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场渔船管理规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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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0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渔场渔船管理规章
分类号: U674.4
页数: 1
页码: 231
摘要: 1980年始,梁山县试行渔业许可证制度.在湖泊水域从事捕捞的船只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渔业许可证。
关键词: 渔船管理 渔场管理

内容

(一)渔业许可证制度
  1980年始,梁山县试行渔业许可证制度。在湖泊水域从事捕捞的船只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渔业许可证.渔民持证进行捕捞生产。流动捕捞船只和定置生产,不得跨县作业.需要时,须征得有关县同意。渔业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或涂改。
  (二)船只管理制度
  1985年,梁山县水产局为加强对渔船的管理,向渔民颁发了渔船牌照,并规定非渔业生产单位及非专业捕捞船只,均不得经营捕捞业(经国家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湖区现有船只原则上不再増加,凡新造、改造、更新及购置捕捞生产船只,须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渔场管理
  为了解决东平湖渔民纠纷,1963年4月25日,毛刀鱼管理委员会决定,将捕鱼区划为三大片,渔民编为三大组(共9个小组每3〜5架网为一组),每一大组占一片,轮流交换网地作业,并规定了禁渔区和禁渔期。
  以后对渔场又多次分区划片,对缓解矛盾、合理捕捞等起了一定的作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水产志

《菏泽地区水产志》

《菏泽地区水产志》下限止于1990年。分为渔业环境、水产资源、水产捕捞、水产养殖、水产保鲜、渔政管理、渔业区划、水产行政机构与职工队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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