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
唯一号: | 15132002021000119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义务兵 |
分类号: | E125 |
页数: | 1 |
页码: | 515 |
摘要: | 义务兵役制始于1955年。1984年5月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期为陆军3年,海军和空军4年。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颁布新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国家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义务兵的服役期限均缩短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义务兵的军衔,1988年按总参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编制军衔》规定将上土、中土、下士、上等兵、列兵,改为列兵、上等兵。按国家规定,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由入伍所在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般回原籍,当地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1986-2002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767人,其中按规定安置587人。 |
关键词: | 兵役法 兵役制度 利津县 |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