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金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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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81
颗粒名称: 第八节 金银管理
分类号: F830.4
页数: 2
页码: 200-201
摘要: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金银实行统管、统购、统配的政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机关。1983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于非法经营和加工金银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处理。
关键词: 金银管理 银行业务

内容

第八节金银管理
  1947年国民政府曾禁止黄金买卖,规定持有人须向中央银行兑换法币,其他银行、银号不得经营。1948年国民政府规定凡持有黄金白银者应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中央银行或委托银行兑换金元券。
  1944〜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鉴于金银走私严重,曾五次颁布有关金银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禁止金银行使;私人持有不加干涉,须到各地冀南银行兑换冀钞;不准携带金银出境,出境须经专署以上政府核准及冀南银行分行以上证明。违犯规定者一经查获,予以贬价兑换或没收,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惩处。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金银实行统管、统购、统配的政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机关。规定允许个人持有合法所得金银,但不准计价行使和借贷抵押;出售必须交售银行;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出入国境金银应按海关规定办理手续;一切使用金银的单位一律由银行统一销售、调配和回收。1949年至1990年共收兑黄金27.1万克,白银218.3万克,银元177万枚;配售白银80.5万克。收兑量以“一五” 和“文化大革命”时期较大。
  1950年至1951年,本区银行按照《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配合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开展金银缉私活动。大部分县己肃淸银元市场,唯梁山、南旺、郓城三县仍使用银元和银元计价,占市场交易的65%。专、县党政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向群众宣传,做好思想工作,使群众自觉抵制使用白银;二是设立兑换点,方便群众兑换;三是银行和有关部门配合成立缉私组,重点打击白银走私惯犯,很快肃清了银元市场。
  1983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于非法经营和加工金银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处理。1989年查封6个金银首饰加工点。
  1990年,地区人民银行组织全区金银管理大检查,对4处私自加工出售银饰品的摊点,没收了加工工具和46件银饰品(重92克);对私自经营银饰品的7个单位,报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发给“金银供应证”,才能开业经营。是年7月1月菏泽市设“菏泽金店” 一处,出售金银制品。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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