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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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85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安置
分类号: D05
页数: 3
页码: 416-418
摘要: 本节记录了复原军人、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关键词: 政党 政治 理论

内容

复员军人安置1950~1985年,辖区内安置复员军人1837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的310人,解放战争时期444人,建国后复员军人108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有部分军队复员干部被安排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1981年,落实军队复员干部政策,将1969~1975年间军队干部复员回农村的改为转业安置,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重新安置工作。1989~1997年共接收转业志愿兵116名,根据专业特长,全部进行对口安置。
  退伍军入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置退伍军人。1984~1997年,全区接收退伍军人1799人,其中农业户口的1317人。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34人进行安置。1987年,对在越南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全部妥善安置。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服役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原则上回原单位复职。1984~1997年,接收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482人。
  革命伤残军人安置对有工作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家住农村的,由乡镇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家住城镇的,优先安置适当工作。1984~1997年,共接收革命伤残军人34人。1997年,全区有伤残军人593人,其中特等残废军人2人,一等残废军人21人,二等甲级残废军人67人,二等乙级残废军人121人,三等甲级残废军人200人,三等乙级残废军人182人,均得到妥善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1987年2月开始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至1997年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11人,其中副师级干部1人,团级干部8人,营级干部1人,无军籍职工1人。1986年8月,修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处(简称军休所),占地18.04亩,总投资140万元,住房12套,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1993年,军休所修假山2座,凉亭2个,门球场1处。配备微型货车1辆,中型面包车1辆。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政治待遇上,按照国家规定安排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政治活动,组织就近调查研究,参观全区工农业建设项目,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在生活方面,除及时发给应得的各种生活费用外,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并配备卫生所1处,提供方便的医疗服务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做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1993—1995年,被省民政厅授予“先进军休所”称号。1995年,被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为老干部服务先进集体”称号。

知识出处

东营区志

《东营区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0

本书分二十五篇,内容包括:行政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石油;城建环保;农业;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财政、税务、金融;政党、政协;政务;公安、司法;军事;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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