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施政辑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113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施政辑要
分类号: D033
页数: 5
页码: 453-457
摘要: 本节描述了重要政令( 财政方面,劳动人事方面 ,城镇建设方面, 土地管理方面 ,经济建设方面 ,企业改革方面 ,减负方面 , 行政执法方面 ,医疗卫生方面 ,民政方面 ),重大政事(滩涂开发,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县乡机构改革)。
关键词: 政权政协 国家政治制度 利津县

内容

重要政令
  财政方面 1986年6月1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乡镇级财政的通知》,对建立乡镇财政的原则、体制、职责范围以及资金收支与调度等作了明确要求。
  1989年1月9日,县政府下发通知,批准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对乡镇财政体制以及收支范围、收支基数作了明确规定。
  1995年11月1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从1996年1月起,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核实收支基数,收入递增包干,补助逐年递减,上交逐年递增,收支留归乡镇,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劳动人事方面 1987年3月11日,县政府根据《东营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实施细则意见》,制定了《利津县关于贯彻改革劳动制度各项政策的办法》,对城镇户口待业的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的手续、录取办法及原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3年5月25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对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及奖励等问题作了规定。
  1995年8月16日,县政府转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范围、对象、收缴方法及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996年9月2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间、范围、步骤、方法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2000年9月30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全县失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就失业保险费的缴纳范围、数额和其它管理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4月3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须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订责任状,严格控制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发生。
  2001年8月28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招收。
  城镇建设方面 1987年11月2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颁发城镇房屋产权证书的通知》。对证书发放范围、办法、要求及登记费用作了明确规定。
  1997年7月2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对1997年7月1日以后住房基金缴纳标准、时间、调整住房租金标准、公有住房出售制度、价格、优惠政策作了具体规定。
  1998年4月1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各建制镇城镇化水平到2000年达到50%,2005年达到70%的目标。
  土地管理方面 1991年12月4日,县政府下达《关于编制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明确意见。
  1994年4月6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则、年限、方式、程序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年限、价格以及土地使用终止的条件、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
  1995年12月13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实施<利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津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通知》。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对象、范围及各项指标作了明确规定。
  1999年1月28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征税范围和标准重新作出规定。
  2000年5月11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数量、面积、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非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户多宅、批而不建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经济建设方面 1992年2月22日,县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兴办经济实体的试行办法》,要求各部门围绕利津经济,重点兴办工业、饲养业、养殖业、服务业以及各种实体公司等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
  1993年1月5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对发展第三产业的重大意义和发展重点及政策措施提出了意见。
  1993年7月10日,县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人员的条件、待遇、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地和权利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职权作出了规定。
  1995年1月5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要求结合全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将畜牧业生产作为近期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导产业来抓,继续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大力发展畜牧业。
  1995年1月10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产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全面提高水产养殖效益,加快水产品市场体系和龙头企业建设。
  1996年5月8日,县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淡水养殖开发的意见》,要求在淡水养殖开发中,实行“上农下渔”模式,并就有关开发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2001年3月13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点、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科技与教育、人民生活与社会事业发展、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改革方面 1992年2月22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行业承包的意见》,决定对商业、粮食、物资、城建、农机、外贸、供销等系统内的企业实行全行业承包,同时,对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1994年3月2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企业拍卖暂行办法》、《利津县公有民营暂行办法》、《利津县关于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实施意见》、《利津县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利津县企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利津县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6个企业改革文件,对不同企业改革的性质作了明文规定。
