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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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2542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分类号: F121.23
页数: 3
页码: 49-51
摘要: 《利津年鉴》1999卷中对中共利津县委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描述。
关键词: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上级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全面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今后全县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要切实做到让各级领导强起来,让服务部门的灯绿起来,让个体私营业户红起来,让职工群众干起来,让全县人民富起来,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县人民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2.允许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公休日、节假日兴办第二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允许自收自支、差补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等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准滥用职权,搞不正当竞争;②依法经营,照章交纳税费;③不准无偿使用公家设施搞经营,损公肥私。
  3.直接从事第二职业或以资金、技术、设备等向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所获得收入,均属个人正常的合法收入,在交纳税收的前提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和干预,并依法给予保护。
  4.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县直、乡镇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分别视其工作性质,按编委核定编制额的40%左右组织工作人员(不包括一线教师、医生)领办、创办各类服务基地、示范企业或停职留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保留编制、保留职务、保留工资级别,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晋级,三年内工资照发。接近内退年龄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办理内退手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规定。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单位停职留薪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定,并签订合同。
  5.放宽税费征收政策。对年生产、销售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其会计核算基本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对新办的私营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给予一年的试营业期,缓交各税,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利发[1997]39号、利办发[1997]35号文件和本规定,公布有关税费目录和承诺服务措施,个体私营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税费缓、免、返手续,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予以审批。
  6.积极扶持专业村、产业乡(镇)的发展。各乡镇要立足本乡镇实际,走农业产业化路子,依托本地资源,发挥规模优势,引导农民全方位进入市场。引导、鼓励农民承包土地进行开发,创办家庭农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户、专业村、产业乡(镇)发照时,除登记工本费外一律不收费。凡符合条件的专业村、产业乡(镇)经县、市25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工商部门逐级审批认定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享受县专业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7.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购买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也可兼并或通过控股、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兴办股份制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或三个以上个体、私营业户自愿联合,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利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支持其组建企业集团。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的全部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予20%的优惠,一次交不齐的,欠缴部分在办理资产抵押手续的前提下,允许3年内分期交清。允许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接收原企业职工60%以上并签定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接收一名职工按6000元标准冲低出售价格,最低为零。并缓征所得税2年。
  8.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进项目和资金。凡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当年上交税金的2%给予奖励,期限为3—5年,资金由县、乡财政支付;引进货币资金的,按到位资金的2-4%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9.拓宽融资渠道。县财政部门从1999年开始,按个体私营经济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各商业银行要每年安排30%以上的新增贷款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实行信用评级贷款制度。
  10.个体私营企业新上生产项目用地或开发新产品增加用地,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出让的形式,也可由乡镇政府征用后租赁给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收回、拆除、侵占;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搬迁的,应严格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进行。
  11.个体私营企业每年上交税金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上交税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上交税额的3%给予奖励。
  12.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搞好“下岗职工市场”的建设。凡持《失业证》在“下岗职工市场” 经营的业户,除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执照外,两年内不收取各种税费。各部门不经批准不得进入市场检查、罚款。
  对进入夜市、早市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体户、下岗职工(原经营业户除外),除收缴少量的卫生管理费外,两年内免收一切税费。
  13.对新上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持乡镇政府和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的证明,免收县级电贴费。
  对新上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持乡镇政府和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的证明,按当地现行收费标准的半价安装电话一部。
  14.利用工基交、商贸流通企业原厂房设备、临街商业用房和持原企业登记名称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原单位只收取房屋或设备租赁费、承包费,其它民事责任和工资福利由经营者承担的,不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15.加强对收费和罚款的管理。凡按国家规定属个体私营业户交纳的收费,不管哪个部门均要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30%收取,凡国家没有规定的一律取消。由物价部门公布各部门的收费标准及降低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部门必须实行“三定一公开一统一”(定时、定点、定额26收费,公开收费标准和各户定额,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实行交费卡制度。未经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批准的,一律不准检查、罚款;凡经批准检查又需要罚款的,先将检查、罚款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批准。
  16.重点发展100户以上的利津镇、陈庄镇、盐窝镇三大经济园区。要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应收的税费统一收缴、分户结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检查、收费。
  17.对个体私营企业中符合职称等级或工人技师评定条件的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个体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要严格遵守《劳动法》,搞好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障服务。劳动部门要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的用工管理,指导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要重视私营企业中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逐步完善。
  18.切实搞好对个体私营业户的信息服务。县、乡两级都要成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广泛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加强与大市场、国内外信息网络及有关企业的联系,积极为个体私营业户提供各种服务。
  19.县、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增加个体私营业者的比例,有关部门要做好举荐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
  20.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从事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业户代办各种手续,实行最低有偿服务。
  21.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成立资金互助组织,本着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本组织成员及其他业户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依法经营,违者依法查处。
  23.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浓厚氛围。新闻媒体要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栏目和专题,深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宣传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是“光彩事业”,全社会要对个体私营经济多支持、多保护、多服务。
  24.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充实加强办事机构,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部门政绩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25.本规定与利发[1997]39号、利办发[1997]35号文件一并执行。本规定由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知识出处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

《利津年鉴》(1999年卷)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采用分行业记事的办法,系统地记载各行业、各乡镇两个文明建设的实况,所用资料为1998年度,与《利津年鉴》(1998年卷) 相衔接,保持了历史资料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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