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涵闸虹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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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市黄河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200003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涵闸虹吸
分类号: U449.83
页数: 5
页码: 360-364
摘要: 引黄涵闸、虹吸工程始建于50年代初,至1965年共修涵闸1座,虹吸管5处31条。其管理机构除綦家嘴闸由黄河修防段管理外,虹吸均由所在县水利局成立引黄灌溉管理所(处)统管渠首和灌区,1962年停止引黄,机构有的缩小有的撤销。
关键词: 工程管理 涵闸虹吸

内容

一、机构沿革
  引黄涵闸、虹吸工程始建于50年代初,至1965年共修涵闸1座,虹吸管5处31条。其管理机构除綦家嘴闸由黄河修防段管理外,虹吸均由所在县水利局成立引黄灌溉管理所(处)统管渠首和灌区,1962年停止引黄,机构有的缩小有的撤销。
  1962年黄委会通知:为黄河防洪安全,引黄渠首工程虽停止运用,但管理机构不能撤销,对工程设施应全面检查,经常观测、养护,汛期加强防守、抢护,保证工程的完整与安全。同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引黄渠首工程由地、县水利部门交黄河修防部门。1963年山东省水利厅、河务局联合转发水电部“关于同意黄委会接管沿黄涵闸、虹吸工程办法的函”及黄委会“关于黄河下游沿岸引黄涵闸、虹吸和枢纽工程交接补充意见”的通知,由地市水利局与黄河修防处会同沿黄县人民委员会与水利、黄河部门完成了渠首设施的交接工作。1965年引黄灌溉再次兴起,涵闸、虹吸以下游防冲槽下100米为界,归修防部门管理。所配管理人员,多系老弱或兼职,除简单记录放水量和启闭闸门外,其他观测维修项目开展较差,工程设施失修,附属设施有的被盗或破坏。
  1979年黄委会颁发《关于黄河下游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按工程规模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工作逐步正规。各闸按黄委会规定下限配备管理人员。但由于修防人员短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且机构也不时变化,麻湾分洪分凌闸、章丘屋子泄洪闸开始为段级管理单位,后归分段管理,人员也逐年减少。
  1984年东营修防处成立,加强了引黄、分洪分凌、放淤渠首工程的管理。大型涵闸设管理所(股级),小型的由分段设专人管理。截至1988年底,由处、段管理的共有引黄涵闸8座,分洪分凌、放淤、排灌闸10座,虹吸管1处计4条。共配管理人员40人,普遍实行管理岗位责任制,按《管理条例》做好各项管理工作。1988年经山东河务局检查验收,麻湾分洪闸、曹店引黄闸、清户、王营排灌闸、十八户放淤闸、路庄虹吸被评为本年度的达标工程。
  二、管理制度
  70年代前,黄委会、山东河务局颁发的涵闸管理办法,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未能贯彻实施。1977年山东河务局制订《山东黄河涵闸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和虹吸工程管理办法及规程。1978〜1979年贯彻全国水利会议精神,“把水利工作重点转移到管理上来”,黄委会、河务局先后颁发办法、章程。1981年8月黄委会转发水利部《关于引黄灌区试行用水签票的通知》。1982年黄委会制订《黄河下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用水签票制度:由灌区管理部门根据用水量作岀计划,修防段签发水票,凭票提闸放水。如签票用完需继续放水时,必须提前两天签水票,凭票结算水费,无票停止供水。
  引水管理制度:引黄涵闸、虹吸引水分别在流量5000立方米每秒和3000立方米每秒以下时,由修防段批准。超过上述流量时报市转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在流量小于500立方米每秒的枯水期,按山东河务局、水利厅分水计划执行。
  管理责任:凡在临黄堤、南展堤上修建的引水、分洪、分凌、放淤、排水闸及虹吸管等,均由所在县、区修防段统一管理。但临黄堤上的宁海乡纪冯穿涵,垦利镇义和险工格堤和临黄堤各一穿涵,北大堤上的马场、神仙沟闸,防洪堤上的“五七”闸和垦东闸,罗家屋子和西宋虹吸管以及在黄河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扬水站均由使用单位管理。黄河工程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督促,确保渡汛安全。
