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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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163
颗粒名称: 第九节 社会保险
分类号: C913
页数: 4
页码: 479-482
摘要: 本文描述了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关键词: 劳动局 社会保障 利津县

内容

企业养老保险
  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年,撤销利津县劳动保险公司,成立利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至年底全县共有合同制工人639人,收缴养老基金15797.22元。
  1987年,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对固定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对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从1987年1月起收缴养老保险基金。
  1991年下发《关于对工人退休退职集中审批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月起,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工人退休退职。
  1993年实行企业固定职工个人缴费制度。推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双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社会保险机构,所有企业配备专职与兼职业务员,建立完整台帐。
  1996年,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当年收缴生育保险基金14万元。年内县政府出台关于《利津县城镇县以下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2年,实行目标、任务、责任三落实,共收缴企业养老保险金993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5%。落实养老金发放承诺制度,按时足额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发放率100%。制定《关于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全县离退休人员住址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完整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变化情况,搞好退管服务。
  1987-2002年利津县企业养老保险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93年4月成立机关事业保险处,定编5人,隶属县人事局。1995年11月设业务股、财务股。1999年5月底,整体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着全县106个机关事业单位7800多名在职职工和1300余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县共收缴保险基金1036万元。同时及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离退休费1166万元。
  2000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收缴比例,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工资项目全部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和支付范围,收缴比例调整为21%,即单位19%、个人2%。全年收缴保险基金1662万元,完成任务的100%;共支付离退休费1468万元。对县直部分单位的离退休费实行了社会化发放。
  2002年调整保险基金收缴比例,单位20%、个人2%,并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一并纳入了统筹支付范围。全年收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2100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7%。为全县1320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1970万元,发放率达100%。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1992年11月成立,隶属县民政局,定编5人,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各乡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定编3人。1999年5月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和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务工经商人员。缴纳养老金的人不分性别、职业,年龄一般为20周岁到60周岁。领取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特殊情况,领取年龄为50周岁或55周岁。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保证期满后仍健在者,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领取不够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可以继承。若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规定支付其丧葬费。
  1993-1996年,全县参保人数17484人,养老基金积累总额218.73万元。
  1999年,全年共收取保费56.93万元,参保人数为278人,领取人数46人,共发放养老金2.77万元。年内召开全县农保档案会议,对全县入保档案进行整理和编号。
  2001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缴费清查核对工作。
  2002年,领取人数为97人,领取金额5.05万元。
  1993-2002年,全县参保人数20253人,收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总额509.49万元。
  1993-2002年全县农保入保和发放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万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业务由利津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后改为利津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其业务范围为:全县企业干部职工(含临时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中央、省驻利津直属企业职工。从1987年起,按职工个人全额工资的1%收取失业保险费,并对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特困职工实施救济。到1994年,共收缴保险金754079元,发放救济金464084元。
  1995年,全县应缴单位101个,实收单位100个,参加人数7260人,收缴率为99%,收缴保险金23.16万元,发放救济金3.5万元。
  1996一1997年,共收缴失业保险金53.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0%。
  1998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由原来的1%提高到3%,由原来的个人缴纳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即个人交纳1%、单位交纳2%。全年收缴保险金30万元,完成任务103%,滚存结余44.5万元。为困难企业发放救济金3万元,为下岗职工筹集基本生活保障金6万元。
  1999-2000年,把外商投资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扩面工作重点,内部实行收缴任务量化包干,共收缴失业保险金124万元,为105名失业职工发放保险金17.98万元。
  2001年,为115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金201.5万元,收缴失业保险金84万元,共筹集保险金114万元,滚存结余20万元。
  2002年,失业保险以扩面征缴为重点,收失业保险金130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18%。为2719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383万元。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的前身是利津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隶属县卫生局。1999年5月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测算、业务经办以及医药费报销工作。自移交以来,共为全县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和在职职工报销医药费500余万元,从未发生过因医药费报销而出现的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2年11月召开全县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县政府出台《利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8个办法,规定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报销比例为:报销范围金额扣除起付标准后在职职工分别为85%、80%、75%;退休职工在此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为700元/年,并根据规定的医疗费金额给予65%、70%、75%、80%的比例报销。全县登记审核参保单位,确定11家定点医院和两家零售药店,对符合条件的102名A类及201名B类处方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认定发证。全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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