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产资源保护规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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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10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水产资源保护规章
分类号: D912.6
页数: 10
页码: 222-
摘要: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便注意到“竭泽而渔”会导致"明年无鱼”的后果。夏商时,人们已懂得了一些动植物繁生的知识,提出不捕捉幼小鸟兽虫鱼。传说,夏禹治国的禁令中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条款.春秋之时,即有渔官规定渔期,限制网具,以保护湖泽鱼类资源。
关键词: 水产资源 保护规章

内容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便注意到“竭泽而渔”会导致"明年无鱼”的后果。夏商时,人们已懂得了一些动植物繁生的知识,提出不捕捉幼小鸟兽虫鱼。传说,夏禹治国的禁令中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条款.春秋之时,即有渔官规定渔期,限制网具,以保护湖泽鱼类资源。思想家、教育家、儒学创始人孔子"钓而不网、戈不射宿”。孔子的学生宓子贱在单父为官,亦甚注意保护渔业资源,“鱼之大者为鱄
  鲿,其小者为 =”渔者得之,令舍之。民国年间,亦曾提到水产资源保护问
  宓子贱单父放生
  题。
  建国后,为保护水产资源,除在全区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法规外,还发布了一系列条例规定,其中主要有:
  (1)1960年太行堤水库水产资源保护办法;
  (2)1963年4月12日梁山、东平、平阴三县研究制定的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草案);
  (3)1965年4月12日三县制定的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修正草案)。
  (4)1972年3月25日三县指挥部关于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
  (5)1981年8月10日三县发布关于确保东平湖经济鱼虾、毛蟹、菱角、芡实等动植物正常生长繁殖,维护湖上生产秩序的布
  告;
  (6)1984年梁山县关于水产资源保护的布告。
  它们对水生动植物的采捕标准、禁渔区、禁渔期、渔具、渔法的限制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水产资源。
  一、太行堤水库水产资源保护办法
  1960年12月25日,太行堤水库渔业资源调查小组拟写出太行堤水库水产资源保护办法,规定:
  (1)在鱼类繁殖的4〜6月为禁渔期;水草多,水深不足33厘米,背风向阳易于鱼类产卵的地方为禁渔区。
  (2)不许网目在1.5厘米以下的网具进库作业。
  (3)捕捞规格:鲤鱼在250克以上,家鱼在1公斤以上。
  二、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试行条例(修正草案)
  (1965年4月1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产资源,防止酷捕滥获,以丰富水产资源,发展水产生产,根据中央颁发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草案)”和"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讨论稿)”的规定,结合东平湖具体情况,特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湖水域内从事水产生产者,均应对有经济价值的水产动植物和赖以繁殖生长的环境条件,依照本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为了加强东平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通过三县(东平、梁山、平阴)研究,建立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委员会,负责进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水产动植物的采捕标准
  第四条鱼类的捕捞标准。鲤鱼:体重250克;
  鲫鱼:体重100克;
  白鱼:(包括赤眼鳟、鳊、鲂等五种鱼)体重150克;
  青鱼:体重1.25公斤;
  草鱼:体重1.25公斤;
  鲢鱼:体重1.25公斤;
  鳙鱼:体重1.25公斤;
  鲚鱼:
  第五条水产植物的采收标准.菱角、鸡头米、蒲草、蒲江、苇子、藕等水产植物采收标准,应视品种而异,一般说来,以果粒成熟或秸秆坚硬为度。
  第六条凡对保护的水产动植物采捕的幼体小于四、五两项
  规定重量和标准,在一次投网的总产量中不得超过10%(均按重量计算)。如捕捞幼体超过以上规定的比数时,生产者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将捕捞的幼鱼放入水中继续生长。
  第七条在国家收购或市场交易渔获物时,幼鱼超过第六项规定比数者,其超出规定比数部分,应停止其交易,并由当地水产行政部门或市场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其价款缴地方财政。
  第三章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八条在清河门地区,从平阴的姜沟、陈口、王古店和梁山的庞口、魏河、卧牛山之间小清河,全长15公里。为保护毛刀鱼入湖繁殖,在每年的立夏至芒种期间,禁止一切渔具进入上述地区作业。在禁渔期间,由东平、梁山、平阴三县吸收有关大队组成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九条从前后埠子至潘、孟、于庄约计10000亩;从陈辛庄至冯楼约计7000亩;从卧牛山至堂子约计5000亩,从金山、桑园至楼子约计8000亩,在每年的谷雨至夏至,禁止一切渔具进入上述地区生产。
