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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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496
颗粒名称: 一、 规范性文件
分类号: D622
页数: 62
页码: 459-520
摘要: 国务院6月10日批复我市牛庄区、东营区合并为东营区。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1987年7月9日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两区合并有关情况的汇报。认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批复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对新组建的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
关键词: 人民代表 会议 东营区

内容

关于新组建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几个问题的决定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12号文件)
  国务院6月10日批复我市牛庄区、东营区合并为东营区。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1987年7月9日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两区合并有关情况的汇报。认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批复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对新组建的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原牛庄区、东营区的人民代表,除调离和迁出两区,其代表资格即行中止外,为新组建的东营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
  二、牛庄、东营两区合并为东营区,需认真履行法律手续,召开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届次顺延原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为东营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任期到1990年换届为止。本次代表大会,要选举新组建的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原牛庄、东营两区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除调离原选举单位外,均作为本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相应职务的候选人,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差额选举。东营区人大常委会设委员21人,含主任、副主任6人。
  三、建议新组建的东营区委成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筹备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四、原牛庄、东营区人大常委会、政府、“两院”的职权行使至召开本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领导班子为止,并同新组建的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两院”做好交接工作。
  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法
  (1990年4月23日区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次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山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代表是区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建议),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条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区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内容不同分别转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其它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转办可以采取专题会议或其它形式进行。
  第四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问题。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凡是能够解决而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况,取得代表的谅解。
  第五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可以采取直接与代表见面征求意见、现场办理等办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应有一名领导同志个别分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办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处理代表建议。需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南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分别办理。
  第六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应及时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建议,凡是能够立即作出答复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到代表驻地当面答复,并在会后按规定格式(附后)作出书面答复;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会后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对闭会期间代表来信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三个月内作出答复。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报告,并向代表作出说明。但对代表建议的正式答复最迟不能超过六个月。
  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并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汇报。
  对代表视察、议事会、座谈会等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在收到代表建议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对代表反映强烈、时间性较强、急需解决的建议,应立即办理。
  第七条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完毕后,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每一位提出建议的区人大代表,同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答复代表建议,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语言简炼,语气诚恳,答复明确,格式规范。答复文稿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及两院主要领导审核。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关机关、组织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区人大代表建议的收集、转办、催办、督办,常委会其它委室负责协助催办、督办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催办、督办可采取征求代表意见、重点检查、电话询问,发催办函、通报办理情况等方式。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如实报告办理情况,并按催办要求办理。对办理工作不认真,答复文稿不规范的机关或组织,应责成其重新办理。对办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综合上次常委会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书面报告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几项暂行制度
  (1990年8月17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使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几项暂行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丁作,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
  要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区人大常委会的重大活动和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
  本暂行制度,已经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制度不符的,以本暂行制度为准。
  一、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1、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召集,一般应在三月底以前开完。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2、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要做下列准备工作:
  (1)提出会议议程草案,确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2)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列席人员等名单草案。
  (3)对区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4)起草、修订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5)督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两院”)做好有关工作报告及需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等起草和准备工作。
  (6)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3、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及早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根据情况,可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草案)发给代表。临时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通知。
  4、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行政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负责本代表团在会议期间的有关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5、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乡镇人大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组织区人大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走访选民、召开代表议事会等,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代表在会议期间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质询、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做好准备。
  6、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大会秘书处,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在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7、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提交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事项。
  预备会议上的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8、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预备会议的各项议题草案进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确定正式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题草案。
  9、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对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各方面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和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制度,及时研究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10、对会议上形成的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公告等文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辑汇编。
  二、区人大常委会例会制度
  1、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二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2、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3、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般是:听取审议区“一府两院”的执法和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区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议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任免事项以及需要由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一府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各机构均可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正常情况下,应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半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议案草案和说明材料。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5、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6、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区人大常委会例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7、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或人大工作办公室主任,视具体情况吸收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门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8、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拟定后,应及时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有关准备。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9、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围绕会议议题搞好调查,为常委会审议议题提供依据,同时做好会议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的各种文件、材料编辑会刊。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会会议制度
  1、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主任会议有主任、副主任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2、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3、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一个时期的工作。
  (2)决定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3)决定区“一府两院”提出的人事任免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审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5)研究和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意见的重大问题。
  (6)决定代表集体视察、代表议事会、调查研究的议题和内容。
  (7)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执法和工作情况汇报。
  (8)其他需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4、主任会议决定问题,由主任、副主任过半数通过。
  5、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吸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
  四、监督工作制度.
