外损失处理,不得摊入成本。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下放农村职工的工资和往返旅费,三个月以上的列营业外损失,三个月以内可计入生产成本。(六)企业主营部门所办干校、技校、中专所需经费和基建费,应在有关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不得摊入成本。(七)企业主要生产车间由于计划减产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职工工资及处理费用可列入营业,外损失处理,其余间断性或个别车间的停工损失可计入生产成本。对成本核算规定:(一)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包括全部商品总成本额,可比产品成本额和单位产品成本额的核算。(二)贯彻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两级核算,以全厂核算为主,车间核算为辅。(三)成本核算应按每月实际支付费用进行核算,其起讫日期应与历年制月份一致,不得提前结帐。(四)成本核算必须力求准确,不得推算和估算。建立健全车间原始记录,领退料制度,在产品盘点和估价计算制度。(五)凡属单一产品耗用的费用,原则上由该产品负担,多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按比例分摊,力求接近实际。(六)待摊费用摊入成本的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1962年12月,省人大(62)鲁计行字第955号文颁发《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对成本范围规定如下:(一)一切不属于生产成本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产品成本。(二)凡属基本建设性质的费用不得与生产费用混淆。
  (三)凡属四项费用拨款的开支,必须报经批准由国家拨款解决,不得挤入产品成本。(四)企业奖励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更提取比例摊入产品成本。(五)企业主要车间或全厂(矿)50%以上的主要设备连续停产在十天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列作营业外损失。其余短期间断性或非主要车间的停工损失,可计入生产成本。(六)企业经营农副业生产的专业人员工资,应在农付业生产成本中开支。关于成本核算,文中规定:(一)成本核算的内容应包括全部商品成本总额,可比产品成本额和单位产品成本额的核算。对主要原材料、人工成本还应核算实际消耗数量。(二)成本核算应贯彻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三)成本核算期应与费用发生期一致,按历年月份不得提前和推后。(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月末在产品盘估制度。
  (五)产品费用应按比例分摊,力求接近实际。(六)待摊费用的摊销,不经批准不得跨年度。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行,前颁布的试行草案即行废止。
  1963年10月,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规定》,规定:(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属于不増加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二)企业的设备、工具等,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500元(或200元)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其购置费用摊入产品成本。(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其交工验收前所发生的试车费、车间管理费、人员培训费等在基本建设投资内开支,交工验收后所发生的,则由企业生产成本内开支。(四)单个企业所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所支付的研究实验费和奖金,可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五)企业主管部门经过编委核定编制后所需要的行政经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占用事业费。(六〉为生产上的需要举办的各种训练班的费用,由生产成本内开支。其余各种脱产的训练班经费、职工业余学校的经费、技工学校、职工子弟中小学、职业学校等经费开支,一律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1965年2月,为解决“合情、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对工交企业生产费用开支范围,作如下改革:(一)下列各类生产用的物品,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直接在生产成本中开支:①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多、更换频繁的物品,如玻璃器具、工具性质的仪表、电表、1吨以下的矿车、7000瓦以下的电动机、工卡模具等。②同一规格型号,由于采购地点、时间不同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③各种技术图书、期刊、资料(不包括进口的成套技术资料),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二)企业修建零星、小型、简易的建筑物,只要是生产急需的,基本上利用废料,花钱不多,单位面积不超过20㎡,不影响完成当年成本和利润上交计划的,经过企业领导批准以后,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开支。(三)生产上急需,当年确能见效,每平方米造价最高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批准,可在当年仓库保管费的支出额中列支。(四)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基本上利用企业的废旧料和节余工时进行的,单项措施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开支。【见财政部(65)财工制王字第101号文】
  1973年5月,财政部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规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等,今后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共包括10项:(一)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二)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三)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基金。(四)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五)按照规定应当列入产品成本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用。(六)按照规定应当列入产品成本的停工费用(七)废品损失。(八)产品的包装和销售费用。(九)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20元的简易料棚修建费。(十)其它生产费用,如管理费、运输费、材料、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收支等费用。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列入成本。