  管理范围:凡黄河主管部门管理的涵闸、虹吸,除根据山东黄河工程管理办法“从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外,结合实际,东营市制订《黄河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麻湾分洪分凌闸、十八户放淤闸接上游防冲槽的引河按原征地范围至河道止,曹店分凌放淤闸接下游防冲槽按原征地范围接五干衬砌渠道止,章丘屋子泄洪闸接下游防冲槽的引河按原征地范围至河道止,由黄河工程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做到:工程无破坏,各项设备无被盗损失;工程各部位、启闭机等设备,机房卫生每星期清扫、养护一次;不引水期间发现底板有砖石等障碍物及时清除;工程四周管理范围内,清除杂草,整齐清洁,搞好绿化、美化;冒雨顺水,并及时填垫水沟浪窝,维护好砌石工程。虹吸管在汛期,事先拆管封堵,机房内严禁闲杂人员参观或住宿;管理人员严格交班制度。
  观测制度:渠首建筑物定期观测,特别在高水位引水时,严格执行观测各项规定,对沉陷、位移、渗压、裂缝及进出口水位、流量、含沙量进行测验。
  在王庄、曹店、胜利、一号坝等引黄闸安设测流、测沙设备,开展流量和含沙量测验。各闸观测任务见表6—2。
  涵闸观测任务表 表6—2
  (续表)
  三、维修养护
  按照“养重于修、修重于防、防重于抢”的原则和“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人员对引黄渠首工程严格执行检査观测的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每年汛前、汛期、汛后由修防处、段组织领导干部、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检查,制定和实施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分养护、岁修、大修和抢修。各管理单位根据平日发现的工程缺陷和问题,每年结合春修于汛前进行。其费用按年度编列计划由河务局审批,列入水利事业费岁修项目,据实列报,超支追加,节余上缴。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维修养护费实行经费包干、核算定额,多年不变,完成任务,节余分成。1986年山东河务局《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涵闸、虹吸维修养护费从事业发展基金中支付。各涵闸的专项支出,包括大修和抢修均需编造计划,由河务局批准施工。
  四、水费征收
  1965年国务院批转水电部制定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黄委会制订《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虹吸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几点意见》。嗣后,水电部、黄委会、河务局及山东省政府、惠民地区行署对引黄淤灌征收水费标准、办法,先后发布过多次指示和规定,一再重申:凡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引黄工程,受益单位都要交纳水费。收缴的水费用于抵支管理人员事业费、运转费、正常维修养护费,做到以水养水,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国务院授权水电部颁发《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灌溉用水,4〜6月份枯水季节,每立方米交黄河管理部门1厘,其余时间每立方米水交0.3厘。2.工业及城市用水,4〜6月份枯水季节,每立方米交4厘,其余时间每立方米水交2.5厘。3.用水单位自建自管的引黄渠首工程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自1979年开始,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直接交纳。胜利灌区经胜利油田、垦利县政府、垦利修防段协议,胜利油田按所放水量的70%(其中工业、农业各占35%),垦利县按所放水量的30%向黄河渠首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1979〜1981年东营修防处每年平均收水费6万元左右,占地方收水费的5%。1982年按新收费标准执行,当年征收水费44.18万元,1983年征收26.47万元。
  1984年后各段征收水费见表6—3。
  1985年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中指出:引用黄河水的,按有关规定向黄河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1984〜1988年征收水费表 单位:万元表6—3
  注:本表不包括打渔张2〜4干向惠民地区交的水费。
  资料摘自本处统计资料汇编。

知识出处

东营市黄河志

《东营市黄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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