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国时期地方金融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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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13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国时期地方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0.3
页数: 2
页码: 8-9
摘要: 193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菏泽推广实验县时,成立官办金融机构一山东省菏泽专区各县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地址在考棚北街路西,主任赖执忠,文书宋大鹏。与此同时菏荷泽、定陶、成武、鄄城、郓城、单县等县相继成立“金融流通处”,.隶属 “联合办事处”,各县流通处设主任1人,会计1人,营业员1~2. “联合办事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和省民生银行提供的贷款,用以贷给各县“金融流通处”,年利10%。
关键词: 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

内容

1935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菏泽推广实验县时,成立官办金融机构一山东省菏泽专区各县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地址在考棚北街路西,主任赖执忠,文书宋大鹏(别名宋一臣)。与此同时菏荷泽、定陶、成武、鄄城、郓城、单县等县相继成立“金融流通处”,.隶属 “联合办事处”,各县流通处设主任1人,会计1人,营业员1~2
  “联合办事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和省民生银行提供的贷款,用以贷给各县“金融流通处”,年利10%。各县“金融流通处”通过贷款和自筹资金开展金融业务。
  1936年春天,专署派朱瑞卿担任菏泽县“金融流通处”主任,并代理“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主任。
  1938年,日本侵略军占领菏泽,“金融流通处”暂时疏散。秋季,日本侵略军退出菏泽,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主席沈洪烈委派路易之任菏泽专员,“金融流通处”再次组织起来,开展工作,至1939年底收回大部分贷款。1940年春,“金融流通处联合办事处”及各县“金融流通处”撤销。
  "金融流通处"经营的业务:
  1、存款: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者,月息1分;活期存款,月息6厘;零存整取一年期,复利计算,利率略高于活期。
  2、贷款:信用贷款,以农村互助社为对象,月息1.2分;小本借贷,发放给城市个体小商户,以十元为限,月息1・2分。
  3、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当时“金融流通处”与济南中国银行签订合,凡有中国银行的地方都可通汇,但必须通过济南中国银行转。
  票据贴现:当时有济南的客户在荷泽购买大豆,持济南钱庄发行的期票,可在“金融流通处”贴换现金,“金融流通处”收手续费 。
  5、兑换破损钞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

《菏泽地区金融志》共分11章、42节,15万余言。本着详今略古的精神,总括地记载了上迄1840年,下止1990年荷泽地区金融发展史。本区自清朝末期,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桎梏下,生产力极度低下,战乱频仍,扼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金融事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业队伍壮大,服务领域拓宽,传统和现代全新业务迅猛发展,有力的支持了地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本区的金融事业进入了昌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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