  减负方面 1993年7月20日,县政府出台《利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乡镇统筹村提留、劳动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它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动管理条例》。同时,对收取方式、管理用途作了规定。
  2000年6月14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村提留乡统筹费管理规定》。《规定》指出: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批的乡(镇)农民负担的数额向农民提取,且统筹费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2002年10月10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村级经费保障暂行办法》,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及有关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执法方面 1999年3月12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利津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以及有关注意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2000年5月15日,县政府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通知》,具体提出了行政执法的标准要求,并就有关制度建设及应抓的工作提出了意见。
  2002年8月5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决定》。对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内部管理、细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
  医疗卫生方面 1989年1月4日,县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办法》。对公费医疗实行包干定点医疗、特殊人员的医疗报销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0年7月27日,县政府印发《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每年人均45元,实行包干到管理单位的办法。
  1996年5月14日,县政府印发《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对卫生经费的筹集范围、管理权限和列支比例作出规定。
  1996年5月15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意见》,县乡两级政府将初保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对初保工作的各项任务、指标、部门分工、实施步骤、主要措施作了具体要求。
  2002年11月15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8个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保险范围、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医疗服务与监督管理,职工就住医院、医疗机构定点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事项作了规定。
  民政方面 1992年12月1日,县政府印发《利津县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办法》,对优抚对象的范围、抚恤标准、发放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7年11月5日,县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要求县直及各乡镇要在1997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对保障原则、标准、程序、实施办法、资金与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8年6月23日,县政府印发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要求从1998年7月1日起,在全县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对城市低保的原则、保障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与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重大政事
  滩涂开发利津县有59公里海岸线,滩涂面积2万余公顷,20世纪80年代之前,利津滩涂尚属原始状态,主要是人工采捕蛏、黄眼蟹、白蛤、文蛤等,生产量极少。1985年,联合国粮食计划署援建工程“2771”项目开始实施,利津县委、县政府果断决策,进行大规模滩涂开发。1986年2月,全县4万多民工上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滩涂养虾工程大会战,共计动用土方310万立方米,驻防潮堤9公里,围圈滩涂2800公顷。后又陆续完成虾苗孵化室,饵料加工厂,冷藏厂等配套设施。是年,投放虾苗9130尾,总产175吨,总产值227万元。利津县历史上首次人工养虾获得成功。
  1992年,利津县承担国家农业部“丰收计划”项目——“万亩浅海滩涂贝类增养高产技术”,并获得成功。此后,滩涂海水养殖克服自然、气候、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困难,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养殖品种由单一的对虾增加到贝类、蟹类、鱼类和卤虫等。到2002年全县海水养殖面积达到12133公顷,其中浅海护养8333公顷,卤虫1466公顷,南美白对虾1200公顷,虾蟹混养1466公顷,实现总产1830吨,产值8959万元。全年采捕贝类2.15万吨,实现产值8124万元。滩涂开发,海水养殖,已成为利津经济重要生长点。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
  1、兴建水库。1991年,兴建利津水库。解决了境内油田和县城工业、生活用水以及附近乡镇的工农业生产与生活用水。详见农业编第八章第二节。1997年又建成城南水库。
  2、实施灌区工程建设。1987年4月至1988年10月,重建王庄引黄闸。1988年实施王庄灌区总干(即六干渠)拓宽工程。1989一1990年实施王庄灌区二干渠福祥泵站送水工程。2000年实施王庄灌区改扩建工程。进一步完善了县境中北部及河口区的供水系统,确保了利津、河口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详见农业编第八章第三节。
  县乡机构改革 1986-2002年,先后进行三次县、乡机构改革。
  第一次:1988-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建设工作的通知》,全县进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体制改革,简政放权,使县级权力下放,健全乡镇政府职能。交给乡镇管理的县直分支机构有:卫生院、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经站、农机管理站、土地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水利站、交通运输管理站、教育组、统计站、文化站、广播站、计划生育办公室等14个单位。1988年12月19日,利津县举行简政放权仪式,县、乡(镇)政府首批下放乡镇管理的12个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在交接书上签字。
