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代理债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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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61
颗粒名称: 第七章 代理债券业务
分类号: F812.5
页数: 8
页码: 120-127
摘要: 早在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多次发行公债。1916年(民国五年)发行3年国内公债,规定年息6厘,按抽签还本办法偿还本息。1981年,菏泽地区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票面额分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种。至1987年,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关键词: 国家债券 债券业务

内容

第七章代理债券业务
  第一节公债
  一、民国时期公债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多次发行公债。1916年(民国五年)发行3年国内公债,规定年息6厘,按抽签还本办法偿还本息。接着又派募4年公债、5年公债,还本付息办法同前。1924年(民国十三年)发行善后公债,规定10年还清(只还了2年就不还了)。1926年,省公署令募善后长期公债及年息6厘公债,按地亩摊派。1929年春,又筹募年息8厘公债。全区各次发行数额无考。
  二、生产建设公债
  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本区沿黄各县发行生产建设公债,发行数额无考。在公债票发行前购买,开给临时收据。解放后,面额1元的公债,按人民币2角兑付,年息5%。
  三、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全区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之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公债票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利率为年息5厘,本息分5年作5次偿还。在发行期内缴款者,实行贴补利息的办法。银行代理发行14.3万元。至1954年共兑付20.35万元,兑付数大于发行数,其因:一是随物价变动“分”值提高;二是兑付外地公债。
  四、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全区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分1元、2元、5元、10元及50元5种,每张债券附带8个息票。1955〜1958年的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每张债券附带10个息票。
  利率均为年息4厘。于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为发行时期,自10月1日起计息。在发行期间缴款者,为照顾购券人的利益,采取贴息办法。1954〜1958年,全区共发行债券642.76万元。
  1954年的公债期限为8年,分作8次偿还,从第二年开始,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1955〜1958年的公债期限为10年,分作10次偿还,仍采取抽签的办法,每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为兑付本息期。
  1954〜1957年的公债,对于没有中签的债券,凭债券上附带之息票每年兑付给利息。1958年规定不中签的债券不付息,中签时本息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在每年的兑付期内,除县支行和营业所办理兑付外,还组织专门兑付小组定时定点收兑,并委托有条件的信用社代理兑付,各地人民银行还委托各开户单位代办兑付手续,方便了广大群众的兑付。
  五、1989年保值公债
  保值公债从1989年7月1日开始发行,12月31日结束。面额分20元、50元、100元3种。保值公债的利息,自单位、个人交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复利,逾期未领者不加计利息。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全区共发行2525.6万元。第二节国库券
  1981年,菏泽地区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票面额分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种。从当年1月1目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7月1日起计息,利率为年息4厘。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期限为10年,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是年,单位购买债券813.7万元,没有个人购买任务。
  1982年的国库券,票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000元6种。单位购买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库券。交款期限,单位交款6月30日结束,个人交款9月30日结束。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期限及偿还办法,除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外,其它规定与1981年同。
  1983〜1989年发行的国库券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1983一1984年的发行、偿还办法及利率均与1982年同。
  1985年提高国库券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为9%,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在发行后的第6年一次偿还本息。偿还本息时,发给个人的国库券收据,与个人持有的国库券一样支付现金。
  为解决持券人在国库券兑付期之前因有特殊原因急需用款,银行举办国库券贴现业务。1985年券在认购2年后(1987年)的贴现率为月息12.93‰。同时开办了国库券代保管业务。1988年停办国库券赃现业务。
  1986〜1988年,再次提高国库券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为6%,个人购买的年息为10%。1986年、1987年券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1988年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
  1989年国库券只向个人发行,不向单位发行,年息为14%。特种国债血集体金融单位发行,期限2年,年利率9.5%,全区共发行621.7万元。第三节其他债券
  一、国家重盖建设债券
  1987年,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单位购买的由开户银行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年息6%,4月1日开始发行,7月1日开始计息;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分50元、100元两种,年息10.5%,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均为3年,到期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建设银行办理对个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全区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384万元。
  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
  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债券由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认购。债券面额分100元、500元、1000元、10000元4种,期限为2年,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利率为年息9.5%,不计复利。从7月1日开始发行,到11月30日结束,利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2年时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另计息。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抵押。全区发行1390.55万元。
  三、1988年财政债券
  1988年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和还本付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忧属机构办理。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财。财政债券收据由债务方发给购买单位。规定:期限为5年的,利率为年息7.5%;期限为2年的,利率为年息8%;均计单利,从1988年7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分别于1990年7月下旬和1993年7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菏泽地区发行2308万元。
  四、金融债券
  1986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
  工商银行系统1986年发行金融债券500万元。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300万元;累进利率金融债券600万元;贴水金融债券160万元。198,8年发存累进利率金融债券500万元;贴水金融债券100万元,累进利率省重点建设债券647万元。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400万元。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400万元。
  农业银行系统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500万元。
  中国银行系统1988年发行金融债券200万元。
  建设银行系统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150万元。1988年发行累进利率金融债券140万元;贴水金融债券60万元。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400万元。1990年发行金融债券150万元。
  五、企业债券
  企业向社会集资(包括企业内部集资)一般都采用股票、债券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发行和购买股票债券负责管理和审批,地区人民银行、审批权限为300万元,300万元以上者报省人民银行审批。各专业银行对发行和购买股票、债券的开户单位进行审核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也可代理发行。代理发行按照专业银行业务分工分别办理。发行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自己发行,也可以委托专业银行代理发行。债券期限分6个月、9个月、12个月3种,其利率分别为6%。、6.6%。、7.2‰,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定期储蓄利率的40%。
  1986年,建设银行代地区印刷厂发行企业债券300万元。
  1990年,建设银行代茅庄煤矿发行企业债券400万元。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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