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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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菏泽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5182002022000012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油
分类号: F717.5
页数: 8
页码: 244-251
摘要: 1940年7月到1942年9月,菏泽没有专门粮食管理机构,由县财科负责粮食的征收、管理与供应。1945年9月成立了管理机构县粮食仓库,1946年菏泽县党政机关转移黄河北, 粮食仓库撤销。粮食工作仍由财政科管理。1952年4月县粮食仓库改称菏泽县粮食局。是年11月地区粮食公司荷泽营业部并入县粮食局。
关键词: 粮油商店 粮油商业

内容

1940年7月到1942年9月,菏泽没有专门粮食管理机构,由县财科负责粮食的征收、管理与供应。1945年9月成立了管理机构县粮食仓库,1946年菏泽县党政机关转移黄河北, 粮食仓库撤销。粮食工作仍由财政科管理。
  1949年9月,菏泽县重新建立县粮食仓库,负责全县的公粮征收、保管与供应。1952年4月县粮食仓库改称菏泽县粮食局。是年11月地区粮食公司荷泽营业部并入县粮食局。从此县粮局既负责全县公粮征收、管理与供给,又负责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与调运工作。1956年,建菏泽县油脂公司,负责全县油脂、油料的购、销、加工业务。1958年该公司撤销,菏泽县粮食局统管全县粮油购、销、调、存、加工业务。1958年8月,县种子站由农业局划归县粮食局,负责全县粮种的收购、调拨、储存、供销工作,并负责指导良种的繁育、选留任务。1962年种子站重归县农业局。1968年11月县粮食局与县棉麻公司合并,改称菏泽县粮、棉、油管理站。1970年1月粮、棉分开,恢复粮食局建制。1985年菏泽市粮食局设购销储运公司、饲料公司、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粮油议价购销公司。下辖23个农村粮食管理所、1个城镇供应公司、2个直属粮库、1个油脂库。全市设粮油网点48处, 其中城内16处、农村32处,共有职工1251人。
  第二节征购销售
  一、粮油征购
  明清两代,地、丁两税统归一则, 原来征收谷麦,后改米、银。民国初期仍沿旧制,民国4年改章征米。
  抗日战争时期,菏泽县有共产党、国民党、日伪三个政权并存。日伪方面对公粮的“征收”实为武装掠夺,经常集结军队,突入农村,抓夫、拉车装运粮食,洗劫一空;国民党方面田赋征收,主要通过地方行政组织催敛。民国30年物价飞涨,改征款为粮、钱各半。
  共产党抗日民主县政权,对公粮的征收,原则是既要合理负担,又要保证战争供给的需要。抗日战争初期,按“减轻劳动人民负担”的方针,取消一切捐税摊派,按照财产的多少规定纳税比例,最多不超过全年收入的30%。对不劳而获者之收入则课以重税,并说服富户自愿交纳救国捐;如说服无效时,则指定摊派钱、粮。
  1943年,解放区执行简易合理负担办法,在査田、定产、区分土质的基础上,以人计算累进,以户计算负担,每亩年收入1・2石至1・4石为标准地,收入超过或少于此数的根据土质好坏,参照收获多少折合成标准地计算负担,分为5等11级(见下表)。
  注:土地面积按240方步为一亩(每步5市尺)计算负担时每人扣除标准地1亩累进率为:
  为免征点,其余按累进率计算负担,其超过免征点20亩以上的土地不再累进,每亩作1.9亩计算负担。
  1947年对标准地收获量,由原定1.2石至1.4石改为1石至1.2石。(每斗15市斤)。
  1948年采取比例征收制,取消累进,趋向固定负担,明确土地等级标准和租田负担计算法。
  土地等级标准规定,土地肥沃、旱涝均收者为特等地;淤土地和其他肥沃土地为上等地;黄土地或两合土为中等地;沙碱性土地为下等地;土地沙碱、脊薄者为劣等地。租田负担计算法;未土改区,自耕地,一亩按一亩计算负担;靠剥削过活者,小种地在实行“二五增佃”后原系二八开(秋二八,麦一九)及一九开者,按自耕地计算负担,三七开(秋三七,麦二八)及三堆开者,岀租人每亩按9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暂不负担。大种地(对半分)与定额租种之土地,在实行“二五减租”(系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政策,即把地主给农民土地的租额按抗战前的标准降低25%)后,出租人按6分5厘计算负担,承种人按3分5厘计算负担。已土改区,无劳力而岀租者,按分得土地收益的正比例负担。如二八分者,出租人每亩地按8分计算负担,承种人按2分计算负担,其余类推。
  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下达《农业税则指示》,凡常年应定谷10市斗的土地作为一个标准亩。每标准亩年征小米25市斤、地方粮小米5市斤。除粮外折征款、布、棉、柴草及其他实物。