  1、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区“一府两院”行使职权,区“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其监督。
  2、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主要是:
  (1)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
  (3)区“一府两院”的工作。
  3、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1)区人民政府的决定、行政规章,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及其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部分变更的执行情况。
  (3)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执行情况。
  (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遵守纪律、履行公职和廉洁勤政的情况。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权益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6)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4、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1)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有计划地听取区“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同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告机关应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2)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常委会的委托,可以听取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机构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以及其它不妥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3)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对区“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4)区人民政府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5)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与机构有关的文件。对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由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6)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以及其他事宜进行视察或检查。在视察或检查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发现违宪、违法行为,应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纠正。
  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由有关的办事机构对有关执法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发现重大违宪、违法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7)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办事机构对重大违宪、违法事件或其他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负责报告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8)区人大常委会采用多种形式监督有关机关、组织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促使其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9)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10)在监督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处理和追究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人事任免制度
  1、任免范围:
  (1)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表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弓决定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人员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任免程序:
  (1)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均由提请部门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同时填报《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提请任免报告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3)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工作人员时,应作提请任免的说明。
  (4)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需用其它方式表决,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过两次提请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再作为同一职务的人选提请任命。
  (5)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职务人员、辞职人员和任免职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通知提请部门和提出辞职请求的人员。还要向被任命人员颁发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
  (6)凡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在未经通过任免前,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7)凡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同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出新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确定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员时为止,此间不另行办理任免手续。
  (9)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制度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需由提请任命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联系人大代表制度
  1、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应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措施,坚持经常不断的走访联系代表。
  2、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坚持有计划地普遍走访同有针对性地重点走访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每年走访人大代表50%以上。
  3、走访中,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通报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广泛搜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注意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的先进经验,鼓励和发动代表开展活动,促进区“一府两院”推行工作。
  4、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诸如视察、议事会、座谈会等形式的集体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
  5、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有关的重大活动,必要时,吸收人大代表参加。
  6、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出席和列席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以及有关会议前,根据会议议题,有针对性地走访代表,广泛进行调查研究,为全文审议问题提供依据。
  7、组织召开研究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会议和研究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可根据情况吸收有关代表参加,进一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
  8、要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机会,组织区“一府两院”及职能部门直接走访接触代表,听取代表们所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9、要认真热情地接待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每月的十五日为主任、副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来访日,平时接待由代表联络科具体负责。
  10、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检查、调查等活动时,视实际情况,吸收有关人大代表参加。
  11、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驻我区的上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并及时认真地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写出活动情况报告。
  12、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不定期地经常举办人大代表学习班,交流代表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13、尽可能地多为代表印发学习文件、材料和提“建议”用的专用物品,并经常深入代表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条件。
  七、代表视察制度
  1、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参政议政作用,及时、有效地监督支持区“一府两院”的工作和解决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以及代表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体视察,并鼓励和发动人大代表自行开展持证视察活动。
  2、代表视察主要针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区“一府两院”的工作等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进行。具体活动由主任会议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3、区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或委托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代表所在单位组织代表集体视察;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上级人大代表视察;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自行进行视察。
  4、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体视察活动,一般每年至少两次。代表持证视察: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视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5、代表在视察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该提出建议的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6、被视察的单位认真接待人大代表的视察,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答复代表的询问,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代表在视察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向干部、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被视察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8、视察结束后,由组织视察的部门写出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代表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对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
