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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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88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粮征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5
页码: 67-81
摘要: 历代田赋均按地亩、人丁征收。清初沿用明末"一条鞭”法,雍正时摊丁入亩,地、丁两税统归一则,原征谷、麦,后改征银。民国初期仍沿旧例,唯将银两折征银元。民国四年改章征实(粮)。民国三十年物价高涨,粮食匮缺,改征粮款各半。
关键词: 田赋征收 公粮征收

内容

第一节公粮征收
  历代田赋均按地亩、人丁征收。清初沿用明末"一条鞭”法,雍正时摊丁入亩,地、丁两税统归一则,原征谷、麦,后改征银。民国初期仍沿旧例,唯将银两折征银元。民国四年改章征实(粮)。民国三十年物价高涨,粮食匮缺,改征粮款各半。同时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全面实行“征实”和“征购”制度(“征实”即按照田赋正额和附加额折征实物,一一律依照规定的每元折粮量缴纳粮食;"征购”即随同田赋“征实”,再“征购”。粮食“征购”量与“征实”量相同,一次办理,且“征购"部分给价极低)。民国三十一年,山东规定征实标准:按各市、县册载赋额,以每元折征稻谷四市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民国三十二年又实行“征借”制度,强迫农民把粮食按规定数量借给国民党政府,付给“粮食库券”,不付利息,从第五年起分年偿还或抵充新田赋。民国三十三年行政院发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强调田赋一律征实,各地主产稻谷、小麦者征收稻谷、小麦,不产稻谷、小麦则折征杂粮。棉产区除按赋额折征皮棉外,得随赋征购或征借粮食,其标准以实物额的一倍为原则,并在征实额三成范围内带征县级公粮。每年征收田赋一次。开征前一个月,由征收机构将开征时间、地点及一切纳税须知事项布告周知,并印发通知单分送纳税人。农产物收获后一月内开征,自开征之日起三个月收齐,逾期未交者,按逾期长短分别予以不同外罚(逾期未满一个月者,加征应完粮额的5%,一至两个月者加征10%,两个月以上者,照欠额加20%。欠主经传案追交仍不纳者,强制提取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欠赋,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及其他资金提取时,将欠赋土地等物拍卖抵偿)。民国三十六年,田赋征实征借履行"以保完粮、集体纳粮、挨户验串催征”的办法,依法传案追交,限期清完。民国三十七年田赋一律征收小麦,除正征外,仍带征省、县级公粮三成。地方顽杂盘据于沦陷区,敛粮、派饭无度,加重了农民负担。
  “七.七”事变后,鲁西南各县相继沦陷。日伪在占领区实行“以战养战”的殖民政策。他们对中国粮食的所谓"征收”和“购买”,实为武装掠夺。横征暴敛,强制征粮,就地抢劫,不时集结军队闯入农村大肆抢粮,并抓夫、拉车、牵畜、逮禽、翻箱倒柜,无恶不为。农民群众奋起护粮,抵抗日伪抢掠。每当作物成熟,迅即速收速打或转运或埋藏。一九四二年菏泽王浩屯区宋庄曾宪理等三人,为掩护公粮,曾遭日寇严刑摧残,及至铁丝穿手,遍体鳞伤,仍闭口不说藏粮地点,后被抛入水坑,光荣牺牲。一九四四年,单县农民群众机智地逃避日伪敛粮,使敌人征、购无着,束手无策。当时,伪县长曾向曹州道报称:“……各区民众多垒门堵户、流离他乡,纵有一、二家未逃者,率皆贫
  而无告,饔飨难继,...…。”当时群众英勇抗粮斗争,宁死不屈。一九四五年曹州道应征田赋粮70548486斤,实征仅10418493斤。该年八月日寇投降。
  解放区人民政府针对各地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田赋征收办法。抗日初期,依照财产多寡规定纳税比例(最高不超过全年收入的30%),对不劳而获的收入课以重税。说服富户交纳救国捐,说服无效时,则指定摊派钱粮。游击队的给养来源,主要以没收敌伪资财和向富户募捐。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其基本内容:减租,即“二五”减租,把地主给农民土地的租额按抗战前的标准减低25%;减息,即对抗战前的借贷关系,按一分半标准计算利息,若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原来二倍者,本利停付。一九四二年在游击区、接敌区开始实行财粮累进办法,按人计算,按户征收,以土地产量为基数,人均年收入不达二石谷者免征,超过免征点部分划为七等计征。粮款统一分派,同时起征。一九四三年解放区执行简易合理负担办法。在查田、定产、区分土质的基础上,以人计算累进,以户计算负担。每亩年产粮一石二斗至一石四斗为标准地,收入超过或少于此数者,根据土质好坏,参酌收获多寡,折合标准地计算负担。共分五等十一级:扣除每人免征点一亩标准地后,按以下累进率计算负担:
  注:超过免征点20亩以上的不再累进,每亩按1亩9分计算负担。
  一九四七年对原来标准地和免征点规定作了修改:标准地收获量改为1-1.2(每石150斤),免
