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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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73
颗粒名称: 第十章 金融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49
页码: 156-204
摘要: 建国以来,按照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的需要,全区自上而下设置了各级金融机构,均由省以上金融机关批准。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全区金融机构。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地县两级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省行、总行审批;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经营。1985年至1986年,山东省人民银行对原有的金融机构补发了金融许可证,全区共555处。
关键词: 金融管理 金融体制

内容

第十章金融管理
  第一节机构管理
  1946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银行银号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私营银钱业在遵守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继续经营,鼓励其开展正当业务,以活跃金融。1947年将《办法》作了修正,规定民营银行、银号、票号等金融企业,经边区政府或行署核准许可,登记备案,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营政府规定的业务,但不允许发行钞票。
  建国以来,按照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的需要,全区自上而下设置了各级金融机构,均由省以上金融机关批准。
  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统一管理全区金融机构。机构的增设、合并或撤销,地县两级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省行、总行审批;县级以下的金融机构,由地区人民银行审批。被批准单位,由人民银行发给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经营。1985年至1986年,省人民银行对原有的金融机构补发了金融许可证,全区共555处,其中:工商银行66处,农业银行465处(包括农村信用社222处),建设银行12处,中国银行1处,保险公司11处。
  1989年,地区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发展过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从严控制的措施,结合需要,有增有压。全年共批增储蓄点45处,撤销储蓄点12处,撤销了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咨询服务公司、投资开发公司和融资中心。1990年,本区金融机构设置已近饱和。地区人民银行从紧从严审批机构,实现了全年不增设网点的计划。对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稽核检查,对证、照、牌、章不符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等问题,及时作了处理。通过清理整顿,取缔了6家金融性质的公司。是年底,全区领取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共计793处,其中:工商银行124处,农业银行325处,建设银行96处,中国银行24处,保险公司10处,信托投资公司2处,城市信用社7处,农村信用社202处,农村基金会3处。
  第二节货币管理
  一、解放区货币斗争
  1939年7月至1941年7月,冀鲁豫边区政府为了开辟抗钞(鲁西银行钞)市场,开展了货币斗争。对日伪币查获没收,并视其数额多少,给以百分之三十至五倍罚金处置。对土杂钞,为了保护群众利益,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即省票不收兑,县票登记收兑,商人谁出票谁兑换。对法币,1941年1月皖南事变前后实行两种政策。事变前,实行保护政策,防止敌人套取法币到国际市场套购军用物资;事变后改为排除政策。但由于鲁钞发行不多,这一时期法币仍占统治地位。
  1941年8月至1943年12月,大规模开展了排除法币、禁止伪币的统一市场货币的斗争。1941〜1942年边区政府多次明令禁止伪币和部分法币流通。1942年9月,冀鲁豫行署公布《冀鲁豫边区统一市场货币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本区一切公私交易款项,一律以鲁西银行钞票为本位币,法币及其它杂钞一律停止流通。人民持有的法币须兑换成鲁钞,方能行用。
  1945年9月至1946年8月,冀鲁豫边区出现了物价暴涨问题。其因一是放松了货币斗争;二是货币发行量大,超过了商品流通的需要。1946年,采取了紧缩开支,冻结存款,收回贷款,严格市场管理等紧急措施物价很快平稳下来。1946年1月,冀南银行规定“今后全边区之发行权由总行统一掌握,冀钞、鲁西钞及两行之本票、流通券,一律在本边区等价流通。”“其他解放区的票子与我区票子互不流通。”
  1947年,货币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独立自主,平稳物价,保护人民财富,保证生产发展”。区行提出“立即宣布蒋钞非法,坚决驱逐,迅速肃清”,银行组织群众输出蒋钞换回物资,巩固本位币,以冀钞迅速占领市场。
  1948年2月,冀鲁豫区行通知各分支银行,蒋钞行将变为废纸,1948年10月6、日,人民解放军菏泽城防司令部宣布:“一切交易买卖统一本币(冀南与鲁西钞)为准,凡留存于商人和市民手中之蒋币(伪中央银行钞)应从速推向蒋管区购买必须物品,以免受损失,为照顾本市目前困难,特暂准流通到十月八日,嗣后一律停止使用,如有违反以扰乱金融论处。”
  二、货币流通调节建国初期,专署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对机关团体实行现金管理,压缩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全区银行采取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方法,组织货币兑换,加强白银缉私,制止以物易物,稳定了物价,巩固了人民币的合法地位,提高了人民币的威信。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顺利完成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壮大了国营、合作、集体经济。农业生产发展较快,市场繁荣,物价稳定,实现了新人民币在“风平浪静”的形势下发行。货币流通量和货币流通速度趋于正常。五年间净回笼货币1999万元,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额的比例在1:8左右。