  1949年的公粮征收,以麦秋两季统算,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1951年贯彻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在麦季实行借征办法,多交麦,少交秋,秋征时统一结齐。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实行按实产比例借征麦粮的原则。国粮占17.1%,地粮占国粮的2%,运费占国、地粮的2.5%,机动照顾粮占国、地粮的4%。县、区、村都执行这一借征率的负担办法。(4%的机动粮,县掌握1%,区掌握3%)。
  在秋征中,实行征雇运输办法,规定附征运输费按收入任务的2.5%,运费计算办法,平均按每里百斤1两7钱。为了补偿装卸车时间,照顾短途运输,不论运程远近,均按载重量外加装运费5%。,与运费一同付发。
  1952年,仍采取麦秋统算。麦季借征为实产量的17%。本县在麦征内改征菜籽50万斤、代金30万斤、棉花3万斤、良种她子麦20万斤、四三八麦15万斤(小麦15两抵交小米1斤)。
  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本县及时贯彻执行了“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的政策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原则,收购余粮户的余粮。统购量一般掌握在统购农民实有余粮的55%〜80%,最多不超过90%。当年超额完成了征购任务。征购过程中,由于对农民余粮实底没有摸清,层层派购,也曾出现了某些征购过头粮的现象。
  1954年,公粮夏秋两季按比例征收,沿河无固定收入地区,夏征每人减除半个免征点,按实产15%征收。若遇灾情,欠收不到2成不减;欠收4成以上减5成;欠收6成以上全免。统购粮,扣除应负担公粮和免购额(包括种子、口粮、饲料。小麦免购额为109斤,秋粮免购额为390斤),再依“统购分级累进定率”计算购量。
  1955年,公粮的征收,按农业税实征额随征地方自筹8%。重灾区可降低附征比例。是年,农村开始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一定三年不变。统购时,扣除公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其他机动粮后,按余额的95%统购。对富农则统购其全部余粮。
  1956年,为适应合作化,对农业社采取按社计征的办法。为保证地方开支,地方自筹改为20%,并取消征雇运费制,实行义务运送制。
  1958年,改革农业税制,执行调产定率,计税按常年产量全县每亩平均152斤,较过去年产量提高6.29%;税率确定为14・47%,较原平均税率降低0.44%。是年专署分配菏泽县征收任务3750万斤(标准粮),比1957年增加2.52%较原负担增加2.97%。
  对个体户农民的税率,按农业社税率计征,另行加征其税额的1成到5成。加征后的税额,不得超过个体农民常年粮食产量的30%。
  社员自留地、饲料地,按社的提产比例评产,按社税率计征。税额由社员负担,由社代交。
  养大牲畜及种畜者,每头全年减征农业税粮15斤。
  河滩地及无固定收入土地,可按实产量的8%计征。
  1959年至1962年,粮食征购放弃了“三定”(定产、定销、定购),实行大购大销,购后又销,城市街道、农村普遍建立公共食堂,粮食管理混乱, 浪费极大,给人民生活带来困难,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1964年,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先征收农业税,后统购余粮,是年,粮食征购开始实行核定基数、定包购任务的办法。
  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和“超购超奖”的办法。对售粮超过包购任务部分加价30%,并奖励布票,奖售化肥。1971年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1978年,新大豆上市,执行“大豆一斤顶二斤任务”的规定。1979年从夏粮上市起,征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对集体分配口粮不足365斤的不征购。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1983年8月,农民完成征购任务的余粮,可实行多种渠道经营,活跃了农村经济,方便了群众。
  1985年,农业税由征实(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小麦、稻谷、谷子、玉米,对非定购品种实行自由购销,扩大了市场调节范围。
  油料统购于1953年结合粮食统购进行。1955年采取登记评定产量,每亩花生除扣留种仁20市斤、自食量每人每年14市斤外,剩余量按95%统购。油菜籽除留足种子,全部卖给国家。
