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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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234
颗粒名称: 第十二编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035.3
页数: 15
页码: 409-423
摘要: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市境内先后建立4个县级人民政府, 各县政府均设有公安局。1946年2月,为加强城市工作的领导,又建立菏泽市公安局,下设保卫队和看守所,增设4个派出所。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内容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市境内先后建立4个县级人民政府, 各县政府均设有公安局。
  1946年2月,为加强城市工作的领导,又建立菏泽市公安局,下设保卫队和看守所,增设4个派出所。是年10月,蒋介石军队进犯菏泽城,市局撤销。
  1949年10月,撤销市境各县公安局,建立荷泽县公安局、各区(公社)设有派岀所,配有公安特派员。1967年4月,公、检、法在“文革”动乱中被冲垮,1968年11月,建立菏泽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7月撤销军事管制,重建公安局,1985年菏泽市公安局共设12个科室和9个城区派出所、31个乡(镇)派出所。
  第一节镇压反革命
  抗日战争期间活动于城南的反革命组织“红枪会”,打着抗日旗号,暗地勾结日伪汉奸,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暗杀抗日人员,菏泽县人民公安局将其一网打尽,头目30余人被镇压。
  菏泽解放初期,特务、土匪、反动会道门的活动十分猖镢,为保卫新生政权,维护社会治安,人民公安进行了坚决打击。1948年至1950年底,荷泽县共剿灭土匪29股392人,缴获步枪84支、短枪59支、步枪子弹1000余发、匣枪子弹20发。
  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2月〜8月即挖出汉奸、特务和反动军、政、警、宪人员中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599人,其中判处极刑的131人,1951年4月破获台湾派遣特务组织“鲁西人民反共救国军”,逮捕首要分子商素行、王子舆、李克、李成叶等。1955年秋,在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等单位中开展了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群众运动。至1960年,共收到群众检举材料6199份,有2289人坦白交待了一般或重大历史问题,挖出国民党“国防部军统局菏泽情报组”、“中统局菏泽县区室”、“国防部绥靖总队五大队菏泽交通站”和日特“1480”、“剿共班”等特务组织。缴获长枪3支、短枪3支、子弹1200发,交出委任状(令)14份。
  建国初,全县有反动会道门62个,属典传师以上的道首297人,道徒25000人。他们造谣惑众、组织暴乱,妄图颠覆人民政权。1955年,老母道大道首朱克元、李云龙将道徒组成“剿共”一、二、三路军,扬言要“坐天下”。得天道大道首冯赵氏,圣贤道道首张法明、马景元、张凤信、安朝臣等都在农村秘密发展道徒,加封“皇亲国戚”和“文武官员”,阴谋策划暴动,公安机关均坚决予以镇压和取缔。至1961年,共逮捕道首259名,道徒悔过登记者4700余名,声明退出者2600余人。
  第二节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初期,菏泽市集中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至1959年8月底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497人,其中凶杀犯63人、放火33人、破坏电线犯21人、偷盗犯1257人、流氓强奸犯271人、制造贩运毒品犯338人、赌头赌棍93人、其他429人。1983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菏泽市开展了 “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活动。不到一个月就摧毁刑事犯罪集团39个,抓获犯罪分子217名,破获重大积案96起、一般刑事积案1490起,缴获手枪1支、子弹4发、凶器9件、赃款和赃物折价共12.3万元。犯罪分子受到震慑,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
  第三节社会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菏泽解放后,在地区公安处的帮助下,县公安机关对本县户口进行了整顿,逐步建立健全了菏泽的户口管理制度。
