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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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24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法院
分类号: D926.2
页数: 4
页码: 419-422
摘要: 清末,荷泽县所有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知府、臬司、巡抚。死刑案件须呈报刑部奏明皇帝批准。民国初期,司法工作仍由县长兼理,下设承审员、司审员和录事。
关键词: 法院 审判机关

内容

清末,荷泽县所有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知府、臬司、巡抚。死刑案件须呈报刑部奏明皇帝批准。
  民国初期,司法工作仍由县长兼理,下设承审员、司审员和录事。1931年,菏泽县在县政府内设立承审处,由承审员、书记员(官)和政务警察协助县长审理案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南华、临泽、安陵4县都设有司法科。1949年8月几个县合并,建立菏泽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设正、副科长各1名,科员2名,书记员、法警4名。1950年4月,菏泽县撤销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由正副院长、秘书、刑(民)事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10人组成。1952年12月法院设立了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3年6月成立了第一个巡回法庭——辛集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庭长、审判员和书记员组成。
  1958年6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菏泽县政法工作部,对外保留各自的机关名称,行文使用各自的印章。合并办公期间人员统一调用。1959年10月分开办公,法院恢复。
  196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荷泽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7月撤销军管,恢复法院。继之王浩屯、高庄、辛集法庭也恢复,又增设小留和佃户屯法庭。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9月建立执行庭。到1985年底全院共有庭、室17个,干部职工91名。
  第一节刑事审判
  清末和民国初年,刑事案件由县长直接受理。但由于社会的黑暗,法律形同虚设,刑事犯罪分子往往用金钱使之逍遥法外。
  1950年到1956年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民主改革,恢复发展经济。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了巡回法庭,其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1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759起、普通刑事案件2378起。在1951年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依法审结各类犯罪案件1094件。对其中286名有血债、有民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坚决判了死刑,仅4月17日一次就处决22名。至8月8日共处决131人,有力地打击了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的气焰。
  在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法院审结了抗拒改造、破坏生产、破坏粮食统购等现行刑事案件141起,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1957年至1966年,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十年中,遵照毛泽东主席提岀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669起。其中反革命案件944起、普通刑事案件3671起。判处死刑案犯大大减少,比前7年下降65%。
  1958年开始批判“右倾保守思想”,1959年又提出全面“反右倾”,致使审判工作岀现了“宁左勿右”的倾向。在这一错误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司法工作跃进计划,不切合实际地提出了“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批”以及“一杆子插到底”等错误口号,仅1958年审理的1200名刑事罪犯,就比1957年的215人增长了365.1%,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
  1961年至1963年,法院为了扭转审判工作的不正之风,对“左”的思潮进行了批判,恢复了正常的办案审判制度。为纠正错误,落实政策,对1958年以来三年判处的2377人的刑事案件,先后多次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面复查,并根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其中一批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作了改判纠正。
  1977年法院进行了整顿。对1966年至1976年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006起全面进行了复査,属于冤假错案的223起297人,占案件总数的20%以上;在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达80%以上,以后又陆续复查了历次运动中所判处的刑事案件,对冤假错案逐件进行了纠正。
  1983年11月至1985年底,法院在“严打”中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组成了22个审判组,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478起724人,保障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二节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法院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处理。从1950年4月至1985年底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4万起。其中,调处和判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392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54.5%;财产权益案件7019起,占45.5%。
  1950年至1956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院严格遵循“依靠群众、调査研究、调解为主”的方针,共审结民事案件7426起,其中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纠纷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民事纠纷暴露岀来,民事案件直线上升。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案件1085起,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处得当。
  1982年至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以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普遍执行了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各种制度,使所处理案件基本达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得当、处理正确。仅1985年即接收案件408件,审结案件408件。
  第三节经济审判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于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 配备干部4人。
  经济审判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的纠纷案件。
  建庭后,从1981年5月至1985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636起,其中合同纠纷占42.8%,其他占57.2%,总诉讼标的额为284万元。
  自1985年元月以来,抽调了院机关、庭室的骨干10多名,多次组成巡回法庭,走出机关,深入乡镇、企业、巡回办案,送法上门,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使一些长期未能处理的经济纠纷案运用法律手段得到合理的解决。8〜12月份,就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533起,维护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
  第四节巡回法庭
  1953年6月法院成立了辛集巡回法庭,主要深入到探花刘楼、安兴、辛集、沙土一带开展司法工作。1955年初又成立了王浩屯和高庄巡回法庭。王浩屯巡回法庭主要在王浩屯、何楼、马岭岗一带巡回办案;高庄巡回法庭在高庄、吕陵、小留一带开展工作。1955年下半年,3个法庭分别改为辛集人民法庭、王浩屯人民法庭、高庄人民法庭。
  巡回法庭人员经常走村串户,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普法教育。它是法院司法工作的一大创举,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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