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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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24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5
页码: 415-419
摘要: 清末和民国初期,省级设审判检察厅,地方设审检厅,并配有检察官1至2人,负责监督该县司法和行政事宜。1935年李安国为菏泽检察官。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没有检察机关。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制度

内容

清末和民国初期,省级设审判检察厅,地方设审检厅,并配有检察官1至2人,负责监督该县司法和行政事宜。1935年李安国为菏泽检察官。
  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没有检察机关。
  1950年菏泽县设检察署,配备干部3名。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起初二、三年都未全面开展工作,只接待一些人民来信来访。1955年5月菏泽县检察署改称菏泽县检察院。批捕、起诉、监所管理等工作走上正轨。1958年10月,公、检、法合并,成立了菏泽县政法部。1959年10月,又恢复检察院。此时,有干部职工17名。1973年7月重建公安局,检察曾一度成为公安局的一个股。1978年6月,重建检察院,配备正、副检察长3人,业务骨干11人,会计,通讯员各1人,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监察股、监所监察股、1980年增设信访股。1984年8月又改股为科。1985年3月增设政工科、技术科,11月增设政研室。年底共有8科2室,干部职工75人。
  1985年市检察院人员配备表
  第一节刑事检察
  清末民初,荷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以后又规定,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有上诉之权;对于驳回自述或上诉案件有干涉余地。
  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国共两党的刑事检察均处于停顿状态。
  1950年至1954年,检察机构不健全,加之人员少,故刑事检察基本上没开展工作。
  自1955年起,刑事检察走向正规,有了审批公诉权。即对公安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当年就接受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539起,其中批准逮捕169起,需补充材料的41起,不批准的28起,呈报上一级的301起。
  另外,建议法院改判7案7人。
  1956年和1957年两年的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两年来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1257起,批准逮捕978起(包括补充材料后又批准的);共受理公安起诉的案件640件,决定起诉570件(包括补充材料又起诉的),而且冤假错案极少岀现。
  另外还积极参与了出庭公诉。从1957年4月全部担负起诉案件的出庭工作,仅8个月就出庭168次70案。
  1958年至1960年,检察工作受到“左”的影响——工作只抢个“快”字,口号是:“一长顶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公、检、法失去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审查材料粗糙。特别是起诉案件,1960年大部分没有审査,岀庭工作也属于形式。当时是公、检、法共同办案,三家之“长”定案,党委批准;其间批捕起诉了大量刑事案件,仅1958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的1343人,三年共受理审査了批捕案件3862人,报请分院批准逮捕了2085名;受理审查了起诉案件2423人,决定起诉2377人。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61年批判与纠正了过去的不正确做法,恢复了“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査,党委批准”的制度;又制订了“一案一回头,一月一复査,一季一总结”以及“多査少退”和“起诉前提审被告”的办案制度,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62年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133起,比1959年的1107件下降96%,经审査确定上呈分院73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上呈的14人),占受理数的44.6%,分院实批捕64人,是年受理起诉案件93起,比1959的607起下降83%,经审査起诉84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起诉的8起)。
  1964年至1965年社会形势安定,各种刑事案件明显下降,1964年上半年仅批捕人犯29名,比1963年的同期下降2・8倍。1965年共受理公安呈请批捕98人,经审查呈分院批捕57人,分院实批捕34人。
  “文革”中,检察机构同公安、法院合为一体。
  1978年7月重建检察院,当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35起36人。其中批捕15起16人,不批3起,退补材料3起,上呈待批4起,受理起诉案18起,起诉法院的12起12人。
  1980年起,刑事案件出现上升趋势。1982年批捕118起,1983年1〜7月份批捕112起。为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从1983年8月,执行中央提出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社会治安有了根本好转,1985年仅接受公安移送批捕78起。