  1953年6月,全县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按《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在全县户口管辖区建立了户口簿(册),规定了常住、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婚嫁、收养及临时户口申报制度。同时,在城关、辛集、沙土派出所设专职户籍员各一人;其他各区有民政助理员兼管户籍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籍工作更加完善。1985年,全市所有派出所都配备了专职户籍员,并进行了户籍管理业务培训,加强了户籍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荷泽解放后,人民公安加强了交通管理。1977年9月建立了有15人组成的交警队,以维持交通秩序,是年10月,在东方红大街十字路口、(市百货大楼处)及菏泽汽车站北十字路口设两处固定岗,初用指挥棒指挥,后建立岗亭,安装了信号灯,并附有流动哨,实行点线结合,1983年4月又在东关增设岗亭1处,设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隔离墩。1985年9月,又以汽车站为中心设立了隔离墩。同年11月又新增交通民警40名,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考勤制、队务规章和考核制。
  1978年以前,自行车管理属工商管理局,后由荷泽市公安局交警队管理。全县共设管理点36个,车管员36名,负责自行车的登记、建档、打印工作。据1985年统计,几年来共发自行车牌照30万枚,减少了自行车被盗案件的发生。
  禁烟肅毒,取缔暗娼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发出取缔明妓暗娼通告,菏泽公安机关对17家暗娼予以取缔,使其劳动从良、对吸毒者进行登记教育, 使其自觉交出毒品毒具,痛改恶习;屡教不改者,则依法予以劳动改造;对售毒者,取缔其营业,没收其毒具。1949年至1951年共收缴毒具513套、鸦片537两、烟包98个、海洛因9袋。至1952年,吸毒、嫖妓、宿娼的现象已杜绝。
  消防菏泽市公安局消防队建于1961年。初建时有消防队员19名、消防车1部、火警电话1部。1962年,消防队扩为3个班36人。1970年消防队收归菏泽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后又属地区公安处。1975年8月,菏泽县公安局重建消防股,配干部3人,1983年将股改为科。其主要任务是进行防火的宣传教育,对42个重点防火单位进行防火技术训练。本市的具体灭火任务由地区消防大队直属中队执行。
  第四节监狱看守所管理
  看守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县、南华县、临泽县、安陵县均设有看守所,但无固定地址,随政府机关转移,条件较差。
  建国后,所址固定城里,条件逐渐改善,工作人员也逐渐增多。监室和办公房舍由1950年的13间增至1985年的50间,工作人员由3~4人,增到14人。
  看守所设有监室、值班室、预审室、办公室、卫生室、接待室、驻所检察股等。人员有正副所长、内勤、会计、医生、民警、管理员等。所内监狱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看守人员负责狱内管理,其合法性由检察院实行监督。
  看守所内的犯人,生活费均由上级定量供给。建国后,每人每月曾补助过13元、15元,1985年补助18元,粮食供给80斤。
  收押人员时,公安人员需持逮捕或拘留证,并严格搜査犯人,防止违禁物品进入所内;公、检、法提审犯人时,必须两人持提审证;每月与武装部队配合进行一次清狱,认真清查违禁品;每天2次“放茅”,放茅时除值班人员外,干警全部参加,武警上岗楼警备;每天放2次“风”,晒晒太阳,换换空气;每天由专职医生给犯人看病,每次发给犯人一次性服药,在医生监督下服用。需到医院时,由所长同意,2名人员护送。
  看管人员实行文明管理,对犯人不打骂、不虐待、不体罚、不污辱人格。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定期给犯人上法制教育课。每个监室内都安有广播喇叭,早晚播放新闻或其他文艺节目,定期放公、检、法“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讲课、家长规劝、刑事诉讼法录音。每室都有报纸、图书供犯人阅读。同时还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开展个人汇报、监内互评,视其好坏进行奖罚。
  行政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建于1978年5月,起初,只有所长和看守员各一人,拘留房2间。行政拘留主要拘留那些违犯“治安处罚条例”者, 时间最长不过15天。被拘留人员生活费原则上自理,但对于不能自理者适当照顾或全部免费。被拘留人员统一就餐,配有专职医生。1980年拘留所迁址扩建,有拘留房8间,另有伙房、办公室、值班室、卫生室共11间。1985年底,所内干部职工共16名。
  附:国民党公安
  民国前,各地方设有巡检司,主要负责巡逻、捕盗、维持社会治安。民国后,改称菏泽县公安局,下设三个科,主管户口调査、治安消防、卫生及娱乐场所的设置和取缔。1932年,公安局与县保安大队合并为荷泽县警卫大队,队长由县长兼任。下有20个班,共210人。抗日战争爆发,“大队”由国民党菏泽县县长张子刚改编解体。1946年10月,国民党设菏泽县警察局,下设行政科(内有户籍、交通班)、总务科(内有会计室)、司法科(内有拘留所)、督察科、政务警、警察学会,东西2门各设一个分驻所,另有20个警察班(包括1个女警察班)和1个军警联合纠察队、警察局和菏泽县青年工作队配合,为国民党县政府站岗、放哨、清乡、编组保甲、清査户口。
  国民党菏泽县监狱在县衙门西侧。经多次改建,到1929年,内有南刑房、西刑房、女刑房和伙房,计20间。
  国民党监狱刑具繁多,主要有鞭子、老虎凳、铁鏊、杠子、辣椒水、铁笼、竹签、脚镣、手铐等。
  附:日伪警察所
  日本侵占菏泽后,于1940年建菏泽县警察所。下设机构如图:
