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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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23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公民选举
分类号: D034.4
页数: 2
页码: 394-395
摘要: 菏泽的公民选举,始于1912年,以临时参议会、议事会的产生为开端,1947年元月国民党菏泽县政府成立参议会,便初步形成制度。建国后,又经历了民主协商推荐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选和直接选举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个阶段,公民选举的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关键词: 全民公决 公民选举

内容

菏泽的公民选举,始于1912年(民国元年),以临时参议会、议事会的产生为开端,1947年元月(民国35年)国民党菏泽县政府成立参议会,便初步形成制度。建国后,又经历了民主协商推荐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选和直接选举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个阶段,公民选举的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选举方法
  清末民初所进行的省、县议员及“国大”代表的选举,局限性很大,多是少数人强奸民意的选举或贿选。建国前,战争频繁,人民政权四处流动,无法进行民主选举,政府的领导人均实行委任制。
  “菏泽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民主协商、推选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代表中一部分是各界人民选民会选举的,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职业团体、部队等推选的, 还有一部分则是政府和各方面协商邀请的。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66年以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额与当选名额相等,1980年以后,则实行直接差额选举。由全县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留有差额,如1981年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选民民主确定代表候选人708名,应选代表420人,比应选名额多288名,超岀68.5%。
  二、代表资格
  清末民初的选民资格是:①没有文化程度的人不得为选民;②没有相当资产的人不得为选民;③没有在当地3年至5年居住的人,不得为选民。
  建国后,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为:凡是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公民,除患精神病者及褫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能当选为代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为:凡居住本县境内年满18岁之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患有精神病者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选举程序
  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1953年的选举,县和县以下均建立了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经专署审批由党、政、军、工会、青年、妇女、民政、商业、文教、卫生、爱国人士等方面的代表13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人员经县审批,由5到9人组成。第二,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做好选民登记,县选举委员会统一训练区乡干部和登记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采取固定登记站与流动登记站的方法,做到人口调查清,选民登记清;然后认真做好选民资格审査、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与选民小组,讨论选举代表,选区的划分,按选民居住情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大队)联片划为一个选区;个别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大队)单独设选区;城镇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选区;县属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系统设选区。选区划定后,代表的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并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协商确定候选人,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第四、召开人民代表会。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先召开各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后召开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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