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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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管理
分类号: F832.0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全区金融机构。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地县两级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省行、总行审批;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经营。
关键词: 方针政策 机构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管理
  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银行银号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私营银钱业在遵守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继续经营,鼓励其开展正当业务,以活跃金融。1947年将《办法》作了修正,规定民营银行、银号、票号等金融企业,经边区政府或行署核准许可,登记备案,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营政府规定的业务,但不允许发行钞票。
  建国以来,按照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的需要,全区自上而下设置了各级金融机构,均由省以上金融机关批准。
  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全区金融机构。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地县两级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省行、总行审批;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经营。1985年至1986年,省人民银行对原有的金融机构补发了金融许可证,全区共555处,其中:工商银行66处,农业银行465处(包括农村信用社222处),建设银行12处,中国银行1处,保险公司11处。
  1989年,地区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发展过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从严控制的措施,结合需要,有增有压。全年共批增储蓄点45处,撤销储蓄点12处,撤销了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咨询服务公司、投资开发公司和融资中心。1990年,本区金融机构设置已近饱和。地区人民银行从紧从严审批机构,实现了全年不增设网点的计划。对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稽核检查,对证、照、牌、章不符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等问题,及时作了处理。通过清理整顿,取缔了6家金融性质的公司。是年底,全区领取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共计793处,其中:工商银行124处,农业银行325处,建设银行96处,中国银行24处,保险公司10处,信托投资公司2处,城市信用社7处,农村信用社202处,农村基金会3处。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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