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549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F253.7
页数: 3
页码: 72-74
摘要: 《利津年鉴》1999卷中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

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收入管理
  1.村提留乡统筹费、以资代劳款、承包费、土地补偿费、电费、水费、社会捐资、集资款、集体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一律纳入帐内管理。
  2.严格实行村帐、村财乡(镇)代管制度。所有各项收入必须在5日内上缴乡(镇)农经站管理。各村严禁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除全额没收外,还要扣减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全年工资。当前还没有实行村帐、村财双代管的乡(镇),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3.实行周转备用金制度。各乡(镇) 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村500—2000元的周转备用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违者对责任人和主要领导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撤销职务。
  二、支出管理
  1.严格审批程序。各项开支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金额在300元以内的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内的由村支部和村委会研究确定;1000—5000元的由村支部、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研究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大型的开支必须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
  2.严格报销程序。报销人员必须持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的权限由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审签后方可报销,否则,农经站财会人员不得办理。
  3.严格招待费管理。实行招待费限额制度,各乡(镇)每年根据各村的收入来源、人口多少、对外经济关系确定招待费限额,无经济收入的村原则上不得有招待费。各村对规定的招待费限额,不得擅自突破,确有特殊情况,限额不足者,应向乡(镇)农经站写出书面报告,经农经站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否则,由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自负。
  4.严格费用结算管理。对应支付的款项,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必须在10日内结算。对因无资金支付能力,而不能按时支付的费用,要先作挂帐处理,其欠款在会计核算中据实反映。对超过结算日期的,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三、财产物资管理各村的财产物资村委会要建立明细帐卡予以登记。公共财产不得擅自借用。若遇特殊情况,须报乡(镇)农经站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若有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固定资产的出租、捐赠、变卖、报废要经村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报乡(镇)政府批准,每年要组织一次财产物资清查,达到帐实相符。
  四、债权债务管理
  1.加强债权债务款项发生的审批。各村严格控制个人及外单位的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下的借款,必须首先取得债务方符合规定的凭证,并有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方可办理。对债务的发生,必须出具债权方认可的符合规定的凭证,加盖公章后并有经办人、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三方签字。对数额超出1000元以上的借出款需经村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分管领导批准。
  2.严格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债务方、债权方或项目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明细核算,不得混淆,否则,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村领导提供债权、债务到期情况,限期进行清偿、并及时处理帐务,对原来擅自借出的款项到期不归还的由责任人归还。对各项债权、债务必须每年核对一次。对因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帐务。对一些单位或个人的欠款,乡(镇)农经站可采取换据计息、以欠转贷、限期归还的办法。
  五、票据使用和管理
  1.各村所收取的各项收入,要统一使用“山东省村提留乡统筹收费凭证”或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否则,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对各项支出往来款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白条、两联单和自制票据,对不合法票据,领导不能签字,乡 (镇)农经站不得报销,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票据的内容填写要齐全,并加盖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印章,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报销,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款。
  六、监督管理
  1.各村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公布两次,即在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各公布一次,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使用情况等。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査,检査情况通报全县。各村一律建立醒目的有保护设施的公开栏,防止随贴随破坏的现象。对不按期张榜公布的村,乡(镇)政府责成限期公布,并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公布的单位责任人撤销职务。
  2.各村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设3—5人,其组成人员必须经群众推荐,由有较髙威信的群众、老党员、老干部等参加,报乡(镇)政府批准。理财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审理出的问题,向村支部、村委会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各乡(镇)要加强农经站的管理,确保业务人员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办理业务。乡(镇)农经站每月底对村级发生的一切经济事项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单据一律不准入帐。乡(镇)农经站会同乡(镇)审计办公室必须每年审计三分之一的村,县农业局、审计局每年抽审各乡镇年审村的三分之一。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有贪污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各乡镇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挪用村财乡(镇)代管的资金,如经发现, 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5.本规定由县监察局、县农业局监督实施。
  6.本规定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采用分行业记事的办法,系统地记载各行业、各乡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实况,所用资料为1998年度,与《利津年鉴》(1998年卷) 相衔接,保持了历史资料的连续性。

阅读

相关地名

山东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