  “二五”时期,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货币发行失控,商品供应不足,物价上涨,人民生活极为困难。1961年货币流通量5039万元,比1957年增长157.5%。为扭转这一局面,全区各级银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配合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进行严格信贷管理,冻结机关团体存款,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基本建设和行政经费开支,有效地控制现金投放,组织货币回笼,促进国民经济逐步好转。1962年至1965年净回笼货币4148万元,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额比例平均在1:6以上。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商品供应不足,凭票限量供应,争购商品的现象日益增多,出现通货膨胀。但在这个时期由于商品牌价固定,集市关闭,贸易不畅,并且在许多方面增加了财政补贴,所以通货膨胀没有明显表现出来。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额的比例由1965年的1:7.03下降到1976年的1:1.55。
  “三五”和“四五”时期共计净回笼4297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提高干部工人的工资福利。全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本区货币投放出现了新变化。自1979年起,一改过去货币回笼的局面,货币净投放逐年递增,货币流通量与商品零售额的比例逐年缩小,由1979年的1:5.54下降到1990年的1:0・88。其主要原因:一是农副产品的收购大量增加,并在收购价款结算中扩大了现金结算的比例;二是企事业单位保留现金的环节增多,如车间、班组、柜台等在自主经营后,都保留一定数量的现金;三是个体商业迅速发展,其商品经营不但不能回笼货币,反而扩大了货币投放,同时削弱了国营和集体商业回笼货币的功能;四是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计划内原材料不足,只能用现金在市场上购买,相应增加了货币投放。三、现金管理
  1950年,人民银行菏泽专区办事处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全区应管单位191个,其中在银行开户的164个单位,全部接受现金管理。1951年设立货币管理股,负责现金管理事宜。基层行、所对全区的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单位核足库存限额,限额一般不超过三天的日常开支。除工资、对私支付和小额支付外,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单位按月编报现金计划并自行考核,银行每月检查一次单位的现金收支和限额执行情况。
  1958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放松了现金管理,单位夭量携现采购,物价上涨。1962年贯彻"银行工作六条“,加强现金管理,采取措施促使现金及时归行,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予以制裁。1965年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也实行现金管理,允许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坐支现金。
  1975年地区人行在菏泽县赵楼公社搞农村现金管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广了“钱帐分管办法”。1977年按照国务院重新颁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企业也实行了现金管理。社队集体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价款,实行转帐结算,一律不支付现金。
  1978年5,月,地区人民银行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1、要求各县行配备现金管理专管员一至三人。2、单位提取现金200元以下的,由会计柜面审查,200元以上经专管员审批,1000元以上经行长(主任)批准。3、严格考核,建立《现金管理簿》。4、推广现金管理的经验。从此现金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
  1981年地区人民银行进行了两次规模较大的现金检查,纠正了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单位突破限额的多,库存大;二是私人借欠公款多;三是单位销货收入不及时送存,坐支留用;四是奖金超规定;五是招待费用全部使用现金。
  1985年,贯彻五总行联合下达的《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在旺季农副产品收购价款结算中,坚持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推行“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减少了现金的支付。
  1988年,贯彻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金投放计划由指导性改为指令性。制定了十项货币回笼措施,并将现金投放计划落实到各县(市)专业银行,要求各县(市)人民银行对货币回笼计划实行行长负责制,有效地控制了、现金投放,减少了市场货币流通量,逐步稳定了市场。
  四、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是现金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1960年银行按照“普遍试行,重点掌握,内粗外细,逐步提高”的精神,执行《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61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全区1186个应管单位,除26个流动性较大的单位,都实行了管理。1962年贯彻中央“保证减人、减钱、减粮”的精减指示,银行按照劳动局按年分月逐级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开立了“工资基金专户”,监督工资支付。全区共计精简职工20302人,减少工资支出317万元。1974年执行《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把工资支出严格控制在计划以内。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劳资计划监督支付。干部、职工的调动,必须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1976年,地区人民银行组织全区工资基金普遍检查,摸清了底子,为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1977年地区革命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工资基金管理的几项规定》,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都建立了工资基金管理簿,银行使用工资基金台帐。地县银行均配备了工资基金专管员,负责审查单位工资计划。是年促进清退计划外用工13000人,节约工资支出312万元。