  1975年1月15日,山东省革委财金局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对产品成本的核算对象、产品成本项目、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及成本计划的考核和分析均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设置了六个成本项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企业各项生产费用的分配,都应当按照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分配方法执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能任意变更。
  1978年,财政部财企字531号文规定,工业企业的产品,凡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办法的,所发生的“三包” 损失,可在“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中列支。
  1979年6月,省经委、财政部印发《山东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班组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将班组经济核算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种:分班核算,机组核算或同工序核算,单机核算,限额核算或按任务单项核算。对于班组核算的内容和指标,要求:“把国家下达的八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企业的计划,层层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精神,根据班组具体情况,在产量、质量、原材料消耗、工时利用、节约数额等指标中,选择本班组经济核算的重点指标。除了重点指标外,班组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劳动竞赛的需要、奖励制度的要求和修旧利废的节约等,适当増加一些核算指标。”
  1980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对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按其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标准工资10%-12%从成本或费用开支的奖金,统一改为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再列入成本或费用。同年,鲁财企字第351号文规定,凡是参加保险的企业单位,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费,从1981年起,可以摊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或其它有关费用,计入成本。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物料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等;(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六)“三包”损失,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削价损失及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排污费,(A)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保费、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过去有关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五节利润分配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是企业职工为社会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必须由国家实行计划分配。国家通过利润分配(包括征税)制度,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的集中,又要调节生产与消费,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因此,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菏泽地区在企业利润分配方面,亦进行过多次改革,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经济利益关系,促进本区经济发展。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制度(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国营企业利润实行全额上缴、亏损下拨的制度,以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1952年1月,为贯彻经济核算制,发挥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中财委发布《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凡已确定了资金,确定了合理的生产定额与消耗定额,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国营基层企业,在完成国家批准的计划(生产、销售、财务计划等)后,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分别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2%-20%的创业奖励基金,但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全年基本工资总额的15%。
  从1954年起,国营企业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1955年8月1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一九五四年超计划分成和使用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一)国营企业的超计划利润,采取分成办法,以其中40%留归企业各主管部门使用,60%解缴国家预算。(二)其分成部分的使用范围是:弥补基建计划内已列项目的资金不足;弥补企业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流动资金的不足;弥补技术组织措施和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的不足;用于经国家专案批准的基建项目。
  从1958年起,改为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5月220,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规定:(一)企业留成比例,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计算确定。留成比例确定五年不变,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本部门企业的留成比例,并酌量提取一部分,由部门集中掌握、调剂使用。(二)企业留成比例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各部门所使用的下列资金作为计算基数:(1)预算拨付的四项费用(商业部门还包括简易仓棚修建费);(2)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和社会主义竞赛奖金;(3)按规定提取的超计划留成部分。确定比例后,一律以1957年的数字为基数。企业留成所得应当以大部分用于生产,同时适当照顾职工福利。1960年,菏泽专署(60)菏专财字第16号文对本区利润留成比例作如下规定:(1)重轻工业仍按原来规定不动(15%、13%)(2)交通企业
  10%。(3)国营商业企业4.1%。(4)商业加工工业5%。
  (5)邮电企业13%0(6)药材企业10%。(7)出版企业10%。各主管部门过去集中的留成基金过多,影响企业单位的需要,为此,定为今后工业以不超过20%,商业不超过30%为宜。”对专直企业,(60)菏专财字第12号文规定,其利润留成30%上交专财局。1961年,菏泽专署根据鲁财行字第95号文精神,下达了 (61)菏专字第3号文,将省分配本区61年利润留成比例6.8%调整为6.28%,并强调各企业主管部门集中部分,不得超过所属企业留成资金的20%。(见附表)