  征点分别为:
  一九四八年取消累进计算法,采取比例征收制和租田负担计算法,力求负担合理,逐步趋于固定负担。
  土地按土质肥瘠分为五等:土质肥沃、旱涝均收者为特等;淤土地或其他肥沃土地为上等;黄土地或两合土为中等;沙碱性土地为下等;高低不平、土质沙碱、瘠者为劣等。
  租田负担计算法:
  未土改区:自耕者一亩按一亩计算;靠剥削过活者,小种地在实行“二五增佃”后原系二八开(秋二八,麦一九)及一九开者,按自耕地计算负担;三七开(秋三七,麦二八)及三堆开,出租人每亩按九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暂不负担;大种地(对半分)与定额租之土地,在实行“二五”减租后,出租人按六分五厘计算负担,承种人按三分五厘计算负担。
  已土改区:因无劳力而出租者,按分得土地收益的正比例负担,如二八分者,出租人每亩地按八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按二分计算负担,其余类推;典当地,由承当人自耕者,承当人按自耕地计算负担,由当地人租种者,承当人作出租地,当地人作租种地,分别计算负担。
  同年第三专署麦征公粮按地段收成、种麦面比成和人口计算负担。种麦面积60%,每亩收获量在60-70斤者,每亩征8斤,种麦面积每增5%,则
  加征半斤,每减少5%则减征半斤;每亩收获量70—80斤者征9斤,80—100斤者征10斤,100—120斤者征12—13斤,150—200斤者征15—16斤,200斤以上者最多征25斤,60斤以下者每少收10斤则减征1.5斤,30斤以下者免征。种麦面积比成计算,按种麦面积占全家共有地的6成作起码,多一成多征一斤,少一成少征一斤。不分男女老幼,有无劳力和党、政、军、民、教、职、员、工,一律以现有人口按规定扣除免征点计算。
  同年,第二专署秋征规定:在收成好的地区每负担亩的边区粮负担额,最高不得超过25斤,负担额在20斤以上者,可增加地村粮半斤(增后为3斤),增加柴米一斤(增后为5斤),负担额在10斤以下者,可减少地村粮半斤(减后为2斤),减少柴米1斤(减后为3斤),负担额在10—20斤者, 地村粮和柴米都不变动。并规定能使活出差的牛、驴每头免征点3分,骡、马每匹免征点5分。
  一九四九年,鲁西南的公粮征收执行“夏季预
  征,全年统算”。在已土改地区,对折合新标准亩较合理的新评产区,采取固定负担比例征收制;对折合标准不尽合理或未折合者,按地质好坏、产量多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负担的比例征收。每户的农业税负担(不包括地村粮)以不超过其收获量15-20%为准;在恢复区和新收复区,分别土地占有情况扣除免征点累进征收。每人平均土地3亩以下者,除免征点1亩,3-4亩者除免征点半亩,4—5亩者按原亩征收,均不累进负担,对5亩以上者,不除免征点,并累进负担。
  建国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本着"多征现粮,少征代金”的原则,“实行夏季予征,全年统算”和“夏季记实秋季一次减免”的办法。
  一九五四年夏、秋两季分别按比例征收,对沿湖、沿河无固定收入的一麦田地区,夏征每人除半个免征点,按实产的15%征收。
  社会减免:结合粮食统购统销进行,通过调查
  研究,摸清缺粮情况,并将农副业收入全部计算在内,衡量困难程度,确立减免对象。同年夏收期间,全区社会减免户占总户数的8—10%,减免量约占夏征任务的3%。
  灾情减免:以段为单位核实定灾,以户为单位综合土地的歉收量,对比本季产量,计算歉收成数,按成减征税额。歉收不到二成的不减;二成以上不到四成的,歉收几成减几成;四成以上减五成;五成以上减七成;六成以上者全减免。
  一九五五年夏征起,按农业税实征额随征地方自筹8%,个别重灾县可适当降低附征比数。
  一九五六年地方自筹改为20%,以保证地方开支。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对农业社采取按社计征的办法。
  一九五八年农业税制改革,执行调产定律。新计税常产:全区指标总额176425万斤,核定到社户182555万斤,较常年提高9.7%。新税额:指标税率15%,税额26509万斤,核定到户税率15.1%,税额
  27556万斤,较原负担增加7.32%。
  一九五O----一九六二年,全区农民公粮负担年平均每人51.64斤,每亩20.47斤,均低于战争年代。
  一九六四年按“先征后购”的原则,先计算征收农业税,再计算统购余粮。
  一九八三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并相应恢复因实行“起征点”而核减的任务。
  一九八五年,农业税由“征实(粮食)为主” 改为“征收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制的又一次重要改革。表9第三专署麦季公粮负担统计表
  第五专署公粮负担统计表

知识出处

菏泽地区粮食志

《菏泽地区粮食志》

《粮食志》的诞生是在行署的关怀和地区史志编委会的指导下进行的。从抽调人员组建编志办公室,拟定篇目,搜集资料,调查研究,整理编篡,到征求意见,修改定稿,付印成书,三次增删,已历五载,现已出版问世。这是《粮食志》编写人员辛勤劳动和给予大力支持以及关心编写的同志们的共同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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