  1984年下半年,改进了工资基金管理过繁、过严的作法,主要控制工资和奖金总额,不再逐笔审核。银行取消台帐,改用卡片代帐。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提取工资的拒绝支付。对于基本工资、奖金和工资性补贴一并进行监督。
  1986年,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颁布的《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恢复和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严格了办理程序,制止了一些单位滥发奖金、福利、补贴和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控制了消费基金不合理增长。
  1989年,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地区人民银行制定了工资基金“五查五看”的办法:一是查工资计划,看其工资基金的多少;二是查有无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看是否经过核签,支取有无记录与计划是否相符;三是查工资的原始凭证与支取的工资基金是否一致;四是查有关现金支出帐务,看有无坐支、垫支和乱发实物情况;五查福利费用支出,看是否有把奖金挪作福利费发放而逃避监督的现象。经过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是年清退计划外用工12720人,把工资总额控制在计划以内。
  1990年,地区人行配合劳动、人事部门组织了全区工资基金管理大检查,对违反规定的365个单位进行了处罚,并通报全区,提高了各单位对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认识,有效地控制了消费基金的膨胀。
  第三节信贷计划管理
  1951年,专区中心支行设计划督导股,负责存款、贷款业务计划的编制和实1953年为适应计划经济的要求,初步建立了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开始实行“统存统贷”的办法,存款上交,贷款由上级行下达指标。
  1958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也全部转为银行贷款,即为“全额信贷”。银行对人民公社信用部的信贷资金管理采用“存贷相抵,差额包干,半年一算,基本不变”的办法。
  1959年,实行了“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信贷体制下放到公社,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但受“左” 的思潮影响,造成信贷计划失控,信用膨胀。
  1962年,贯彻“银行工作六条”,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加强计划管理,停止实行“存贷下放,差额包干”的办法。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的原则,解决了 “大跃进”造成的信贷失控问题。
  “文化大革命”中,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信贷管理受到批判,信贷管理办法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1972年,执行总行制定的《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强调一切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超计划贷款必须经过上级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计划外贷款。
  1980年,进行信贷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1981年,把“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在不突破包干指标的情况下,多存可以多贷,各项贷款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985年,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管理办法。对各专业银行核定营运资金,上贷下存,在存款不透支的情况下可以横向调剂,由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初步解决了信贷资金“供给制”和“大锅饭”的问题。1988年,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金融工作方针,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优化贷款投向,调整信贷结构,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理顺了经济关系。
  1989年,地区人民银行为了有效地“保证重点,压缩一般”,实行了资金、限额双线控制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一是对综合信贷计划,进行监控;二是对各专业银行的贷款限额进行监控,并制订考核办法;三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限额进行监控。止年底全区各项贷款均控制在计划之內。
  1990年,为解决“双线”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对贷款限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在对信用总量监控的同时,逐月考核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限额执行情况。对固定资产贷款一律按累计发放额进行考核;对流动资金贷款,除乡镇企业贷款和特种贷款外,在不突破贷款限额的前提下,允许相互调剂;对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及时发放短期贷款。第四节会计与财务管理
  一、会计核算建国初期的银行会计核算,基本上是沿用了解放区银行的一些做法:使用借贷记帐法,会计科目以上设有项目,按项目建立总帐,会计凭证采用单式传票,帐簿分为总帐、辅助帐、现金出纳帐和登记簿。
  1950年,改用收付记帐法,即借方改为收方,贷方改为付方。
  1951年,推行《联行汇划往来制度》。资金通过发行库调拨。
  1952年,增加表外科目核算。地、县级金库先后建立,办理了代理财政金库和企业金库业务。
  1953年起,在学习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对会计工作进行改革,记帐方法又改用借贷记帐法。推行8种结算方式及其会计核算手续。
