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肥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1520020210001641 |
颗粒名称: | 遗嘱抚恤与补助 |
分类号: | D412.66 |
页数: | 2 |
页码: | 215-216 |
摘要: | 1957年以后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死者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原工作单位可从福利费中给予死者的直系亲属临时补助或定期补助。1979年始,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工龄满5年以上而病故的,可享受遗属补助。补助对象必须是,其父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或妻年满50岁,或虽未满50岁但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未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未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非农业人口补助18~20元,农业人口15元。对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病故者,酌情发一次性遗属补助。 |
关键词: | 生活福利 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