  第十条本湖区菱角、鸡头米、藕等水产植物集中生长的水域,在每年从5月1日起到水产植物收获前禁止大网、拖网、圈子网等大型渔具和航运船只在上述水域作业和航行,以利水产植物的繁殖和生长。
  第四章渔具、渔法的限制和禁用
  第十一条大网、风网、箔滩网等囊网网目(指最密处),不得小于1.5厘米;肚袋网网目(指最密处),不得小于1.0厘米;圈子网网目不得小于2厘米;刺网类渔具(包括丝网、三层挂网)网目不得小于6厘米;渔箔箔条间距不得小于1.5厘米 (包括竹箔、苇箔等各种渔箔)。
  第十二条鱼鹰应停止发展与繁殖,在3〜5年内全部淘汰,在未淘汰完毕前,只限在稻屯洼和堤子洼放捕,一律不准进入老湖区和安山南湖放捕。第十三条各县水产主管部门和人民公社加强对渔具、渔法的管理,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渔具、渔法的检查.根据当地水产资源和水域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先进渔具.对限期淘汰的渔具由各县水产部门负责进行登记,核实数量,分别情况予以改进、停业发展、统筹安排,分期分批进行淘汰,到1987年底全部淘汰。新增添的渔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新制渔具不符合本规定网目尺寸者,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对限期淘汰的密箔,在未淘汰完毕之前,应于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禁止使用。对专捕鱼饵用的渔具,生产单位须向当地水产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才能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在一切水域中严禁投毒和利用高压电流电鱼等严重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湖区治安,维护生产秩序,对外地渔民来本湖区捕捞生产者,必须持有当地县以上介绍信,经有关县水产主管部门同意,才能进湖生产,否则概不准入湖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凡在本湖水域内从事生产者,均应遵守本条例,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委员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违犯本条例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凡违犯禁渔区、禁渔期和渔具、渔法规定者,由水产行政、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定期停渔;屡教不改的,予以拘留、罚款、没收渔货或工具;如使用爆炸物、毒物严重危害资源者,由人民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为了东平湖的统一管理,经东平、梁山、平阴三县和有关公社共同研究,建立了十七人的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委员会。其中正副主任三人,在每年三月份前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布置工作,委员会下设领导小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沿湖
  渔业生产大队和渔农结合队,建立资源管理小组,监督检查资源繁殖保护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湖区凡人工繁殖的水产动植物,应集体经营,贯彻谁(队)种、谁(队)管、谁(队)收益的政策,栽种时。可根据历史习惯种植,必要时,种植地点可通过县、社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沿湖各公社、生产渔民,在生产中应加强团结,互助互利,不得相互排挤。
  第二十二条此条例由东平、梁山、平阴三县共同研究制定,应共同遵守。如果在本县执行有困难需修改时,应事前征得兄弟县同意后修改执行,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三县共同研究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如有与前"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条例(草案)”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1972年3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开发利用东平湖水产资源,发展水产生产,根据中央颁发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和《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讨论稿)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鱼、虾、贝类等)植物(菱角、鸡头米、苇、蒲、藕等)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环境条件,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东平湖水产生产指挥部,在东平、梁山、平阴三县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三县的水产行政部门和有关事企业
  单位,沿湖各公社革委会要积极协助指挥部做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保护对象及采捕标准
  第四条对下列具有经济价值的水产动值物加以保护:
  (一)鱼类:青鱼、草鱼、鲢鱼、鳙鱼捕捞标准1公斤以上;鲤鱼捕捞标准0.5公斤以上;鳊鱼、鲂鱼、白鱼捕捞标准0.15公斤以上;鲫鱼捕捞标准0.1公斤以上.上述鱼类不足规定标准的,捕捞后要自觉放回湖内.毛刀鱼,除产卵期外(立夏至芒种),均可捕捞。
  (二)贝类:育珠蚌采捕标准250克以上。
  (三)水生植物:菱角、鸡头米、莲藕等需在果粒成实,有食用价值时,方可收获;苇子、蒲草等,需在秸秆坚硬有使用价值时方可收割。其种植、管理、收获要根据历史习惯,认真贯彻谁种、谁管、谁收益的政策。收获中要注意留足苗种以利繁殖保护。