  警察所警察所执行日军制订的《治安警察法》、《保甲制度》、《户口清查规则》,督察系主要训练警长、警士,负责街道巡查内务卫生及一般外勤等;警务系主要负责人员调遣、文件往来和财务管理等;保安系主管人口调查、编组保甲、训练保安人员、颁发各种牌照和证件;警法系负责刑事案件预审和拘留罚款等;特务系专门密探中共军政情报;经济系负责货物登记、检査、颁发许可证和有关物资禁流等。
  附:国民党和日伪在菏泽的特务组织简介
  菏泽县新民总会:它的前身是日军随军“宣抚班”,日军侵占菏泽后,于1940年将宣抚班改称新民总会,由伪县长林茂、袁旭斋等人先后担任傀儡会长,日本人腾本、竹本方正等先后任次长,掌握实权。后将“次长”改称“顾问”。
  菏泽县新民总会下设便衣突击班 (特务组织)和事务部,它一面进行反动宣传,对群众进行奴化教育,一面刺探、搜集中共情报,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
  新民会所属武装便衣“突击队”, 直接由日军次长(顾问)指挥,配合日伪军“扫荡1945年8月日军投降,新民会垮台。
  日伪“1480荷泽分遣队便衣队”: 该组织也叫爱民部队或三角部队。1944年7月由济南大队兖州中队济宁小队派来菏泽。队长是日本人长谷川。是年9月成立便衣队,共11人,
  队长张德福。该反动组织于1945年4月调往曲阜八宝山矿区。
  日伪“剿共班”:1940年3月在荷泽县日伪警察所特务系建立“剿共班”,周学红任班长。1945年日军投降,该组织成员大部潜伏下来,经 “镇反”、“肃反”运动,查对岀该组织共有成员43名。
  “中统局荷泽县区室”:该特务组织建于1940年,共人。其任务主要是搜集八路军,特别是杨勇部在鲁西南的活动情报。1948年菏泽解放时该组织南逃。
  “国防部军统局荷泽情报组”:该组织成立于1946年3月,由“山东调查室”许登先派遣,不久又改名为“国防部军统局开封站曹州组”。开始有王善廷、郝泽民、成兆亮等8人,是年10月又发展特务人员20名,主要任务是搜集中共情报。1948年10月荷泽解放,该组织南逃。
  “警察学会山东省分会荷泽支会筹备会”:1947年6月成立,主任为李仰青(敌菏泽警察局局长)、王善远(军统曹州组长)。筹备委员4人,会员10人。主要为军统进行各种情报活动,该组织在“肃反”中已被彻底清查。
  “菏泽县勘乱建国委员会1948年元月成立,主要任务是欺骗宣传、编组保甲、清查户口、组织壮丁。全县共建一个大队137人。大队长由县长张奎生兼任,大队副由县党部书记王子舆兼任。下设4个小队,分队长由各区长兼任。“菏泽县自卫总队军政干部训练班”:1948年古历3月建立,主要为培养充实菏泽县政府的军事基层干部。共有人员118名。班主任由县大队副卞旭亭兼任。下分三个队9个班。在1948年菏泽解放前夕一次清狱中即枪杀革命干部12人,其中包括中共地下工作者王子卿(女)和中共曹县县委宣传部长杨秀文等。
  “国防部绥靖总队五大队莉泽交通站”:1948年4月。“绥靖五大队”队长靳易夫将该队第二指挥室第五组派驻菏泽。武国洪为组长。有组员7人。他们携电台一部,步枪、手榴弹、子弹若干。活动于菏泽、鄭城、定陶一带。是年8月,将“第五组”改编为“菏泽交通站”,站长胡庭法。辖菏泽、曹县、定陶3个组。1948年9月全部人员南逃。
  “鲁西人民反共救国军”:该组织于1949年由国民党行政院“敌后工作委员会”从台湾派到鲁西南从事反共反人民活动。成员有商素行、李成叶、李克等6人。李克为“荷泽县县长”。1951年4月被菏泽县公安机关破获。
  附:反动会道门组织
  建国前,菏泽县境内有天门道、明眼道、得天道、老母道、一心道龙华圣教会、西华堂一贯道等46个会道门,属于典传师以上道首264人,各种道徒2・5万余人。有些会道门为日伪或国民党特务系统操纵,从事反动宣传,有些搞封建迷信活动,骗钱害人,破坏生产,煽动暴乱。
  1952年1月,“一心道龙华圣教会”由孙振亮、李步云串通道徒,在菏泽、鄄城、郓城交界处历山庙暴动,杀害民兵和政府工作人员,被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击溃平息。
  1954年,“得天道”道首冯赵氏,发展道徒2000余人,并到西安、洛阳、北京等古都,观察京城,做龙袍、朝服,加封皇帝,下设文武大臣,阴谋推翻人民政府,攻打北京,当皇帝坐天下,1954年被人民政府镇压。
  1955年夏,“老母道”道首朱克元、李天龙,将道徒组成“剿共” 一路军、二路军、三路军,不久被公安局破获,逮捕了道首。
  1957年,根据中央“双十”指示,坚决打击和取缔反动会道门活动,教育一般道首登记悔过自新;对受惑群众劝其退道。菏泽县共逮捕会道门道首217名,其中判处死刑9名、死缓1名,判处徒刑118名、管制23名、教育释放66名。经教育向政府自首登记的一般道首和道徒共计2700余名。自此,全市境内会道门组织基本消灭。第二章检察
  清末和民国初期,省级设审判检察厅,地方设审检厅,并配有检察官1至2人,负责监督该县司法和行政事宜。1935年李安国为菏泽检察官。
  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没有检察机关。
  1950年菏泽县设检察署,配备干部3名。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起初二、三年都未全面开展工作,只接待一些人民来信来访。1955年5月菏泽县检察署改称菏泽县检察院。批捕、起诉、监所管理等工作走上正轨。1958年10月,公、检、法合并,成立了菏泽县政法部。1959年10月,又恢复检察院。此时,有干部职工17名。1973年7月重建公安局,检察曾一度成为公安局的一个股。1978年6月,重建检察院,配备正、副检察长3人,业务骨干11人,会计,通讯员各1人,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监察股、监所监察股、1980年增设信访股。1984年8月又改股为科。1985年3月增设政工科、技术科,11月增设政研室。年底共有8科2室,干部职工75人。
  1985年市检察院人员配备表
  第一节刑事检察
