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待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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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1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优待和减免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7
页码: 96-102
摘要: 农业税的优待和减免,是农业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三类:即社会减免、灾性减免、政策性的优待照顾减免。建国以来,本区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951年平原省规定,受战争创伤特别严重的革命老根据地,在秋征负担上要从社会减免中加以照顾。
关键词: 农业税 税收优待 税收减免

内容

农业税的优待和减免,是农业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三类:即社会减免、灾性减免、政策性的优待照顾减免。建国以来,本区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对老根据地照顾。1951年平原省规定,受战争创伤特别严重的革命老根据地,在秋征负担上要从社会减免中加以照顾。1952年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标,提出: “老根据地遭受的战争创伤深重,生产水平较低,人民生活很苦,为帮助老区人民迅速恢复元气,在负担上应以省为单位,适当加以调整。特别困难的老区,可宣布免纳一定时间的公粮。”平原省1952年在布置秋征工作时,又具体规定:凡全村房屋、农具、牲畜等被敌人摧残损失特别严重,目前生产恢复与战前生产水平相差尚远者(其中特别提出本区的大、小杨湖),可豁免全村1952年的全部秋季公粮;凡损失相当严重,生产恢复尚有相当距离,可减征秋季公粮的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凡全村生产已大体恢复,而部分农户因损失特重,尚未恢复元气者,亦可分别给予减征或免征。根据中央和省指示精神,1952年秋征本区对上述地区共减征或免征公粮365.4万斤。
  1953年本区划归山东,照顾范围缩小了一些,只对遭受战争损失特别严重的老区村庄作了减免照顾。1954年即取消了这一规定,对困难户改从社会减免中照顾。
  二、社会减免。主要是按生活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强弱来衡量,困难大的多减,困难小的少减,无负担能力的全免。1950年至1952年是采取提高免税额的办法,1953年以后改为减免税额的办法。在以户为单位征收时,主要是照顾军烈属、残退军人、鳏寡孤独和人多地少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在农业合作化时期(1958年以前),减免指标分配到合作社,重点亦是照顾这些农户。
  1955年秋征时,曾试行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人多地少或土地瘠薄、遭受意外灾害和连年受灾,以致生活负担确有困难的农户,采取大体估算其农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维持当地一般农民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划分类型户,困难不到一成者不减,四成以上者全免,一至四成者酌情照顾的办法,由村 (社)提出减免意见,交群众讨论,报乡审查、区批准,最后向群众公布定案。由于这个办法比较复杂,以后没再继续推行。
  1956年,省规定对合作社应根据社内困难户的多少、经济条件和"五保”情况,參照过去的减免基础,以社为单位给予减免,由社根据具体情况分配给社员或并入公益金中统一使用。
  1956年中央和省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超过农业主产品实际收入15%,而在生活上、负担上特别困难的,可降低到15%。在秋征工作中检查,菏泽、定陶、单县、曹县、巨野、郓城发现有这一问题,都按规定作了处理。1956年减税195536斤,1957年减税527052斤。
  人民公社时期,社会减免主要是照顾那些底子薄、生产水平低、生活比较困难和连年受灾的生产队。对生活负担有困难的个体户,亦适当予以照顾"。
  1962年中央规定,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1963年国务院和省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按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进行免税,凡超过这个规定比例的应照征农业税。社员开垦荒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1972年省厅规定、社员自留地于1962年在耕地7%的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免税,现在一般不再办理自留地扣除免税。社会减免办法规定: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扣除种子、饲料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人不足300斤而又无其他收入的免征;每人平均占有超过300斤,但完成全年农业税有困难的、酌情减征。经济作物折粮办法:花生扣去种子、自留油汁算、棉花按八折计算,蔬菜按七折计算,上述经济作物计算金额后,以平均粮价算成粮食数。
  1979年,为了调整国民经济,加快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78)25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报告》的规定,从1979年起,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这将进一步减轻部分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农业税收负担,对生产、生活困难大的穷队免征农业税。这是国家在新形势下,为加快农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是:每人平均口粮标准,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的地区适当低于水稻地区高于杂粮地区。在计算起征点时,可以参照当地每人平均收入水平,在此水平下的可免征农业税。山东省又做了具体规定:按规定计算,每人平均口粮365斤以下,分配收入每人平均40元以下,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全免农业税。起征点以上,分配收入40-45元的生产队,给予减征照顾。起征点以上,分配收入50元以上的一般不减征。
  本区是个收入低的贫困地区,贫困队较多,从1979年农业税减免来看,纳税单位39040个,减免单位32774个,占总单位的83.9%;减免税款1317.2万元,占计征任务的67.8%,这对本区发展农业生产繁荣经济,尽快改变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近几年农业生产发展较快,绝大部分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1983年财政部和山东省财政厅分别颁发(83)财农字169和鲁财农字116号文件,通知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省财政厅鲁财农字116号文件同时规定:对历年收入少、家底薄,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确无负担能力的贫困队或因无劳力、遭受意外灾害,确无负担能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五保户和其他困难户,可以根据当年收入情况,酌情给予社会减免,按交纳结算形式分别核定到队,落实到户,或直接核定到户,减免额度由各地按计征总额的2%左右掌握安排。