  1954年,中心支行在菏泽县行进行改组改制试点。记帐凭证改为复式凭证;取消科目日结单,改用多栏式日记帐;总帐改为综合帐卡,增设了余额表;推行双线核算。
  1955年,在全区全面推行改组改制,实行双线核算。联行执行新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省辖往来制度》,划分往帐和来帐两个系统,以联行报单卡片联代帐,分别核算。
  1957年,省分行在曹县搞简化各项核算手续的试点,中心支行将有关简化的试点内容又在菏泽扩大试点,并将试点经验及时介绍到其*他各县,对提高工作效率和核算质量收到一定效果。
  1958年,根据“大破大立”的精神,依照“废除留立”的原则,改革了不合理的制度、繁杂机械的手续,取得了好的效果。如:联行报单取消大写金额,缩小编押范围,取消日记帐,恢复科目日结单等做法。但也存在不适当地放弃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情况,失去了必要的监督,致使发生帐务错乱。1959年,对会计工作进行了整顿,恢复了双线核算及复核制度,查清了部分错帐。
  1961年,普遍进行了帐务、财务的清查核实工作。全区887个会计核算单位中,帐务错乱的有152个单位,错帐、错款金额33.4万元,查清了85个单位,占55.9%,查清错帐、错款金额27万元,占80.8%。
  1962年,建立了巡回复核制度,开展了劳动竞赛活动。据1963年上半年统计,各县行和90%以上的营业所达到了帐帐、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五相符。
  1964年,人、农两行办理了资金、帐务分劈交接,农行建帐109.8万笔,金额10191万元。
  1966年9月1日起,将借贷记帐法改为收付记帐法。即:以现金为主体,贷方改为收入,借方改为付出,收记“收”,付记“付”,不设现金科目,用库存现金平衡帐务。
  1972年,中心支行为强化和完善信用社的制度建设,拟订了《信用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稿)》,铅印下发各所、社,从197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提高了核算质量,发挥了会计职能作用。
  1973年7月16日,菏泽中心支行转发省财金局批复,同意单县支行试行“一次性活期储蓄存款使用存单”的办法。经过半年试行,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存取,特别适应农村业务的需要,活期储蓄存单使用量占活期储蓄业务量的98%以上。试行办法在全省推广,后又写入了储蓄存款章程之內。
  1977年,各行开展了清资金、清帐务、清财务的“三清”工作。
  对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帐务不符的以及银行的收付利息,组织人员与单位帐目逐笔勾对;对农贷深入到贷户,逐笔进行核对,并解决了农贷债务分劈中的问题。经过内查外对,查清了长达数年的错帐,整顿了财务,理清了资金,建立健全了制度。
  是年,单县首先在所社实行“两帐一库”合署办公。省行“关于银行营业所、信用社实行联合办公的暂行规定”下达后,全区相继推行所社联合办公,提高了核算质量,节约了库存占用。
  1979年,贯彻执行总行重新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记帐方法,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增加了 “库存现金”科目。
  1981年7月1日,推行《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往来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欠资金,包括汇差资金,均在当地两行往来中集中反映,以利于及时掌握资金存欠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和经济核算。
  1985年1月1日起,各专业银行之间取消大宗代理业务,纳入自营业务。各专业银行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划拨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准备金。4月1日起,全国联行往来改为“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同时,专业银行按系统各自办理省辖业务。自1987年4月1日起,跨系统汇划款项,改为一律划交有关行转汇。
  1986年人民银行设立业务库并实行外汇分帐核算。
  1987年;各家银行分别执行各自上级行颁发的会计制度、细则及“令计人员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等具体规定,并开展了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1990年底,电子技术用于合计核算,初歩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了核算质量。
  二、财务管理
  建国前,解放区银行系统的经费开支,由当地政府供应报销。自1949年1月起,银行系统的人员不再歹列入政府编制,其经费与工作人员生活费等一切开支,改由银行自行报销。
  建国后,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即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银行业务收支(各项利息、手续费以及开支的邮电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等),按照规定,据实列帐。各项费用,按省行核批的指标使用,不能相互调剂,基管理方法是:个人费用,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公用费用,定额管理,包干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三项费用(即器具购置费、房屋修缮费、零星基建费),由省行实拨资金。备彳T率秘书部门(后改称办公室)设经费会计,费用经审核开支后,每月末将单据汇总交会计部门列帐报销;财产(包括房屋和器具设备等)由秘书部门负责购置、调拨、领发和登记保管,会计部门则分类设帐,凭以核对和监督。
  1970年12月,由于机构的更动,银行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拨款,银行向同级财政报送预决算。1973年又改为系统管理,执行总行新颁发的财务管理制度。
  1974年,贯彻落实中央“努力增收节支,实现财政、信贷收支平衡,争取不发票子或少发票子”的要求,各项费用包干部分开支比1973年节减4.4万元。中心支行于年终决算准许部分行实行了节余提存。
  1979年,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各计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各行推行经济核算,以县(市)支行为核算单位,完成上级行批准的五项经济指标,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
  1981年,中心支行为加强资金核算,减少借用资金利息支岀,完成利润计划指标,采取了压缩内部库存现金的措施。