  清末民初,荷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以后又规定,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有上诉之权;对于驳回自述或上诉案件有干涉余地。
  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国共两党的刑事检察均处于停顿状态。
  1950年至1954年,检察机构不健全,加之人员少,故刑事检察基本上没开展工作。
  自1955年起,刑事检察走向正规,有了审批公诉权。即对公安提请逮捕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当年就接受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539起,其中批准逮捕169起,需补充材料的41起,不批准的28起,呈报上一级的301起。
  另外,建议法院改判7案7人。
  1956年和1957年两年的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两年来共受理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1257起,批准逮捕978起(包括补充材料后又批准的);共受理公安起诉的案件640件,决定起诉570件(包括补充材料又起诉的),而且冤假错案极少岀现。
  另外还积极参与了出庭公诉。从1957年4月全部担负起诉案件的出庭工作,仅8个月就出庭168次70案。
  1958年至1960年,检察工作受到“左”的影响——工作只抢个“快”字,口号是:“一长顶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公、检、法失去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审查材料粗糙。特别是起诉案件,1960年大部分没有审査,岀庭工作也属于形式。当时是公、检、法共同办案,三家之“长”定案,党委批准;其间批捕起诉了大量刑事案件,仅1958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的1343人,三年共受理审査了批捕案件3862人,报请分院批准逮捕了2085名;受理审查了起诉案件2423人,决定起诉2377人。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61年批判与纠正了过去的不正确做法,恢复了“个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审査,党委批准”的制度;又制订了“一案一回头,一月一复査,一季一总结”以及“多査少退”和“起诉前提审被告”的办案制度,检察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62年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133起,比1959年的1107件下降96%,经审査确定上呈分院73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上呈的14人),占受理数的44.6%,分院实批捕64人,是年受理起诉案件93起,比1959的607起下降83%,经审査起诉84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起诉的8起)。
  1964年至1965年社会形势安定,各种刑事案件明显下降,1964年上半年仅批捕人犯29名,比1963年的同期下降2・8倍。1965年共受理公安呈请批捕98人,经审查呈分院批捕57人,分院实批捕34人。
  “文革”中,检察机构同公安、法院合为一体。
  1978年7月重建检察院,当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35起36人。其中批捕15起16人,不批3起,退补材料3起,上呈待批4起,受理起诉案18起,起诉法院的12起12人。
  1980年起,刑事案件出现上升趋势。1982年批捕118起,1983年1〜7月份批捕112起。为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从1983年8月,执行中央提出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社会治安有了根本好转,1985年仅接受公安移送批捕78起。
  第二节经济检察
  建国前,检察机构不健全,经济检察没有独立开展。建国后,建院初期,由于人员少,经济检察也基本上没开展工作,只参加了群众性的“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谓之打“老虎”。从1952年元月12日至3月2日就反出贪污人员164人。
  1955年以后,检察院自行侦察一些经济案件。1956年自侦贪污案8起,1957年自侦贪污及漏税案38起。
  1958年至1960年,经济检察也受到“大跃进”的影响,宁左勿右。尽管经济纠纷较多,但多是小事。如宰羊杀猪也被认为是犯罪。所以造成一批冤假错案。为此,1961年检察院分期分批复查甄别了个别明显错案。1978年以后对冤假错案全部进行了平反。
  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经济有了发展,根据新形势需要,1978年12月增设经济检察股。仅1980年就受理经济案件31起(不够立案交有关单位处理的26起)。这些案件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21.4万元。1981年立案查处经济案件14起,其中贪污案6起、贪污受贿案3起、行贿投机倒把案3起、盗伐滥伐林木案2起。14起案件中5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5起。1982年经济犯罪更加猖狂,1〜5月份,经济案件55起160人,其中党员82人, 副局长以上领导干部4人,职工40人;至7月中旬,经济案件上升到77起,查清非法得款100多万元。