  第二节经济检察
  建国前,检察机构不健全,经济检察没有独立开展。建国后,建院初期,由于人员少,经济检察也基本上没开展工作,只参加了群众性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谓之打“老虎”。从1952年元月12日至3月2日就反出贪污人员164人。
  1955年以后,检察院自行侦察一些经济案件。1956年自侦贪污案8起,1957年自侦贪污及漏税案38起。
  1958年至1960年,经济检察也受到“大跃进”的影响,宁左勿右。尽管经济纠纷较多,但多是小事。如宰羊杀猪也被认为是犯罪。所以造成一批冤假错案。为此,1961年检察院分期分批复查甄别了个别明显错案。1978年以后对冤假错案全部进行了平反。
  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经济有了发展,根据新形势需要,1978年12月增设经济检察股。仅1980年就受理经济案件31起(不够立案交有关单位处理的26起)。这些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21.4万元。1981年立案查处经济案件14起,其中贪污案6起、贪污受贿案3起、行贿投机倒把案3起、盗伐滥伐林木案2起。14起案件中5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5起。1982年经济犯罪更加猖狂,1〜5月份,经济案件55起160人,其中党员82人, 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4人,职工40人;至7月中旬,经济案件上升到77起,查清非法得款100多万元。
  1985年共办理大案6起,占立案总数的40%,追回赃款赃物折价10万余元。同时在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大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兼职联络员69名、特情联络员2名,定期不定期召开对头会,分4期专门举办了业务培训班。以上人员为院提供各类案件线索10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1983年至1985年菏泽市经济案件情况表
  第三节法纪检察
  “三反”、“五反”期间,在县委的领导下,反出一批违法乱纪案件,检察院依照法律,转有关部门或自行给予妥善的处理。1957年受理违法案件23起,检察院都认真作了案卷审査,情节较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起诉到法院,均作了判决。对有的案件处理不当或者处理过于粗糙,造成冤案的,1961年后大都分别给予纠正。1963年以来,在数起立案中,通过认真调査,建议公安局逮捕3人。1965年自行査处案件23起,上呈分院批捕8人。分院实批捕4人。1978年后法纪检察得到加强,单独设立了法纪检察股,配备干部15名,除了自侦一些违法案件外,还努力搞好宣传工作。
  1979年至1985年菏泽市法纪检察情况表
  第四节监所检察
  清末及民国初年,地方配有检察官。1928年(民国17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被告羁押之所,检察官应随时视察”。
  建国后,共产党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健全了各项检察制度,监所检察也相应恢复。1954年设有监所检査组,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957年,对在押犯175人进行了细致调查,发现部分在押犯超过时间和个别看守人员有违章行为时,检察院均给予及时纠正。
  1978年,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股,对看守所、劳改队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同时也复査了大批申诉案件。
  1980年至1982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试行办法》,坚持每日一次监所检查,坚持月月清狱和“三长”定期不定期的训话制度;协助监所排除重大隐患7起,处理了一大批申诉案件,并且开展了家属规劝工作,改善了狱所管理。1980年、1981年两年,看守所被评为全区第一流的看守所。1981年检察院被评为监所监察先进单位。
  1983年至1985年,刑事案件增多,监所检察也更加细致,看守所和劳改队都派有专门人员长期驻守,严格监督其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节控告申诉检察
  建国后至1957年,控告申诉检察较正规。几年中处理了千余件人民来信来访。仅1956、1957两年就办理信访504件。
  1961年至1966年,控告申诉检察,配有专门负责的信访人员。几年中共受理信访355件(次),其中信243封、访96次,上级检察院或其他单位转办16件。
  1978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恢复正常,1979年就受理人民来访114次、来信41件。其中严重违法乱纪致死人命案27起,一般违法乱纪21起、不服刑的78起、不服拘留的10起、不服戴四类分子帽的1起、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3起、其他13起,立案侦査的案件21起24人。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后,控告申诉案件再度上升。从1980年到1985年底,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52件(次其中信864件、访6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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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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