  三、灾情减免。灾情减免是农业税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照顾受灾农民生活和负担上的困难,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在农业税负担上对受灾农民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总的原则是轻灾少减或不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因积极采取措施使灾情减轻的不少减,因怠于抗灾使灾情加重的不多减,重点照顾那些受灾严重和连年受灾的单位。
  1950年,华北区规定,受灾农户实产和常年产量相比,全年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免应纳税额二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免三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四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六成;歉收六成以上不到七成者减免八成,歉收七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不到二成者不予减免。连续受灾二年,平均歉收四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一成,歉收五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二成。
  1951年除按华北区规定执行外,平原省又补充规定连续受灾三年,平均歉收四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二成。
  1952年,政务院规定,受灾农户全年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免二成半;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免三成半,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不到二成者不予减免。平原省又规定,连续受灾二年以上,平均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另多减免一成,歉收四成以上者另多减免二成。
  关于经济作物产量的计算,1950年华北区规定,以市价九折计算。1951年平原省规定,以市价八折计算,以后基本上都是参照这个办法执行的。
  1953年山东省规定,以地段为单位,实产与本季常年产量相比,歉收不到二成者不定灾,以户为单位综合计算歉收量。歉收不到四成者,有几成减免几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六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八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原山东地区执行是分夏、秋两次减免,本区执行的是分夏、秋两次计灾,于秋征时一次计算减免,
  1954年夏征,省将减免办法修改为以地段为单位,歉收不到二成者不定灾,以户为单位综合计算,本季歉收不到四成者,有几成减免几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免五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免七成;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秋征时,省又修改为以地段为单位定灾,有几成定几成,以户为单位综合歉收量,本季歉收不到二成者不减免,歉收二成以上的减免办法同夏季。
  1955年的减免办法基本同于1954年,省只修改为歉收不到一成的户不减免。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负担,当时仍是采取分户征收的,故其减免办法也与一般农户相同。但1955年秋征时,省又规定亦可以社为单位计算歉收量,歉收不到半成者不减免,歉收半成以上者依法减免。减免的税额由社自行处理,一般应掌握在取消土地报酬或土地报酬采取定量分益的社,应归劳力分配比例统一分配,在按地劳比例分益或由社统一计征的社,可按地劳分配比例统一分配。在归户计征的社,如土地分益比例较低或受灾较重的,亦可按各户应负担数的多少来分配。
  1956年,省将以地段为单位定灾改为划片定灾,减免办法同1954年。
  1957年,省规定部分土地受灾的社,减免办法同1956年。对农作物普遍受灾或大部受灾,或某些作物普遍受灾的社,亦可以社(大社可按队)为单位,按其预分估产综合计算或分作物按估产综合计算,估产低于常年产量者即定灾,有灾即减。
  由于农业税所定常年产量低于正常年景产量,受灾单位虽然遭受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但按所定的常年产量计算受灾程度,却得不到应有的照顾,负担仍有相当困难。1958年改按当地正常年景产量定灾,这是一个较大的变更。实产与正常年景产量相比,歉收二成以下者减免,歉收六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六成者适当照顾。1959年灾情减免办法与此相同。
  1960年至1962年改为夏季计灾,于秋征时一次办理减免,减免办法同1958年。
  1963年改为,实产与正常年景相比,歉收一成以上不到四成者,歉收几成减免几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免五成至六成;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免六成至七成,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不到一成的不减免。
  1965年对减免办法作了重要修改,取消原来按受灾成数计算减免的办法,决定将社会减免、灾情减免合而使用,具体办法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统算,集体产粮扣除种子饲料后,社员口粮不足当地最低留量标准而又无其它经济收入者免征, 虽有余粮或经济作物收入但负担全部税额有困难者,根据情况适当照顾;缺粮单位出售的经济作物价款,应首先满足购买统销粮和适当照顾生产资金的困难,合理确定征收或减免的数额,坚决不征过头粮。1966年至1971年减免办法与此相同。
  1972年,省又恢复按受灾成数减免的办法,规定实产与正常年景产量相比,歉收三成以下的不减免,歉收六成以上的全免,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六成的酌情照顾,
  1983年,省又将灾情减免办法修改为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免,歉收五成以上者全免,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五成的酌情照顾。
  1984年至1985年灾情减免办法同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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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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