  1985年共办理大案6起,占立案总数的40%,追回赃款赃物折价10万余元。同时在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大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兼职联络员69名、特情联络员2名,定期不定期召开对头会,分4期专门举办了业务培训班。以上人员为院提供各类案件线索10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1983年至1985年菏泽市经济案件情况表
  第三节法纪检察
  “三反”、“五反”期间,在县委的领导下,反出一批违法乱纪案件,检察院依照法律,转有关部门或自行给予妥善的处理。1957年受理违法案件23起,检察院都认真作了案卷审査,情节较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起诉到法院,均作了判决。对有的案件处理不当或者处理过于粗糙,造成冤案的,1961年后大都分别给予纠正。1963年以来,在数起立案中,通过认真调査,建议公安局逮捕3人。1965年自行査处案件23起,上呈分院批捕8人。分院实批捕4人。1978年后法纪检察得到加强,单独设立了法纪检察股,配备干部15名,除了自侦一些违法案件外,还努力搞好宣传工作。
  1979年至1985年菏泽市法纪检察情况表
  第四节监所检察
  清末及民国初年,地方配有检察官。1928年(民国17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被告羁押之所,检察官应随时视察”。
  建国后,共产党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健全了各项检察制度,监所检察也相应恢复。1954年设有监所检査组,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957年,对在押犯175人进行了细致调查,发现部分在押犯超过时间和个别看守人员有违章行为时,检察院均给予及时纠正。
  1978年,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股,对看守所、劳改队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同时也复査了大批申诉案件。
  1980年至1982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试行办法》,坚持每日一次监所检查,坚持月月清狱和“三长”定期不定期的训话制度;协助监所排除重大隐患7起,处理了一大批申诉案件,并且开展了家属规劝工作,改善了狱所管理。1980年、1981年两年,看守所被评为全区第一流的看守所。1981年检察院被评为监所监察先进单位。
  1983年至1985年,刑事案件增多,监所检察也更加细致,看守所和劳改队都派有专门人员长期驻守,严格监督其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节控告申诉检察
  建国后至1957年,控告申诉检察较正规。几年中处理了千余件人民来信来访。仅1956、1957两年就办理信访504件。
  1961年至1966年,控告申诉检察,配有专门负责的信访人员。几年中共受理信访355件(次),其中信243封、访96次,上级检察院或其他单位转办16件。
  1978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恢复正常,1979年就受理人民来访114次、来信41件。其中严重违法乱纪致死人命案27起,一般违法乱纪21起、不服刑的78起、不服拘留的10起、不服戴四类分子帽的1起、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3起、其他13起,立案侦査的案件21起24人。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后,控告申诉案件再度上升。从1980年到1985年底,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52件(次其中信864件、访661次。
  第三章法院
  清末,荷泽县所有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知府、臬司、巡抚。死刑案件须呈报刑部奏明皇帝批准。
  民国初期,司法工作仍由县长兼理,下设承审员、司审员和录事。1931年,菏泽县在县政府内设立承审处,由承审员、书记员(官)和政务警察协助县长审理案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南华、临泽、安陵4县都设有司法科。1949年8月几个县合并,建立菏泽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设正、副科长各1名,科员2名,书记员、法警4名。1950年4月,菏泽县撤销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由正副院长、秘书、刑(民)事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10人组成。1952年12月法院设立了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3年6月成立了第一个巡回法庭——辛集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庭长、审判员和书记员组成。