  1962年,根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自1962年起,除了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各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所需的"四项费用”改由国家拨款。省财企字第66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1962年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奖金的临时办法》,重新实行奖励基金制度。这个规定,要求企业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和质量、新品种、工资总额、成本降低、资金周转、上交利润六项经济指标,可按精简职工人数后的计划工资总额3.5%提取企业基金。否则,每少完成一项指标,扣提奖金的六分之一。盈利企业可从超过计划利润中提取10%,亏损企业可从超计划降低成本中提取20%的企业奖金。实行提取企业奖金的企业单位,对1960年起执行的季度综合奖仍能继续适用。
  1964年,开始实行小型技借贷款,规定从企业实现的超计划利润或新增利润中归还。除1981年由于省地财政困难暂停发放外,沿用至今。
  1967年,除饮食服务,供销社外,国营企业再次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制度,直至1977年。
  1970年2月21日,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办公室《关于地方国营企业几项财务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改变企业各项福利基金的提取办法,将企业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福1961年专、县(市)企业利润留成调整表
  单位:元
  说明:商业企业二、七六包括饮食服务行业。利补助金,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为一个资金渠道,统称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的比例,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统筹安排,包干使用。
  197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46号文精神,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从实现利润中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其中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者按3%提取,其余每多完成一项加提0.5%,未完成前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提。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执行。其他计划性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3%提取。计划外亏损企业一律不提。
  1979年,财政部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由原来按八项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考核。企业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四项计划指标的,在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提取。利润计划没有完成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另按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提取企业基金。
  1980年,本区对企业率先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当时,本区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消耗高,产品质量差,亏损严重,在地委行署的支持下,于1980年对工业企业首先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把企业的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和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取得了较好效果。1980年实现利润总额1168万元,与上年亏损1032万元相比,扭亏增盈2200万元。上交财政利润,1979年退库760万元,1980年退库8万元,1981年度为交库107万元,第一次扭转了本区亏损的局面。此制度至第一步利改税后废止。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国发(1983)75号文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建国以来,国家对企业的分配关系,一直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企业盈利向国家交,亏损由国家补,建设资金由财政拨。这种办法,不利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企业,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家在处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曾进行了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偿试性的改革,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仍存在不少缺陷和矛盾。实行利改税,有这样几条好处:一是利改税以后,税率固定,企业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固定下来。企业经营管理好的可以多得,经营管理差就少得,能够奖勤罚懒,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克服'吃大锅饭'的状况;二是依照税法征税,可以避免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办法存在的争基数、吵比例的扯皮现象;三是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改革,逐步打破部门和地区的界限,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调整企业结构,合理组织生产;四是国家可以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根据宏观经济的需要,对不同行业、企业和产品采取调整税率,减税免税等措施,调节生产和分配,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五是可以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既能使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能够使企业心中有数,企业留利可在增产增收中稳定增长。这次改革主要是将国营企业的经营成果以税收的形式上交国库,国家依率计征,企业依法纳税,其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或者全留企业),一部分上交国家(或者不交)。对上交国家的部分,国家规定了递增比例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交纳调节税、定额包干上交四种方法,本区则大部按交纳调节税的办法执行。交纳调节税办法为:按企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确定调节税税率。