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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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23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工作改革
分类号: D921.14
页数: 1
页码: 533
摘要: 本文描述了1988-2002年民事审判工作由过去的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亦依靠政策。事审判坚持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和办案社会效果显著增强。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中国

内容

1988年起,民事审判工作由过去的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亦依靠政策。1989年,刑事审判坚持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和办案社会效果显著增强。
  1995年,改革审判运行机制,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建立立案处,坚持“立案分离,审执分开,审监分离、信访有序”的原则,统一审查立案,统一收费标准,集中管理费用,防止“审而不立,立而不审,执行乱、乱执行”。制定法院管理“12条规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取消诉讼费与工作目标责任挂钩做法。
  1996年,开展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重点强化庭审功能和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
  1997年,刑事审判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当庭宣判率占34%;民事审判推行直接开庭和排期开庭,80%的案件一次开庭可调解或判决结案。
  1988年,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广泛开展法官庭审观摩活动,提高法官审判素质。罗镇法庭的庭审方式改革得到省高院的肯定。庭长王学民被评为全省十佳优秀审判长之一。
  2000年,实行以“立大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流程管理新机制,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同时,实施“立案、审判、监督、执行”四分离制度,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诉讼费管理实行“法院开票,银行收钱,财政统管”的财务管理新机制。
  2002年,实行审判工作简繁分流机制。对立案案件进行“简”、“繁”分类,“分流”处理。这一创新成果被省高院采用,并在全省推广。实行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简易审新做法,取消案件裁判行政化管理,实行法官独立裁判权,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依照审判职责对案件进行直接裁判,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责。逐步改变庭长、主管院长层层审批的做法,庭长、院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办案质量提高。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推行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三权分离”执行工作新机制,使执行局各庭和执行人员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彼此监督,执行工作实现了科学、规范、高效的目的要求。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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