  1982年,人行中心支行在条统内对费用管理进行改革。.将原来由办公室经费会计汇总单据向会计部门列帐报销的做法改为经费会计建立总分帐务,作为本行附属会计单位,每月编制“费用开支报帐表”,送会计部门凭以拨款。同时建立分层次、分额度的审批制度,设立实物专职或兼职保管员,以加强对财产物品的管理。1988年4月,人行山东省分行把这种改革办法正式写入了 “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中。
  1983年起(建设银行1984年起),实行全额利润留成,推行经济责任制。按照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1985年1月1日起,银行系统的营业税,改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按季缴纳,将每年末提取一次的固定资产折旧,改为每季末计提。是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1987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划分业务费与企业管理费两部分,按成本支出的内容,考核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完成率。其具体作法是:省行根据编报的成本计划,核定地区行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并下达企业管理费指标(包括在综合费用率之中),由地区行再核给各县支行。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核定后各项收入的增减决定成本支出的多少,各行按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据以掌握支出。
  1988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系统实行企业管理,恢复利润留成制度。
  1989年,人民银行菏泽地区分行经济指标执行情况是:成本率上年实际数73.96%,本年执行数98%,成本降低率一24.04%;综合费用率上年实际数3.29%,本年执行数2.54%,综合费用降低率0.75%。三、固定资产管理
  国家规定:单价在200元以上(1989年改为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器具家具以及低于标准,但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均为固定资产。
  建国初期,全区金融机构只有人民银行一家,办公及宿舍用房均系解放时政府接收的房产,房屋及设备极为简陋,在农村设置的营业所多系租赁房屋。
  伴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的增设人员也相应增加。到1960年,除地区及县城行处外,营业所已有132个,储蓄所12个,从事金融事业的人员有1220人,全区共有房屋853间,金额44.8万元。除办公(营业)用房外,住房是比较紧张的。此后,房屋每年都有新建,办公和居住条件逐步得到了改善。
  1975年,在机构、人员比1960年略有增加的情况下,已有办公用房11598平方米,库房2403平方米,宿舍17082平方米,其它房屋2479平方米,合计33562平方米。另外还租赁房屋947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地区行及县行营业室由平房改建为楼房,并逐步扩建了宿舍楼(院),使办公用房及职工住房有了较大的改观。各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后,又新购及新建了办公楼和宿舍楼(院),增加了电子设备、现代化通讯设备和汽车。止1900年底,全区五行一司及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占款总金额为12986.31万元,房屋总面积为436549.22平方米。第五节出纳
  一、出纳业务
  1942年鲁西银行在郓城设立机构后,出纳工作的现金收付、整点、保管与押运,都执行鲁西银行的有关规定。1946年,本区银行执行冀南银行有关出纳工作的规定。1951年1月1日起,全区各行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和山东省分行制订的细则。做到现金收付有专人负责,收付款经过复核员复核,并实行出纳外勤人员去单位流动服务,办理收款、送款。为扩大业务,迅速集中现金,在单位还设立驻外收款人员,执行收款任务。对内实行二人管库、二人守库、二人押运、交接手续、查库制度。对一切错款,规定不准以长补短,长款扫数归公,短款自补。
  1955年,全区推行改组改制,取消了对外流动服务收款、送款和驻外收款等做法,实行收付款专柜分设,配备了专职复核员。执行了收款全部复点,付款复核,建立交接登记薄,严密手续,责任分明。1958年,各行实行了会计、出纳合一专柜,减少了出纳人员,各项基本制度未能很好地执行,造成一些帐款错乱。1962年,执行总行颁发的《会计出纳工作条例(草案)》及“出纳制度(草案)”,并进行了全面整顿,恢复了钱帐分管、复核、“四双”等基本制度,推行了对于回笼货币较多的单位实行"封包”的办法及业务终了对零头款装入尾数箱加锁入库保管的做法。1965年取消了短款全部由个人赔偿的办法为通过审批报损处理。
  1979年总行重新修订了 “出纳制度”。山东省分行制发《出纳制度补充规定》,明确现金出纳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1、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2、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3、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4、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根据制度规定,配备专职出纳检查辅导员,增加出纳人员,出纳工作得到加强,各项制度规定得到落实。
  1988年7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 (试行)》,其内容与1979年《出纳制度》基本相同,对错款的处理,则规定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一般技术性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责任性错款,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性质不明的错款,列暂收付待查等。
  二、反假币
  1943年5月,冀鲁豫行署颁布《查禁假鲁钞暂行办法》的通令。《办法》中规定,凡制造假票者处以死刑,并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当时银行配合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反假币斗争。
  1946年,假币印制犯乘边区货币不统一之机,印制了“山地版”假币在市场上流通。银行一方面进行缉查假币,一方面在重点城镇设立货币识别兑换所,为群众鉴别货币真假,以免受骗。