  1958年6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菏泽县政法工作部,对外保留各自的机关名称,行文使用各自的印章。合并办公期间人员统一调用。1959年10月分开办公,法院恢复。
  196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荷泽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7月撤销军管,恢复法院。继之王浩屯、高庄、辛集法庭也恢复,又增设小留和佃户屯法庭。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9月建立执行庭。到1985年底全院共有庭、室17个,干部职工91名。
  第一节刑事审判
  清末和民国初年,刑事案件由县长直接受理。但由于社会的黑暗,法律形同虚设,刑事犯罪分子往往用金钱使之逍遥法外。
  1950年到1956年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民主改革,恢复发展经济。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了巡回法庭,其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17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759起、普通刑事案件2378起。在1951年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依法审结各类犯罪案件1094件。对其中286名有血债、有民愤、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坚决判了死刑,仅4月17日一次就处决22名。至8月8日共处决131人,有力地打击了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的气焰。
  在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法院审结了抗拒改造、破坏生产、破坏粮食统购等现行刑事案件141起,保障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1957年至1966年,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十年中,遵照毛泽东主席提岀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669起。其中反革命案件944起、普通刑事案件3671起。判处死刑案犯大大减少,比前7年下降65%。
  1958年开始批判“右倾保守思想”,1959年又提出全面“反右倾”,致使审判工作岀现了“宁左勿右”的倾向。在这一错误思想指导下,制定了司法工作跃进计划,不切合实际地提出了“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批”以及“一杆子插到底”等错误口号,仅1958年审理的1200名刑事罪犯,就比1957年的215人增长了365.1%,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
  1961年至1963年,法院为了扭转审判工作的不正之风,对“左”的思潮进行了批判,恢复了正常的办案审判制度。为纠正错误,落实政策,对1958年以来三年判处的2377人的刑事案件,先后多次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面复查,并根据“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其中一批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作了改判纠正。
  1977年法院进行了整顿。对1966年至1976年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006起全面进行了复査,属于冤假错案的223起297人,占案件总数的20%以上;在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假错案比例达80%以上,以后又陆续复查了历次运动中所判处的刑事案件,对冤假错案逐件进行了纠正。
  1983年11月至1985年底,法院在“严打”中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同作战,组成了22个审判组,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478起724人,保障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二节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法院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处理。从1950年4月至1985年底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4万起。其中,调处和判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392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54.5%;财产权益案件7019起,占45.5%。