  1961年,对油料实行“奖售”政策,每交售花生仁、芝麻、蓖麻子100市斤,各奖售粮食20市斤。1962年改为收购芝麻100市斤,奖售化肥30市斤、食油30市斤或粮200市斤;收购蓖麻子100市斤,奖售食油25市斤。1963年,收购油菜籽100市斤,奖售化肥30市斤、食糖1.3市斤、布票5市尺、香烟5盒。1982年奖售粮油,改为奖售化肥。
  二、粮油统销
  1953年,菏泽市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驻城机关、部队、学校、工厂、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供应粮食30市斤。面食业按实需量供应。大车店、马车行的牲畜饲料按实需发给饲料证, 凭证供给。
  1955年6月,城区对非农业人口口粮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供应。工商行业用粮采取计划定额供应,牲畜饲料用粮实行分类定量供应。是年10月实行熟食凭票(粮票)供应。1960年因粮食紧张于9月采取按10%的比例降低定量标准。1973年,全省统一工种等级划分和定量标准,沿用至今。
  农村“统销”自1953年11月实行。人均口粮达不到365斤的缺粮户,由个人申请,民主评议,报区批准发给购粮证。每人每天供应粗粮1市斤。1954年实行食油“统销”,缺油户每人每月定额1.3市两。1956年,对缺油户每人每年供应3市斤。
  1958年,粮食浪费严重,造成1959年粮食库存紧张,“统销”面扩大。年初每人每天供应12市(小)两,5月份又降到10市(小)两,麦收期间每人每天增加2市(小)两。1961年,食堂解散,对缺粮者发证到户,每人每天供应8大两(10两为1市斤)。
  1963年对缺粮户每人每天供应0.5市斤。在1959年至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中,号召“低标准,瓜菜代”,对社员口粮根据农活忙、闲,遂队逐户分段计划供应。
  从1978年开始,实行粮、油议购议销,对调节城乡粮油余缺,平抑市场价格,活跃城乡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0年至1985年公粮征收负担对照表(续表)
  第三节粮油加工
  粮食加工建国前,菏泽的粮食加工完全靠石磨、石碾等工具。有牲畜者用牲畜拉,无牲畜者只好靠人力推磨推碾,异常劳累。建国后,地方国营粮油加工业日益发展。1956年, 公私合营菏泽华丰面粉厂建立,本市开始了动力加工面粉。
  1976年为适应备战,又在离城较远的皇镇集建设了小型粮食加工厂,日产能力为20吨。平时就地供应,并开展来料兑换。后因设备老化,管理不善,于1979年关闭。
  1983年,建立了荷泽市饲料厂。该厂除生产配合饲料外,还生产部分混合料及浓缩饲料。在农村,1965年以后,新的粮食加工设备陆续代替了石磨、石碾,农民加工粮食基本上不用出村,各乡镇也陆续建起了中、小型面粉加工厂。
  油料加工建国前,农村以加工豆油、花生油、棉油为主。多是小型木桩榨油,还有以芝麻为原料的“小磨”香油坊。1956年建立了公私合营菏泽植物油厂,日处理原料30吨。1970年1月,在该厂的基础上,建立了菏泽粮油机械厂。油料加工开始走向机械化。
  80年代后,城乡小型油料加工坊、小磨香油坊纷纷兴建,而且多是电动的。
  第四节粮油储藏
  菏泽城东郊的仓房村,是宋代收交税粮储存的仓库。明、清时菏泽未设大型储粮仓。抗日战争时期及解放战争时期,县、区财科虽设有粮秣会计负责公粮的征收、支拨,但没有固定粮仓。建国初期租用民房或没收地主的房屋作为代用粮库,库员多为雇员。
  建国后,1950年由国家投资3.5万斤小米,在荷泽城内小教场(现二库)建立了菏泽第一座大型粮库,1951年又在段海购地41亩建立“北库”。1951年至1953年之间,由国家投资,先后在探花刘楼、马村、李庄集建设国库。至1953年底荷泽县共设代库和存粮点41处。粮油储备设施不断改进,保证了粮油安全储存。1985年全市共有大型正规粮仓348座,仓容13110万斤。

知识出处

菏泽市志

《菏泽市志》

菏泽上次的地方志是清光绪六年(1880年)修,距今已110年。新修《菏泽市志》,应上承光绪六年,举凡光绪六年后菏泽的政治、经济、文化、人物等等方面都应修在新志里,传之后世。新志继承了以前地志的传统格式,共分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地理、农业、工业、商业、财税金融、交通邮电、城乡建设、牡丹、党派群团、政权政协、公安司法、教育、文化、科技、军事、风俗、方言、人物、附录等二十多编。在编纂过程中,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同志付出了大量劳动。他们重视调查,重视档案。他们派人深入农村、街道,采访历史事件当事人,记录口述材料,调查古迹,寻觅残碑,记录民间传说、故事。他们采访了200多人次,积累了宝贵的资料。他们查阅各种档案,摘录材料数十万字。他们还创办了不定期刊物 《菏泽市史志资料》,收集各方面材料。他们工作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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