  1947〜194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造大量假冀钞和假鲁西鈔,向解放区倾销,掠夺资财,扰乱金融。据此,冀鲁豫行署下达开展群众性的反假斗争通令,要求各级银行、工商、司法部门以及其它各机关团体,均应结合自己部门的工作,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反假觉悟和辨认假币能力,开展群众性的反假斗争1949年5月,菏泽城市办事处共没收假币244.25万元,其中假冀钞占71.1%。
  建国后,人民币是唯一的合法用币。假人民币案件时有发生,但作案范围小,金额少,作案手段多般是石印、描绘、挖补、拼凑等。
  1958〜1963年,台湾当局曾多次向本境空投假人民币,均被公安部门破获。
  1979年随着印刷技术的提高,制造假币案犯猖獗。6月5日,在单县、曹县、鄄城、定陶县的市场上发现10元券和5元券假人民币案8起,各县银行配合公安局开展了侦破工作。
  1980年,各级银行依照总行《关于坚决制止收买伪币活动的通报》精神,向群众宣传伪币(原国民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既不是外币,也不能兑换,纯属废纸,买卖伪币是违法行为,迅速制止了民间收买伪币活动。
  1984年5月,菏泽市黄堽营业所、信用社配合公安部门破获挖补、拼凑人民币一案,案犯交司法部门处理。
  1986年5月,鄄城、郓城、菏泽、定陶四县(市)银行发现假银元557枚,其中农业银行误兑44枚,直接经济损失220元,其余513枚被没收。
  1987年,梁山县人民银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了复印10元券人民币一案。
  1989年,地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与公安处联合下达《关于我区发现假人民币案件情况的通报》。通报中记述:是年本区发生假人民币案件17起,共19张。其中:100元券8张,50元券1张,10元券2张,5元券8张,共计金额910元。其伪造手段是:手工描绘;复印机复印;复印后描绘;刻版套印;机制胶印;报刊剪贴;拓印和揭页拼凑变造等。为加强防范和侦破,采取六项措施:1、公安、银行密切协作,固定专人,迅速侦破,从严打击;2、举办学习班,提高识别假币能力;3、教育各单位财会、营业人员,提高反假意识;.4、银行配备专职反假人员;5、对揭发检举和抓获犯罪的有功人员,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6、假币一律没收”按规定手续处理。
  三、损伤币销毁
  损伤币销毁是货币发行流通的终止环节。地区中心支库接受上级行的授权,按照损伤币销毁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至四次销毁工作。销毁前,各县(市)支库依照损伤币的挑剔标准,从收入的现金中挑出破币,经复点上解中心支库,中心支库再次复点,打洞入库保管,待积累到一定数量后,根据省行的销毁命令,经销毁领导小组(由行长及发行科、会计科、保卫科负责人组成)检查无误后,送造纸厂销毁。销毁时,省行派员监销,销毁的每个环节均在严密的检查、监督、保卫下进行,全区的销毁工作从未发生任何事故。销毁纸币建国初期用火焚,以后改送造纸厂用蒸球机销毁,硬币送工厂熔化。
  第六节利率管理
  清末民国年间,钱庄、银号的存贷利率无统一规定。贷款利率长期者一般为月息三至五分,短期者为月息五至十分,有的高达十分以上。
  1935年,菏泽专区各县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规定的存贷、利率为:定期个人存款月息1分,活期个人存款月息6厘;互助社贷款月息1分2厘,小本贷款月息1分2厘。抗日战争期间,边区政府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0年中共中央北方局指示鲁西行政公署执行四一减租与一分半减息,积极推行减租减息的进步法令。1942年规定,对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应以一分半为计算标准。如付利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1946年,冀鲁豫行署实行取缔高利贷政策,打击高利贷活动。
  鲁西银行在菏泽地区曾发放低息和无息贷款。1939〜1941年贷款月息6厘,1942年贷款月息8厘。四年间都有无息贷款,主要是水利贷款和救济款。1943年后的贷款多为无息,有息者高者年息1.5分,低者8厘,1944年农业贷款年息1.5分。1946年8月开始执行冀南银行规定的利率,工业贷款月息3至5分,手工业贷款月息1.5分,农业贷款月息1.5分到2分。
  建国前夕和初期银行规定,折实储蓄利率相当货币储蓄利率的3〜4%,折实贷款利率月息为5〜10‰。
  建国后,全国实行统一的利率政策,全区银行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1950年规定存款利率最高为月息15‰,放款利率最高为月息30‰。1952年利率全面下调,对灾区和军、工、烈属及还乡的志愿军、解放军的贷款利率减低10%。
  “一五”时期,适当调整了存、贷款利率,简少利率种类,实行差别利率。1955年9月17日,定期一年以上的储蓄利率,由月息12%。降为6.6‰。1956年2月10日降低农贷利率。
  1958年,再次大幅度降低城乡储蓄存款利率,削弱了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1961年降低了农贷利率。1963年对农贷部分贷款实行长期无息。1965年4月降低储蓄存款利率。“文化大革命”中,利率管理受到干扰,利率继续下调,利差小,档次少,杠杆作用再次被削弱。1971年各项存款利率降低20%,各项贷款利率降低30%。是年9月规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存款,财政拨款存款一律不计利息;党费、团费、工会费存款不计利息。取消了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的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79年至1986年,存、贷款利率先后进行了六次大的调整,在利率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五次调高存款利率,增加存款利率种类和档次;二是四次调整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用途、期限、行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利率,扩大存贷款利率差别;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实行期限管理;四是对部分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五是恢复加息罚息制度,实行浮动利率。
  1985年初,地区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全区存贷款利率和地方、单位集资款项的利率。对于违反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利率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制裁。
  1988年至1989年总行规定,提高存、贷款利率;相应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调整贷款优惠利率,规定了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开办了保值储蓄。