  1950年至1956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院严格遵循“依靠群众、调査研究、调解为主”的方针,共审结民事案件7426起,其中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纠纷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民事纠纷暴露岀来,民事案件直线上升。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案件1085起,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处得当。
  1982年至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以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普遍执行了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各种制度,使所处理案件基本达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得当、处理正确。仅1985年即接收案件408件,审结案件408件。
  第三节经济审判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于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 配备干部4人。
  经济审判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的纠纷案件。
  建庭后,从1981年5月至1985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636起,其中合同纠纷占42.8%,其他占57.2%,总诉讼标的额为284万元。
  自1985年元月以来,抽调了院机关、庭室的骨干10多名,多次组成巡回法庭,走出机关,深入乡镇、企业、巡回办案,送法上门,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使一些长期未能处理的经济纠纷案运用法律手段得到合理的解决。8〜12月份,就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533起,维护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
  第四节巡回法庭
  1953年6月法院成立了辛集巡回法庭,主要深入到探花刘楼、安兴、辛集、沙土一带开展司法工作。1955年初又成立了王浩屯和高庄巡回法庭。王浩屯巡回法庭主要在王浩屯、何楼、马岭岗一带巡回办案;高庄巡回法庭在高庄、吕陵、小留一带开展工作。1955年下半年,3个法庭分别改为辛集人民法庭、王浩屯人民法庭、高庄人民法庭。
  巡回法庭人员经常走村串户,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普法教育。它是法院司法工作的一大创举,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第四章司法行政
  为健全法制,1980年11月菏泽县政府成立菏泽县司法局,至1985年司法局设3股(法制宣传、民调、人秘)、2处(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共有工作人员31人。
  第一节民事调解
  建国初期,菏泽县有12个区,每4个区设一巡回法庭(髙庄、辛集、王浩屯)、区设一名民政助理员。重大民事纠纷递交法庭,较轻微纠纷由民政
  助理员负责调解,1980年建司法局后,逐步建立健全了法制。培训出一批司法助理员充实到基层单位,加强了民事调解工作。到1982年,各乡镇都配了1名司法助理员,各行政村和街道均成立了调解委员会。自1981年至1985年涌现出先进调解委员会131个,先进调解员226人,先进司法助理员12名。几年来主要开展的工作有婚姻、继承、债务、农田、水利、农机具、家庭邻里等纠纷,总计22041件。
  菏泽市民事调解情况一览表第二节律师与公证
  律师1957年菏泽县成立法律顾问处,主要职责是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事宜,1959年撤销,1981年又重新恢复,隶属于司法局。1985年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律师、特邀律师各1名、实习律师和律师工作者各2名,另有兼职律师7名。到1985年底已受聘担任了12个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2个是专业户。从1981年至1985年共承办刑事辩护121件,办结民事案件154件,代书560份,解答群众咨询4484人次。
  公证1981年3月,菏泽县司法局设立公证处。1985年有工作人员12名,另有兼职公证员101名。
  自1981年至1985年底,公证处共办理各种公证11.8297万件,其中经济方面3471件、宅基11.2172万件、民间1843件、涉外13件。
  1981年至1985年菏泽市法律顾问处业务情况统计表
  第三节法制宣传
  1980年,司法局设宣传股,利用多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截止1985年,全市受教育人数达224.7万人次,并培训了4826名普法宣传员。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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