  9、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保证代表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人大代表“议事会”制度
  1、人大代表“议事会”是在人大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集体参政议政、同区“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讨论问题的有效形式。
  2、人大代表“议事会”主要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针对区“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区“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议事。
  3、“议事会”分综合议事和专题议事两种形式。综合议事主要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事会主要是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随时组织。
  4、区人大代表“议事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视议事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委托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
  5、区人大常委会、区“一府两院”和参加“议事会”的代表的可提出“议事会”的建议议题。中心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6、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议事会”以区人大代表为主,吸收驻我区的省、市和乡镇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区“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对有关议题作出汇报,答复代表询问,听取代表意见。
  7、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前将“议事会”议题通知参会代表和有关人员,以便广泛调查研究,做好议事准备。
  8、代表议论比较强烈的问题,有必要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9、区政府及职能部门或“两院”,要积极落实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10、区“一府两院”及职能部门和代表所在单位要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为代表议事创造方便条件。
  九、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制度
  1、认真办理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尊重代表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区人大常委会和承办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2、区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处理意见及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处理或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3、承办单位收到代表的议事和建议、批评、意见后,如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要于收到之日起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注明理由。
  4、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区“一府两院”职权范围的议案,由区“一府两院”分别召开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措施,有一名领导分工,组织力量认真办理;对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也应由上述部门召开有关单位会议,提出要求,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档案及有关制度,确保办理质量。
  5、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一般要在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反映强烈,涉及全局性的问题,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应立即研究,力争在大会期间直接答复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要在接到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处理完毕,可给代表先作一简要答复,说明这一意见尚在处理中,以后再作正式答复。
  6、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主办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处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7、承办单位要将处理情况如实填写《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报告》。一事一件,内容明确,字迹清楚。落款署名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同时,具体承办人签字。对处理情况的报告,由承办单位留存一份,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一份(备案),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要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一份,对代表的答复要按照一人一份的要求,由承办单位填写清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审查并转复代表。
  8、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承办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承办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联络科负责催办。
  9、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回访,对办理不够认真,代表不满意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不及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10、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和区“一府两院”要按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在每次人代会上,负责向代表们书面报告上次人代会以来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联系制度
  1、为了使人大常委会全面、及时地了解区“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切实加强与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2、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工联系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联系单位有:政府办公室、劳动局、人事局、档案局等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科主要联系单位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政府所属的公安分局、司法局、法制局、监察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交通局等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科主要联系单位有:区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物价局、审计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乡镇企业局、林业局、农业畜牧局、农机局、水利局、水产局、土地管理局、供销社等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主要联系单位有:区教育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体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卫生局、广播电视管理局、侨务办公室等单位。
  4、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召开有关重要会议和开展重大活动时,可相互邀请参加。在平时注意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联系的基础上,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
  5、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有计划或不定期地对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合作。
  6、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审议前,先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审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写出审议报告。
  7、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对有关问题调查时,视具体情况;可邀请区“一府两院”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8、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文件、简报及有关资料汇编,分送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资料、工作报告、年终总结,在报区人大常委会的同时,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十一、调查研究制度
  1、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掌握第一手材料,是搞好工作的前提,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尽可能地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供依据。
  2、既要经常不断地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针对宪法、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又要注重围绕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议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在出席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围绕主任会议研究拟定的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和决定问题做好准备。
  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有计划地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信息。
  5、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及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地通过回访等形式进行调查,督促和帮助承办部门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到实处。
  6、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写出报告。重大问题,交主任会议决定。
  7、按照上级的安排,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反馈信息。
  8、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调查材料要进行认真地综合整理、分析、概括,写出调查报告。
  9、区人大常委会及办事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时,视实际情况吸收人大代表和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参加。
  10、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要为人大常委会及办事机构调查研究,提供一切方便条件。
  十二、学习制度
  1、形势的发展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各方面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牢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增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参政议政的能力。
  3、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时刻注意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安排和开展好人大工作。
  4、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增强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学法、守法、执法的表率。