  1988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各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违反利率政策和规定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990年,存、贷款利率三次大调整,全面降低各项存、贷款利率。地区人民银行组织了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对于存在的问 题作了及时纠正。1988年9月10日开办保值储蓄,至12月底的物价贴补率为7.28%。
  1989年第一季度的1月份为16一13%,2、3月份为12.71%;第二季度为12.59%;第三季度为13.64%;第四季度为8.36%。
  1990年改为按月公布物价贴补率。1月份为0.90%;2月份为1.46%;3月份为0;4月份为1.42%;5月份为1.38%;6月份及6月份以后各月均为0。凡在保值期内到期的三年、五年、八年定期储蓄存款,分别按年利率13.14%、14.94%.17.64%计付利息,无物价贴补。
  第七节帐户管理
  1950年12月,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在银行分别开立了结算帐户和往来帐户。1954年7月,在贷款方面,按不同经济用途划分贷款种类设立帐户。1958年取消了对开立帐户的审查,商业企业实行“存贷合一”帐户,造成帐户使用上的混乱。1959年纠正了这一做法,对已开立的帐户全面进行审查清理,企业开户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机关、团体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才能在银行开立帐户。但在实际收付中,仍出现少数单位出租出借帐户,利用帐户套取现金等违法活动。1962年废除“存贷合一”,“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全面恢复。1976年5月,银行对帐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整顿,根据资金性质,核实帐户的设立,制止了一些利用帐户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977年10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办法》的基本规定是:
  1,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
  2、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专用帐户、辅助帐戶。
  3、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核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
  经银行审查批准开设基本帐户的企业单位,可按照有关信贷办法的规定开立有关专用帐戶。
  4、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疫有关帐户。单位的其它职能部门,如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并且具备开户条件的,可以在银行单独开户。
  5、不具备开户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凡是领有营业执照的,可以开立存款户。
  单位申请开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及名章的印鉴卡片送开户银行,经签注意见报请县银行审查批准。
  1984年,为了适应开放、搞活的经济形势,全区银行对开户条件又进一步放宽。按照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凡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承包单位、个体工商户、农业承包户、专业户,均可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在办理资金收付中均给予方便。是年,把商业企业所实行的"'存贷合一”的办法,改为存贷分户管理。
  1986年,银行对核算体制变动的一部分国营商业企业和初增的网点,都准予开立帐户。
  是年,信托投资公司改在人民银行开户。
  1989年,为贯彻执行省行“单位开立基本帐户、辅助帐户须填具开户卡,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向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规定,地区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开展了企业帐户清理工作。经各县(市)登记排查,发现多头开户的单位有1882个,占开户单位的23.9%。对此,各县(市)人民银行坚持以专业行业务分工为主和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的原则,参考银行、企业双方的意愿,合理划分了企业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全区共批准6191个企业分别在各专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核发了“开户卡”,承认其为合法帐户。同时清理收回多头贷款近亿元。对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开户,原则上由单位自由选择开户行,领取开户卡就近开户。实现了帐户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节金银管理
  1947年国民政府曾禁止黄金买卖,规定持有人须向中央银行兑换法币,其他银行、银号不得经营。1948年国民政府规定凡持有黄金白银者应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向中央银行或委托银行兑换金元券。
  1944〜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鉴于金银走私严重,曾五次颁布有关金银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禁止金银行使;私人持有不加干涉,须到各地冀南银行兑换冀钞;不准携带金银出境,出境须经专署以上政府核准及冀南银行分行以上证明。违犯规定者一经查获,予以贬价兑换或没收,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惩处。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金银实行统管、统购、统配的政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为管理机关。规定允许个人持有合法所得金银,但不准计价行使和借贷抵押;出售必须交售银行;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出入国境金银应按海关规定办理手续;一切使用金银的单位一律由银行统一销售、调配和回收。1949年至1990年共收兑黄金27.1万克,白银218.3万克,银元177万枚;配售白银80.5万克。收兑量以“一五” 和“文化大革命”时期较大。
