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志愿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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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2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志愿兵
分类号: E125
页数: 2
页码: 515-516
摘要: 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已成为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较长时期继续服役者,为志愿兵,称为士官。
关键词: 兵役法 兵役制度 利津县

内容

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已成为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较长时期继续服役者,为志愿兵,称为士官。
  服役期限,1999年以前,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度延长。志愿兵退役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1999年底,进行土官制度改革,按部队需要,分层次保留骨干,实行分散服役制度。士官服役分为六期,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9年以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一定的选取程序,可进入下一期服役。士官的军衔分为三等六级,即:高级士官六级、五级;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初级士官二级、一级。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士官退役时,初级土官作复原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土官作转业安置。新的士官制度,引入竞争淘汰机制,较好的克服了干好干差一个样,服役时间一刀切的弊端,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土官的积极性。
  1986-2002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志愿兵222人。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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