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60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结算
分类号: F830.46
页数: 7
页码: 113-119
摘要: 郓城广裕和银号也称王管汇兑局,自清末就承办汇兑,在济宁、济南等处设有汇兑庄,郓向省解交粮款亦由它办理汇交。在执行新结算办法中,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除按规定进行监督的项目外,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
关键词: 结算 结算政策

内容

第六章结算
  郓城广裕和银号也称王管汇兑局,自清末就承办汇兑,在济宁、济南等处设有汇兑庄,郓向省解交粮款亦由它办理汇交。资金达银元2.5万元。
  1935年,菏泽县金融流通处办理信汇、电汇两种业务,凡汇往外地的款项,须由济南中国银行转汇,对外地不直接发生业务联系。私人商号汇款较多,也办理过亚美公司的汇款。
  鲁西银行与冀南银行于1942年12月1日起办理汇兑。汇款分为信汇、票汇、电汇三种。规定汇款额以50元起码,少则不汇,汇票每张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1946年6月110,瑞华银行办理贴现及汇兑业务。贴现票据限于远期本票、期票、汇票、国内外有拚债券及公债票,侗业间末到期的定期存单、储蓄单等。贴现票据最远不超过60天。汇兑分票汇、信汇二种,汇款数额:票汇500元起码,信汇100元起码。最高额为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者,临时面议。
  1948年8月5日,华北银行总行指示办理本票业务。本票为不记名式,可以自由转让流通。10月1日开始,实行联行往来、汇兑往来限期、限额清偿制度。
  1949年5月中旬,冀鲁豫分行在菏泽发行本票59万元,票额有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4种,当时只限公营企业之间使用,故有些流通不畅。
  是年,菏泽有通汇点17处,据5~7月份统计,共汇出264次,金额4531万多元;汇入45次,金额984万多元。最后汇差,收684万元,付1110万元。对各通汇点分别规定了每日汇兑限额及总额。由于规定的限额太少,不能满足汇款人的要求。在办理汇款时,银行按规定收取汇款人的汇水(即汇款手续费)。
  建国初期,菏泽地区公私经济成分并存,私人经济还占相当的比重,对私业务仍采用解放区银行的结算方式,但作了某些必要的改变,以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分的需要。
  1、对私业务。主要是指私营企业。其结算业务有:甲种活期存款(使用支票)、乙种活期存款(使用存折),本票、汇兑(信、电、票汇)、代理收款。
  当时的支票能够自由流通转让,共有:5种:来人支票,亦称不记名支票;记名支票,亦称抬头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保付支票。
  1952年,票、信汇合并为信汇,代理收款改为汇款方式。
  2、对公业务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提岀了划拨清算的新内容,要求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在银行分别开立结算帐户和往来帐户,并严格划分了使用现金和转帐结算的范围。
  划拨清算的方式,分异地和同城。异地划拨清算方式有“委托付款”与“委托收款”两种。同城清算,对货币管理单位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及 “转帐支票”,对私则使用"专用支票”。
  1953年3月10日起,全区推行了8种结算方式。同城有4种,即:支票、保付支票、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异地有3种,即:汇兑(电信拨)、特种帐户、信用证结算;另外还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城、异地都能使用。
  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新修订为9种,在同城中取消保付支票,增加付款委托书和限额支票,于9月份在全国统一实行。以后又将同城与异地通用的托收承付结算分为同城托收承付结算与托收承付结算(用于异地)两种。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本区未能全面推行。
  1958年在结算制度的执行中,各行提出一些不妥的做法,如:存入票据当时即可支用;简化合并同城各种结算凭证;取消部分结算凭证的“大写金额”;以凭证代帐;准许托收无承付用于商品交易等。执行这些办法后,出现了债权债务混乱,发生大量相互拖欠,银行帐户发生透支、串户,造成银行垫款与资金挂帐等。为了扭转这一混乱局面,1959年,对结算工作进行了整顿,执行新的《非现金结算办法》,恢复了行之有效的结算制度。推行8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汇兑两种;同城有:支票、付款委托书、限额支票、计划结算、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6种。
  1962年,同城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异地恢复了信用证结算。
  1963年,在农副产品收购结算中,坚持贯彻了以下原则:钱货两清,及时结算;取现或转帐完全由生产队自愿选择,不得强迫转帐,也不得硬性规定一律付现;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扣款, 也不代任何部门扣款;社员个人出售农副产品一律付给现金。
  1966年,异地增加了采购帐户结算。1967年同城取消了限额支票结算和计划结算方式。
  1973年,统一推行了山东省分行制订的《同城和县内结算试行办法》。同城结算有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两种)、委托付款、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存折结算;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部分集体企业中还推行了凭条结算等方式。从1975年开始,对城镇集体企业、农村社队普遍实行了转帐结算。
  1976年,有68个营业所推行了限额保付结算。
  1978年1月1日起,推行总行修改的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三种结算方式。同城结算,重点推行了限额支票结算办法。同时,停止使用各种名称的“提货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1980年,推行了银行不承担包收款责任的“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继而又推行了人到钱到、安全、方便、及时的“限额支票”结算方式,在县内行、所间开办了电话汇款业务;在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结算中,推行了“农村委托付款结算”方式。畅通了结算渠道,加速了资金周转,减少了现金投放,方便了单位和群众经济往来的需要。
  从1981年起,无始执行结算业务收费。
  1981年底,各县行营业室均设立了结算专柜,配备了结算专管员,加强了柜面对结算工作的审查与监督。在托收承付结算中,坚持了按有计划、有合同、有发运证件的规定,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1985年7月,开办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省与地区分行之间全面开展电话汇款。8月,中国银行菏泽支行在省内调拨资金也使用电话汇款。对开拓新的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显著的作用。
  1986年8月1日起,在全区开办了同城约期支票贴现、同城约期支票再贴现、同城保付支票结算业务。1987年4月废止执行。为方便个体经济户的经济往来,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济户开办了支票结算。推行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出售农产品实行户交售户结算。1986年农行推行了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定额转帐支票”票面额分为30元、50元、100元3种,统一采用不记名、不挂失的办法,结算期为20天。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帐户以及未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均可使用限额支票结算方式。
  1987年6月1日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均推行了收购农副产品与储蓄相结合的结算办法。工商银行以“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单”代替定额转帐支票,其面额有50元、100元两种。存款按天计息。农业银行定额转帐支票面额为30元、50元、100牙三种。结算期为十天,过期不取,即作为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从签发日生息。
  1988年3月1日起,建设银行开办省内县外限额支票结算业务。
  1989年4月1日起,推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汇兑(信汇、电汇)、委托收款(邮寄、电报划回)。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延期到8月1日废止,1990年4月1日起又恢复使用。
  中国银行菏泽支行开办了信用卡业务。
  在执行新结算办法中,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除按规定进行监督的项目外,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