  第二次:1993年10月,根据省、市部署,按照政企分开,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县、乡机构进行改革。将涉农、涉工、涉商的县直企业经济部门分别改建成经济或服务实体,对8个条件成熟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成建制转成企业,将县委、县政府机关后勤工作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创建面向社会的服务实体,将行使行政职能的乡镇事业单位撤销,组建6个综合性办公室,转变了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企、政事关系。全县共分流县、乡(镇)机关工人171人,清退临时用工503人,减轻了财政负担。改革后的县级党政群机关由84个减少到37个,县直党政群机关(含公、检、法、司、人武部、人大、政协)内设机构由199个减少到144个,县、乡(镇)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由改革前的1745人减少到1232人(含专项编制279人)。1999年,县委、县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台《关于清理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用人工作的实施方案》将列入县、乡(镇)直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清退范围(含司机、炊事人员、门卫、联防队员、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等)的计划外用人1131人全部清退。
  第三次:2001年11月,根据东营市统一部署,新一轮机构改革进入准备阶段。2002年2月10日,市委、市政府正式批复利津县机构改革方案。3月,全县县、乡(镇)机构改革全面铺开。为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各经济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将属于企业的生产管理职能交还给企业,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移到市场,减行政职能5项,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转移到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县律师事务所实行脱钩改制,理顺部门交叉职能27项。改革后,县委部门、单位由原来12个精简为9个,县政府部门、单位由原来38个精简为23个,县级党政部门由原来160个精简为124个,乡镇党政机构由原来99个精简为36个,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原来114个精简为34个。县级党委机关人员编制总量精简13名,政府机关人员编制总量精简100名,公安、司法专项行政编制精简21名,乡镇党政群机关编制精简236名,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精简27名,乡镇党政领导指数精简16名,县、乡党政机关精简分流64人,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精简分流351人,其中整建制转自收自支的139人。
  减轻农民负担县委、县政府根据国务院1990年2月3日发出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及省、市有关规定,于1991年,成立由监察、审计、计委、物价、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检查农业税擅自提高税率、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不据实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情况;要求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各占2.5%,两项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不能互相挤占;规定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每年不能超过30个,必须以出工为主,原则上不能以资代劳;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有关部门在农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禁止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农村收取钱财物时动用专政方式;监督各项减负政策的落实情况。
  为切实抓好减负工作,县委、县政府从1991年开始,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利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利津县村提留乡(镇)统筹费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002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到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增加农民税赋,不得将税赋定得过高,不得擅自提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比率;加强筹资筹劳管理,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批”,筹资筹劳必须严格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对区域性防洪、抗旱工程和公益设施,确需建设和维护的,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可动用部分农村劳动力,但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工不得超过5个;加强过渡期内“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管理,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两工”不得超过25个(到2005年全面取消“两工”);落实好各项减免政策。对农村“五保户”、70岁以上老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不负担筹资、筹劳义务,村民不满18周岁、男过55周岁、女45周岁、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负担筹劳义务。在筹资筹劳中,烈军属、老复员军人、特困户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县政府委派监察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实行重点监督和检查。1991-1994年以治理“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为重点,着重检查农民负担、农村财务、农村电价问题。1993年,废止涉及农民负担文件15件,取消收费项目40多项,当年减轻农民负担300多万元。1996年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6.93万份,实行村财乡管。年内开展农民负担执法监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文件64件、3480份,涉及26个项目,取消50件、14个项目。每年减轻农民负担2600万元。2002年,全县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9个乡镇、505个行政村、135个部门(单位),共设立公示牌、板654处(块);发放《农民监督负担卡》、《农民生产费用卡》各7200份,《农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据》5700本,解答农民咨询电话50余次,接待来访人员20人次。年内,全县税费改革通过市检查验收。税费改革后,农民人均减负45元,减免税费人员18044人,其中烈属191人,伤残军人198人,老复员军人393人,特困户3245人,残疾人1364人,70岁以上老人14251人,其他132人。
  实施为民工程为实施县委决策,推进城市化战略进程,在全县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县政府提出了2002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的工作目标:搞好经济开发区配套网络建设,完成利一路、利二路、利三路西延和滨港路城区段拓宽改造,建设利五路、利六路、利七路和凤凰路;完成水厂建设一期工程,改善城区居民饮用水质量;实施农村“小康型饮水工程”,解决农村5.6万人的吃水困难;搞好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加强县直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县一中、实验一校和第二实验幼儿园新建扩建工程;实施热电厂二期扩建工程,规划建设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实施利沾路改造工程;搞好利津高科技示范园建设;建设永莘河拦蓄工程。这“十件实事”及重点工程共9类23件,涉及道路、水利、广场、示范园、住房、农业、工业、教育、流通等方面,总投资46330.35万元。各类建设工程于2002年度全面竣工。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