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7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
分类号: C812
页数: 1
页码: 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利津县1986-2002年县内人口的婚姻情况。
关键词: 婚姻 利津县

内容

1980年修改的国家《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由过去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更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86年全县初婚青年2171名,晚婚1149人,晚婚率52.9%。1990年后,受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影响,全县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针对这种情况,县委、县政府把控制人口增长当作大事来抓,在全社会未婚男女青年中提倡晚婚晚育,女满23周岁,男25周岁为晚婚年龄。1990年初婚人数为1972人,晚婚1350人,晚婚率68.5%;1998年初婚人数为1916人,晚婚1913人,晚婚率99.8%; 2000年初婚人数为2011人,晚婚2002人,晚婚率99.6%;2002年全县初婚人数为1967人,晚婚1954人,晚婚率99.6%。
   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记载,全县育龄人群,女性比男性高5.51%,男性死亡者高于女性,离婚的比例呈逐步上升趋势,但全县的社会婚姻家庭关系还是相当稳定的。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县15岁(包括15岁)以上人口为227650人,其中晚婚者32920人,占14.46%;有配偶者17411人,占7.6%;丧偶者14740人,占6.5%;离婚者1140人,占0.5%。全县女性平均初婚为22.5岁,男性平均年龄为23.7岁,男女一般在24岁左右结婚,超30岁的未婚男女仍属极少数。30岁以上未婚者,尚有一定数量,以男子居多,其中35-39岁男子中,未婚者占0.1%,60-79岁男性未婚者占0.016%。

知识出处

利津县志(1986~2002)

《利津县志(1986~2002)》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6

《利津县志》(1986-2002),旨在存史以鉴兴衰成败之理,资治以寓因革损益之训,教化以启爱国爱乡之情,兴业以济人民富裕幸福之道。全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精心谋篇,广征博采,科学考证,去粗取精,实事求是地记述了 1986年至2002年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诸方面的发展变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是一部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权威性于一体的县情百科全书。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