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利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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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7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利率管理
分类号: F830.48
页数: 18
页码: 181-198
摘要: 1988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各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利率政策和规定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关键词: 利率管理 利率

内容

第六节利率管理
  清末民国年间,钱庄、银号的存贷利率无统一规定。贷款利率长期者一般为月息三至五分,短期者为月息五至十分,有的高达十分以上。
  1935年,菏泽专区各县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规定的存贷、利率为:定期个人存款月息1分,活期个人存款月息6厘;互助社贷款月息1分2厘,小本贷款月息1分2厘。抗日战争期间,边区政府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0年中共中央北方局指示鲁西行政公署执行四一减租与一分半减息,积极推行减租减息的进步法令。1942年规定,对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应以一分半为计算标准。如付利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1946年,冀鲁豫行署实行取缔高利贷政策,打击高利贷活动。
  鲁西银行在菏泽地区曾发放低息和无息贷款。1939〜1941年贷款月息6厘,1942年贷款月息8厘。四年间都有无息贷款,主要是水利贷款和救济款。1943年后的贷款多为无息,有息者高者年息1.5分,低者8厘,1944年农业贷款年息1.5分。1946年8月开始执行冀南银行规定的利率,工业贷款月息3至5分,手工业贷款月息1.5分,农业贷款月息1.5分到2分。
  建国前夕和初期银行规定,折实储蓄利率相当货币储蓄利率的3〜4%,折实贷款利率月息为5〜10‰。
  建国后,全国实行统一的利率政策,全区银行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1950年规定存款利率最高为月息15‰,放款利率最高为月息30‰。1952年利率全面下调,对灾区和军、工、烈属及还乡的志愿军、解放军的贷款利率减低10%。
  “一五”时期,适当调整了存、贷款利率,简少利率种类,实行差别利率。1955年9月17日,定期一年以上的储蓄利率,由月息12%。降为6.6‰。1956年2月10日降低农贷利率。
  1958年,再次大幅度降低城乡储蓄存款利率,削弱了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1961年降低了农贷利率。1963年对农贷部分贷款实行长期无息。1965年4月降低储蓄存款利率。“文化大革命”中,利率管理受到干扰,利率继续下调,利差小,档次少,杠杆作用再次被削弱。1971年各项存款利率降低20%,各项贷款利率降低30%。是年9月规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存款,财政拨款存款一律不计利息;党费、团费、工会费存款不计利息。取消了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的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至1986年,存、贷款利率先后进行了六次大的调整,在利率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五次调高存款利率,增加存款利率种类和档次;二是四次调整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用途、期限、行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扩大存贷款利率差别;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实行期限管理;四是对部分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五是恢复加息罚息制度,实行浮动利率。
  1985年初,地区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全区存贷款利率和地方、单位集资款项的利率。对于违反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利率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制裁。
  1988年至1989年总行规定,提高存、贷款利率;相应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调整贷款优惠利率,规定了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开办了保值储蓄。
  1988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各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利率政策和规定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990年,存、贷款利率三次大调整,全面降低各项存、贷款利率。地区人民银行组织了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对于存在的问 题作了及时纠正。1988年9月10日开办保值储蓄,至12月底的物价贴补率为7.28%。
  1989年第一季度的1月份为16一13%,2、3月份为12.71%;第二季度为12.59%;第三季度为13.64%;第四季度为8.36%。
  1990年改为按月公布物价贴补率。1月份为0.90%;2月份为1.46%;3月份为0;4月份为1.42%;5月份为1.38%;6月份及6月份以后各月均为0。凡在保值期内到期的三年、五年、八年定期储蓄存款,分别按年利率13.14%、14.94%.17.64%计付利息,无物价贴补。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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