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婚姻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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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17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婚姻登记管理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页码: 496-497
摘要: 本文描述了婚姻登记,婚姻管理。
关键词: 户籍 婚姻登记 利津县

内容

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1980年颁布的新《婚姻法》、民政部1985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及山东省1988年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婚姻登记。由乡镇民政所办理。
  1990年,乡镇民政婚姻登记处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联合办公。先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开始启用民政部监制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4种婚姻证件。同时,开始实行晚婚晚育登记的规定。1997年开始使用山东省民政厅印制的新式《婚姻状况证明》。按照规定,严格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制度。是年,改革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镇办理婚姻登记改为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全县设县城和陈庄两处登记点。男女结婚法定登记程序,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须持户口证明、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照片;离婚者再婚还应持有离婚证书,填写结婚申请书。经审查,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即发给结婚证书,成为合法夫妻。1986-2002年,全县共登记结婚38295对。
  婚姻管理
  婚姻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违法婚姻行为。近十几年里,社会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而道德伦理和法制教育相对滞后,不履行法定手续私婚、早婚现象一度增多。民政局会同计划生育、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对违法婚姻进行治理。1986-2002年,累计查处违法婚姻871对1742人。为搞好婚姻管理工作,全县加强登记机关建设,建立起标准化登记室,对乡镇登记员进行系统培训,对在登记管理中违犯规定,造成问题的登记员和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
  1986-2002年利津县婚姻管理情况表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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