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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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2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529-530
摘要: 全县刑事案件自1997年明显减少,到2002年,平均年报捕案犯100人左右,批捕70人左右;移送起诉案犯100人左右,审查起诉80人左右,为1989年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的时期。
关键词: 利津县 检察机关 检察制度

内容

1979年实施《刑事诉讼法》后,凡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一般刑事案件,直接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再报县委批准。
  1986年,刑事检察配合“严打”斗争,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预审,快审快结,准确及时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七类”犯罪分子(流窜作案分子,强奸、轮奸妇女的犯罪分子,流氓团伙分子,杀人,爆炸,抢劫犯,重大盗窃犯)。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26起39人,批捕率76.9%,批捕准确率达到山东省高检院要求。其中“七类”犯罪案件8起1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4起56人,其中“七类”犯罪案件6起12人。审结22起54人,起诉率67.8%。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29起35人作有罪判决,其中,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4人,5年以上徒刑的14人。
  1987年,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坚持“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决定”制度和“提审被告人、下乡复核”制度。年内,拘留转捕平均审结时间2.3天;未拘留报捕平均审结时间6.3天,比上年提前7.7天。无错捕、漏捕现象。人犯起诉率为81.1%,准确率100%。新受理审结案件,平均办案时间14.7天,比法定时间提前15.3天,对“七类”犯罪办案平均时间11.4天,比法定时限提前18.6天。
  1988一1989年,加强批捕、起诉监督工作,严把证据事实关、案件定性关、法律政策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补查材料112份,调查112人次,追捕1人,口头纠正违法6次,防止错捕3人。批捕准确率100%;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下乡复核材料137份,追诉被告人9人,口头纠正违法4次,起诉准确率100%。
  1990年,贯彻省高检院关于自侦案件侦捕、侦诉分开的指示,侦查部门不再决定自侦案件的逮捕与起诉,而由刑事检察部门行使职权。
  1996年,加大对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年内追捕漏犯7人,追诉漏犯38人,追加漏罪14条,改变案件定性8件,改变适用法律条款7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9件次,对法院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4件次。
  1999年,刑事执法监督工作突出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全年立案监督初查案件5起,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1件3人,公安机关据此已立案l件3人;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既注重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又注意保障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全年不批准逮捕31人,追诉漏犯2人,纠正错案3起。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次。
  2001年,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依法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此举促进了审查起诉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全县刑事案件自1997年明显减少,到2002年,平均年报捕案犯100人左右,批捕70人左右;移送起诉案犯100人左右,审查起诉80人左右,为1989年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的时期。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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