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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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24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415-416
摘要: 清末民初,荷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制度 刑事检察

内容

清末民初,荷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以后又规定,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有上诉之权;对于驳回自述或上诉案件有干涉余地。
  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国共两党的刑事检察均处于停顿状态。
  1950年至1954年,检察机构不健全,加之人员少,故刑事检察基本上没开展工作。
  自1955年起,刑事检察走向正规,有了审批公诉权。即对公安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当年就接受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539起,其中批准逮捕169起,需补充材料的41起,不批准的28起,呈报上一级的301起。
  另外,建议法院改判7案7人。
  1956年和1957年两年的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两年来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1257起,批准逮捕978起(包括补充材料后又批准的);共受理公安起诉的案件640件,决定起诉570件(包括补充材料又起诉的),而且冤假错案极少岀现。
  另外还积极参与了出庭公诉。从1957年4月全部担负起诉案件的出庭工作,仅8个月就出庭168次70案。
  1958年至1960年,检察工作受到“左”的影响——工作只抢个“快”字,口号是:“一长顶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公、检、法失去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审查材料粗糙。特别是起诉案件,1960年大部分没有审査,岀庭工作也属于形式。当时是公、检、法共同办案,三家之“长”定案,党委批准;其间批捕起诉了大量刑事案件,仅1958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的1343人,三年共受理审査了批捕案件3862人,报请分院批准逮捕了2085名;受理审查了起诉案件2423人,决定起诉2377人。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61年批判与纠正了过去的不正确做法,恢复了“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査,党委批准”的制度;又制订了“一案一回头,一月一复査,一季一总结”以及“多査少退”和“起诉前提审被告”的办案制度,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62年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133起,比1959年的1107件下降96%,经审査确定上呈分院73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上呈的14人),占受理数的44.6%,分院实批捕64人,是年受理起诉案件93起,比1959的607起下降83%,经审査起诉84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起诉的8起)。
  1964年至1965年社会形势安定,各种刑事案件明显下降,1964年上半年仅批捕人犯29名,比1963年的同期下降2・8倍。1965年共受理公安呈请批捕98人,经审查呈分院批捕57人,分院实批捕34人。
  “文革”中,检察机构同公安、法院合为一体。
  1978年7月重建检察院,当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35起36人。其中批捕15起16人,不批3起,退补材料3起,上呈待批4起,受理起诉案18起,起诉法院的12起12人。
  1980年起,刑事案件出现上升趋势。1982年批捕118起,1983年1〜7月份批捕112起。为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从1983年8月,执行中央提出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社会治安有了根本好转,1985年仅接受公安移送批捕7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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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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