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抚恤与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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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肥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520020210001641
颗粒名称: 遗嘱抚恤与补助
分类号: D412.66
页数: 2
页码: 215-216
摘要: 1957年以后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死者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原工作单位可从福利费中给予死者的直系亲属临时补助或定期补助。1979年始,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工龄满5年以上而病故的,可享受遗属补助。补助对象必须是,其父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或妻年满50岁,或虽未满50岁但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未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未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非农业人口补助18~20元,农业人口15元。对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病故者,酌情发一次性遗属补助。
关键词: 生活福利 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

内容

1957年以后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死者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原工作单位可从福利费中给予死者的直系亲属临时补助或定期补助。1979年始,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工龄满5年以上而病故的,可享受遗属补助。补助对象必须是,其父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或妻年满50岁,或虽未满50岁但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未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未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非农业人口补助18~20元,农业人口15元。对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病故者,酌情发一次性遗属补助。
  职工遗属抚恤与补助,1956年前凡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因公死亡或病故者,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死者家属生活困难,可给予临时补助或不定期补助。1957年按规定由职工原单位给予定期抚恤或补助。抚恤补助对象必须是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1982年始按省劳动局、省工会《劳动保险待遇》规定:遗属抚恤费,职工因公死亡或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死亡,遗属1~3人以上者,分别发本人工资的25~60%。按月付至遗属失去供养条件时止。遗属救济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含退休后去世的),遗属1~3人以上者,一次分别支付本人3~12个月的工资。没有供养直系亲属,只有直系亲属的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如生活困难者可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从1986年起,干部职工遗属补助费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口的21元。至1987年,共办理遗属补助1129户,1595人。

知识出处

肥城县志

《肥城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出版地:1992.4

本书上限起清末,下限1987年,记载了肥城县的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及重大经济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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