在执行中,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交纳,比上年增长利润部分减征60%的调节税。对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文精神,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通过这一步改革,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更大程度上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上交的利润,由第一步利改税“税利并存”的状况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作了许多政策上的放宽,主要是:(一)改变了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并适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小型企业的原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20万元,新标准分别放宽为300万元和30万元,从而扩大了小型企业的范围。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将原来的最低一级300元改为1000元,中间级距相应拉开,最高级由8万元改为20万元,最高税率仍为55%,调整后平均税率比老八级降低4%, 税负率平均降低10%左右。省规定,税后利润超过1983年合理留利50%以下者全部留给企业,超过50%以上部分,60%作为承包费上交国家,40%留给企业,增加了留给企业的好处。
  (二)实行了新的调节税减征办法。对企业的计税利润超过基期(1983年)利润部分,由原来减征60%改为70%。计税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七年不变,从而给企业留了较大的后劲。(三)放宽了国营企业归还措施性借款政策。企业申请贷款时,只要有总投资的10-30%自有资金,缺者可全部贷款,并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取消了用一定比例自有资金还款的规定。(四)对某些行业政策处理有所放宽,如对文教、农机、供销一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对县以上供销社也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利润超过1983年合理留利部分,60%作为承包费上交地方财政,40%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放宽搞活的政策,本区国营工业企业,1985年企业留利比1983年增加309.3万元,增长幅度为38%,这就为企业增加了财力,增强了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了职工福利,为今后企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第六节财政驻厂员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政监察人员。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有重点地派驻财政驻厂员,是进一步对国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行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驻厂员的基本任务是“帮助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反映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上的情况、经验和问题,从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多快好省地进行生产建设。”
  1962年第四季度,荷泽专署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开始实行财政驻厂员制度。按照分配的编制名额,决定在荷泽机械厂、烟厂、酒厂、火柴厂、东新农场、单县新华铁工厂、荷泽汽车运输公司、粮食系统等八个单位和部门各派驻一名驻厂员。至1963年底,除粮食系统、荷泽汽车运输公司尚未配备外。其余各厂均已配齐。通过1963年一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荷泽机械厂处理呆滞物资40余万元,火柴厂实行了班组核算制,成本降低7.5%,节约焦炭16092.5公斤;烟厂节约费用2万余元,降低成本7.3%;酒厂旧物利用,节约了资金,各厂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纠正了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监督了税收和利润的交库等。
  1963年初,根据省财政厅(63)财税字第19号通知“我省各级企业财政驻厂员的领导均以税务部门为主,税务、财政部门共同领导"的精神,除专县级地方企业的财务问题仍由驻厂员请示财政局研究解决外,其各级财政驻厂员有关行政领导、干部管理、布署检查,以及企业的纳税交利中发现的问题,均改由专署税务局负责和解决。
  驻厂员交由税务部门为主管理后,为避免和税务专管员同时进厂产生工作多头的问题,1966年2月在财政部召开的全国财政局长会议上,确定把财政驻厂员和税务专管员合并,改称人民财税员,统一由税务部门领导和管理,原财政驻厂员的编制仍然保留。
  1967年1月3日,财政部通知,取消对国营企业的驻厂制度,原财政驻厂员的编制一律收回。编制收回后,税务部门不再负责企业财务的工作。
  1982年1月190,财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强调了国营企业资金利润率每况愈下,财务管理日益落后,亟待整肃的状况,回顾了六十年代一度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成绩,建议重新实行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国务院迅速批转了财政部的报告,同意当年在部分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推行全国。
  1983年8月26日,省财政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并于1984年,与省编制委员会联合下达了分配财政驻厂员编制名额的通知,菏泽地区总计49人,其中地区级39人,省级8人,中央级2人,菏泽地区财政局据此开始选配财政驻厂员。
  1984年6月,设立“山东省菏泽地区财政驻厂员管理所”,负责驻荷泽地区的中央、省、地区三级财政驻厂员的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的意见,财政驻厂员管理所和企业财务科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形式,共同做好企业财务工作,驻厂员管理所侧重驻厂员的管理,企财科负责业务指导。
  省府规定,省级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财政厅任命,业务上实行省和地区财政局双重领导,以财政厅为主,日常的管理工作,由地区财政局负责,其工作调动、工资调整、提升任免等均由省财政厅审批。荷泽地直企业的财政驻厂员由地区财政局直接领导管理,驻各县(市)的财政驻厂员则由地区和县(市)财政局双重领导,以县(市)财政局为主,除业务指导、调动、提升、任免事项外,日常管理工作均由县(市)财政局负责。
  1985年底,全区财政驻厂员已达60人,除曹县、郓城、单县各差2人未配齐外,地直及各县均已配齐。附:全区财政驻厂员编制及配备情况表荷泽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历年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单位:千元菏泽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历年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单位:千元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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