  1950年至1951年,本区银行按照《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配合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开展金银缉私活动。大部分县己肃淸银元市场,唯梁山、南旺、郓城三县仍使用银元和银元计价,占市场交易的65%。专、县党政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向群众宣传,做好思想工作,使群众自觉抵制使用白银;二是设立兑换点,方便群众兑换;三是银行和有关部门配合成立缉私组,重点打击白银走私惯犯,很快肃清了银元市场。
  1983年,开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于非法经营和加工金银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进行处理。1989年查封6个金银首饰加工点。
  1990年,地区人民银行组织全区金银管理大检查,对4处私自加工出售银饰品的摊点,没收了加工工具和46件银饰品(重92克);对私自经营银饰品的7个单位,报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发给“金银供应证”,才能开业经营。是年7月1月菏泽市设“菏泽金店” 一处,出售金银制品。第九节稽核管理
  1962年,8个县人民银行配备稽核员,仅对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与辅导。
  1983年9月,国务院设审计署,对经济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金融稽核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1985年6月,地区人民银行设立稽核科。此后,地、县(市)各家银行、保险公司相继设立稽核科(室)为加强稽核工作的领导,地区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先后任命同本行副职级总稽核,大部分县(市)行、司亦任命同行、司副职级总稽核。金融稽核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金融法规,独立地负责对本行、司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进行稽核监督。地区人民银行稽核行使中央银行稽核职能,对全区金融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1986年起,金融稽核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至1990年底,地、县(市)人民银行共组织43项稽核,发现本区金融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扩大固定资产贷款投资,1988年达1亿元;二是不按规定比例、时间、范围,少交、漏交、迟交人民银行存款和准备金;三是以多种方式占用财政性存款,乱拉人民银行资金;四是用各种手段乱拉客户,多头开户及公款转存储蓄;五是城市信用社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经营管理比较混乱等。稽核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金融单位及时提出批评和纠正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促进迅速解决问题,增强了金融系统遵守财经政策和金融法规的自觉性。第十节外汇管理
  198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对外汇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1982年后菏泽地区的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办理。1985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分局开始对本区实施外汇管理权,负责办理外汇收支、留成和调剂。需要使用外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外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外汇。是年10月组织全区外汇大检查,纠正了多头批汇、管理分散、监督不严的问题,初步加强了管理。1985年底全区外汇留成的企业59户,额度262.92万美元。
  1986年,菏泽分局对所辖138个外汇留成企业开立了留成账户。年末,128个单位外汇留成额度达1040.47万美元。为35个单为先后办理外汇调剂48笔,金额242.8万美元,其中:27个单位调出171.4万美元,8个单位调入71.4万美元。至1987年底,外汇留成企事业单位发展到180户,外汇收入1067万美元,支出1488万美元。
  1988年初,菏泽分局依据国务院批转《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万案》,承担了地区行署承包的外汇挂帐上划任务1147万美元,于3月31日和10月31日分别办理上划额度1014万美元和133万美元。是年7月20日,成立“菏泽地区外汇调剂交易所”,具体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全年共调剂外汇149万美元,从外地调入115万美元,缓和了本区外汇供求矛盾。
  1989年,分局与地区计委、中国银行联合下达《关于加强外汇管理合理使用外汇投向的通知》,明确了外汇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汇。是年批准用汇1172万美元,重点支持进口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等。同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批准外商投资14家,合同投资额2387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1204万美元。
  199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本区外贸出口总额2.55亿元,外汇收入1150万美元,支出1081万美元。外汇企业帐户发展到200个,外汇调出957万美元,调入1027万美元,重点支持了进口农用物资、紧缺工业原料和先进技术设备的购买。为帮助“三资”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及时调出现汇252万美元,融通人民币资金1419万元,促进“三资”企业发展。是年,6家“三资”企业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创汇收入600万美元,为本区提供252万美元的汇源。按照《外汇(转)贷款管理办法》,对外债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作可行性分析,选择恰当的利用外资形式,控制外汇债务规模。年底全区各项外汇债13笔,金额845万美元,多用于轻工、纺织行业。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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