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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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2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16
页数: 1
页码: 541
摘要: 司法民事调解,遵循“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关键词: 司法局 司法行政 利津县

内容

司法民事调解,遵循“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1986一1989年,贯彻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充实、调整乡镇法律服务站,培训村级调解组织。期间,受理民间纠纷调处率为89.7%,避免民转刑案件1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4人。1990年,法律服务站由“调解型”向“服务型”转变。乡村两级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纠纷1817起,避免矛盾激化63起,避免非正常死亡9人次,制止聚众斗殴97起。同时,法律服务站利用代理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民事等服务方式,为当事人挽回经济利益11.0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30余万元。
  1991-1994年,乡镇法律服务门类从一般经济纠纷拓宽到行政争议,服务对象从公民、企业法人延伸到政府机关,服务内容从非诉讼调解扩大到诉讼代理,实现基层民事调解与法律服务的有机结合。紧密配合“严打”斗争,及时解决重点户、重点人之间的纠纷苗头。期间,在全县开展调解工作“示范乡”、“示范村”活动。全县民事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3.88%。1994年,明集乡司法所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一等奖”;2名司法助理员,1名民事调解工作者受到省司法厅记功表彰;4个民事调解组织和16名个人受到东营市人事局、司法局联合表彰。
  1998-2000年,开展学英模、创“四无”(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无调处不当致使矛盾激化;无群众性械斗;无集体性上访)活动,加强乡镇司法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有效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对刑释解教、缓刑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基层矛盾得以有效化解,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2002年,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路子,企事业单位健全调解组织,全县510个村委会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形成县、乡、片、村、组(村民小组)、联户(10户3员)六级调解组织网络。参与民间矛盾排查工作人员达到1605人。年内,调解民间纠纷725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7%,信访案件和民事诉讼减少,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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