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支包干及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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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20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收支包干及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分类号: F811.2
页数: 4
页码: 21-24
摘要: 1971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决定再次下放财力和财权,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这种管理体制的具体作法是:按照中央核定的地方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包干上缴中央财政;支大于收的由中央财政按差额包干补贴,上缴或补贴数额确定后,除遇重大问题一般不作调整,年终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支配。
关键词: 收支包干 总额分成 收支挂钩

内容

1971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决定再次下放财力和财权,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这种管理体制的具体作法是:按照中央核定的地方财政收支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包干上缴中央财政;支大于收的由中央财政按差额包干补贴,上缴或补贴数额确定后,除遇重大问题一般不作调整,年终收入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支配。如果地方发生短收或超支,也由地方自求平衡。
  同年6月,山东省财金局下达了对各地市关于财政收支包干的试行办法。决定自1971年起对各地市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管理体制,并确定本区超收分成比例为80%,即超收额的80%留给本区,20%上交省财政。本区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决定自1971年起对各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财政体制,并确定了各县超收数额的分成比例:荷泽、曹县、定陶、成武、单县的分成比例为60%,巨野、梁山、郓城的分成比例为70%,郅城、东明两县80%。
  1971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一种分权型的体制,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同时按绝对数包干,超收部分留归地方,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于加强地方政府对财政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地方财力,发展工农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年初确定的财政收支指标,难以作到完全符合实际,执行中又往往出现一些事前意料不到的因素,特别是遇到个别计划指标变动较大时,造成有的地方出现短收,使预算执行中发生困难,有的地方超收过多,形成各地机动财力悬殊,苦乐不均。超收留归地方,短收地区不但保证不了上交任务,还要中央补助,使中央回旋余地小,增加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为解决这些问题,1972年5月,中央对包干办法作了局部修改,规定超收一亿元以下的部分,全部归地方,超收一亿元以上的部分,50%上交中央,50%留归地方。
  为了保证上交中央财政,使省级财政留有一定的机动财力,山东省对各地市的分成比例作了调整。本区分成比例由上年的80%调减为70%。本区对各县市的分成亦作了如下调整:荷泽、曹县、定陶成武、单县、梁山50%,郓城60%,鄄城、东明70%。为了防止财力过于分散,1972年3月20日菏泽地区财政局在《关于改进财政收支包干办法的意见》中规定,各县对所属公社和单位,不再采取包干办法。1973年财政体制与1972年相同。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国民经济受到很大破坏,很多地区生产下降,财政收入显著减少,年初核定的财政收入指标很难完成。这样,建立在收入任务超收基础上的地方机动财力就没有保证,财政收支包干办法难以继续执行下去。
  为了解决财政经济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地方能有一笔可以灵活支配的机动财力,从1974年开始在全国实行了“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办法实际上地方只包支出,不包收入。机动财力按固定比例留成,不管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如何,地方都有一定机动财力,并且比较稳定,便于地方统筹安排,。以解决生产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财政支出仍按中央规定的预算支出实行包干,除专项资金外,各项支出都由地方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地方,如发生超支,亦由地方自行弥补。
  山东省委根据中央规定的精神和山东省情况颁发了 (1974)69号文件,对山东省执行新的财政体制作了具体规定,中央对山东省确定的固定留成比例为2%,省对本区规定留成比例为2.8%。关于超收分成比例,省规定超收计划收入70%上交省财政,30%留归各地市。本区按照省的规定,对各县又确定了超收分成比例,即:超收部分70%±交省,10%留地区,20%留各县。
  这种财政管理体制,由于收支不挂钩,不管收入完成好坏,地方照样开支,机动财力照样提取,不利于充分调动地方组织收入和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不利于加强财政管理,不能体现一级财政的权责关系。因此,这种财政管理体制只执行了两年,即1974年、1975年。
  1976年开始再次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全称是:"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这种办法实际上就是1959年至1970年一直实行的总额分成办法,但作了如下一些改进:①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地方有较大的回旋余地。②増大了地方的财政管理权限,要求地方财政自求平衡。③地方有一笔固定的机动财力,保留了固定比例留成的既得利益。同时,为了解决地方之间分成比例高低悬殊的问题,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超收部分按30%分成;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和受补助的地区,超收部分按70%分成,以调动地方增产增收的积极性。1976年至1977年,本区超收分成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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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财政志

《菏泽地区财政志》

本志的结构层次根据"事以类从”、“事近相聚”的原则,把各个不同的具体事项分类排成章节,为避免层次过多,章节之下不再设目。共分10章41节,前后附有照片、编辑说明、前言、概述、大事记、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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