  第三章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五条为保护经济鱼类在湖内产卵繁殖,清河入黄口至土山,土山以南至八里湾,每年从谷雨至芒种禁止一切渔船、渔具进入上述水域作业。
  第六条湖内菱角、鸡头米、莲藕集中生长水域,每年从清明至收获前禁止行网类渔具进入生产,运输只须在指定航道行驶。
  第四章渔具和渔法
  第七条为确保大湖放养成功,禁止使用密眼网、箔进湖作业。大网、风网、箔滩网、肚袋网、圈子网、串凌网、袖网、剌网、胶丝网箔的网兜,其网目一律不得低于10厘米.凡上述网具网目低于这个标准,及竹箔、苇箔、置网及1972年立冬以后一律禁止进湖作业。对不危害家鱼正常生长的大、小钩、卡子等捕获害鱼的渔具,可以发展。
  对捕获小型成熟鱼(䱗条)、虾的小眼网具,在征得东平湖水产生产指挥部同意后,可在指定的时间和水域内作业。
  第八条湖内严禁一切毒鱼、炸鱼、电鱼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严禁鱼鹰进湖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为维护湖区治安和生产秩序,有利于生产管理,对沿湖社、队现有船只,要进行一次普遍登记编号,造册发证。对外省、县来本湖生产的渔民,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介绍信,经东平湖水产生产指挥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进湖。
  第十一条沿湖各社、队的集体渔民,必须持有湖区生产许可证,遵守本条例,方可从事生产。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对违犯本条例者,轻者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生产,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严厉打击。
  第十二条本着"自力更生,发展生产,靠湖吃湖,吃湖养湖”的精神,凡从事湖区水产生产者均应积极负担养鱼投资。
  第十三条沿湖社队,在湖内生产,所获鱼货,除渔民在湖自食外,一律交给国家。严禁私自出售。
  第十四条本条例应在东平、梁山、平阴三县革委的领导下,大力付诸实施。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及需修改之条文,须经三县共同研究修改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条例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之处,均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四、"三县”布告
  根据国家《水产繁殖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精神,为使东平湖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确保经济鱼虾、毛蟹和菱角、芡实等水生动植物的正常生长、繁殖,维护湖上
  生产秩序,1981年8月10日,梁山、东平、平阴三县政府联合发布通告,其内容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芡实生产的管理。芡实是湖内的主要水生植物,价值高,用途广,在国内外享有盛誉。为确保芡实丰产丰收,三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教育沿湖干部群众护好芡实,并责成东平湖水产生产指挥部组织专门护管力量,严格管理。在芡生长期禁止一切船只进入集中生长区进行捕捞生产和放牧鹅鸭。成熟后要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采收,并决定一律实行凭旗采收,发旗收款,每只船收款3元作为管理费用.采收时间,今年定为8月25日 (古历七月二十六日),如发现提前抢收和无旗采收者,每只船罚款20〜50元。
  (二)下湖作业的稠网密箔,严重影响了幼鱼、幼蟹的正常生长,对湖内资源损害极大,应坚决禁止。要立即取缔竹箔、苇箔和网目在1厘米以下的聚乙烯网箔。对上述渔具,自本布告发布后,不听警告,强行使用者,东平湖水产生产指挥部,三县水产主管部门和水上派出所,均可按照《条例》、《细则》规定予以没收。
  (三)渔民进入湖内生产,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细则》和《东平湖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条例》,接受渔政检查,严禁无证船只进湖作业,微山湖、独山湖、昭阳湖、南阳湖船只和其他一切外来船只,一律不准进湖生产。
  (四)对贯彻执行《条例》、《细则》和有关渔民法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三县政府或东平湖水产生产指挥部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没渔具,罚款和停止下湖作业等处理,对带头违犯的干部,要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对不听劝告,抗拒管理,无理取闹,行凶打人者要依法制裁。
  (五)梁山县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
  1984年梁山县政府颁布了关于水产资源保护的布告,规定:
  (1)职缔鱼鹰、密网、密箔、端把、拦河灌、圈堰等;
  (2)严禁用药物毒鱼、炸鱼及电捕鱼;
  (3)各种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一律不得小于4.7厘米;
  (4)网箔取鱼部和花蓝网目不得小于5厘米,竹箔间距不得小于2厘米。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水产志

《菏泽地区水产志》

《菏泽地区水产志》下限止于1990年。分为渔业环境、水产资源、水产捕捞、水产养殖、水产保鲜、渔政管理、渔业区划、水产行政机构与职工队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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