  5、不断学习人大工作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兄弟县、区人大工作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
  6、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根据审议议题,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除此之外,不驻会的副主任、委员定期到机关阅读文件。
  7、在搞好自学的基础上,每周利用两个半天的时间,组织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学习。
  8、积极参加上级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安排的学习,并搞好讨论。
  9、鼓励和支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不同形式的学习,为他们搞好学习提供条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将会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越来越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不断改善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作,以适应发展的新形势,上述暂行制度将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逐步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组织驻乡镇人大代表对
  乡镇职能部门进行评议的暂行办法
  (1992年4月28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一、评议的范围、时间和参加评议人员
  评议的范围:区直部门驻乡镇的基层单位和乡镇政府职能部门。
  评议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于半年和年终结合工作总结进行。每次评议的部门不少于乡镇职能部门的半数,所有部门每年至少接受评议一次。
  参加评议的人员:由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在驻本乡镇各级人大代表中选定,每次参加评议的代表不少于驻本乡镇代表总数的50%。
  二、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10分)
  2、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服务态度;(15分)
  3、廉政建设,行业作风。(20分)
  4、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贯彻改革开放政策,促进本乡镇经济发展,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20分)
  5、本职业务工作。(35分)
  三、评议的做法和要求
  1、评前准备。
  (1)评议的二十天前,由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制定出评议的具体方案,包括被评议部门、参评代表、评议内容、评议程序等,交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审定。
  (2)按主席团审定的方案,由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负责于评前十五天通知被评议单位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由主席团开好被评单位和参评代表的动员会。
  (3)参加评议的代表要根据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广泛走访选民,深人群众,调查了解情况,征求群众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
  (4)被评议单位按照评议内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并送交乡镇分管领导审查,区直驻乡镇部门同时报区主管部门审查于评议前五天将审查后的汇报材料交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再进行审查,若有不妥之处,需退回重写,但最迟不得晚于评前一天交回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
  (5)印制有关材料。
  2、评议程度。
  (1)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评议会议。
  (2)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党委书记)作动员。
  (3)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
  (4)代表分组评议。结合评前了解情况和工作汇报,对被评议单位分别评议,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大会交流发言。各级汇报评议情况,依次指出被评议单位的成绩问题,提出代表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参评代表按要求认真填写评议票。
  (7)由监票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公开计票,汇总评议结果,根据每张评议票的评分按单项平均计分,单项平均分之和为该单位所得总分。
  (8)公布评议结果。
  (9)被评议单位领导表态发言。
  (10)乡镇领导作评议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3、评议规则。
  (1)评议票采用百分制,得分在85分以上者为信任票,84分至60分者为基本信任票,59分以下者为不信任票。
  (2)全票打满分或零分者为废票。
  (3)评议票一个单项打出超出规定分数者全票无效。
  (4)被评议单位负责人是代表者,在本单位接受评议时,不参加评议、打分。
  (5)严禁被评议单位用不正当手段拉分,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扣除其评议内容第二项得分或其它得分。
  (6)公开计票。从代表中选举监票人,当场公布评议结果。
  四、评后工作和评议结果的处理
  1、乡镇人大主席团向全乡镇和区直主管部门通报评议结果。并由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议的完整材料立卷存档。
  2、被评议单位根据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定出整改措施。十日内分别报送乡镇党委、人大工作办公室、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
  3、评议后一个月内,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组织部分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视察,并根据其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被评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
  4、区人大常委会召集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主任汇总全区评议结果(被评单位分数计算与乡镇评议相同)。双管部门评议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定形式通知区直主管部门。
  5、对得信任票的由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得不信任票的,限期改正,通报全乡镇,必须列入下一次评议的范围;连续两次得不信任票的,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建议对其主要作出适当处理。
  各乡镇要精心组织,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并不断总结经验,使这一活动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东营区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试行办法
  (1994年8月29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一、评议的指导思想
  评议工作要贯彻中央关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以宪法和法律为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讲求实效、互相配合的原则,依法评议。通过评议,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全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参加评议的人员
  以区人大代表为主体,同时邀请部分驻我区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
  三、评议的范围
  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检察院及在东营区辖区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每次具体评议的部门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四、评议的内容
  1、职能作用。包括履行职责、业务素质、办事效率、服务中心和主要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2、依法办事。包括学法、知法、守法,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情况 3、廉政建设。包括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勤政为民、政务公开、艰苦创业情况。
  4、职业道德。包括行业作风、群众观念、服务思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情况。
  5、其他职责行为的情况
  五、评议的方法
  参评代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进行大会评议发言,然后按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三个等级填写评议票。获信任以上票不低于60%的,为信任部门;获基本信任以上票不低于60%的,为基本信任部门;获基本信任以上票不足60%的为不信任部门。
  六、评议的时间
  每年评议一次,一般于年终进行。
  每次评议的具体时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七、评义的步骤
  (一)评前准备
  1、建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评议工作办公室。
  2、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意见。
  3、确定被评议单位、参评代表、并于评前一个月发出评议通知。
  4、召开评议工作动员大会。
  5、被评议单位召开动员会议,学习业务法规,对照执法责任制,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准备汇报材料。
  6、参评代表培训学习,划分小组,在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情况,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准备好评议发言材料。
  (二)召开评议会
  评议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和主持。
  1、区委领导作动员报告。
  2、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
  3、参评代表分组评议。
  4、参评代表大会发言。
  5、评议投票。
  6、汇总计票,公布评议投票结果。
  7、被评议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
  8、区政府领导人讲话。
  9、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总结讲话。
  (三)评后工作
  1、区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通报全区。
  2、被评议单位根据代表评议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十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政府所属单位同时报区政府)
  3、评议会后一个月内,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被评议部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视察或检查。
  4、适当时机,召开被评部门整改情况经验交通会议。
  八、奖惩办法
  区在大常委会将人大代表评议情况通报全区,对信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信任单位光荣称号,对不信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单位奖惩和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对代表评议出的问题,被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交法纪部门依法纪严肃处理。
  东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政府职能部门
  和区“两院”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995年5月31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我区的正确贯彻实施,保障全区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确定从今年起,在全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方针,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增强部门执法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其严格依法办事的必要措施,也是区人大常委会强化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在全区正确实施的重要途径。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就是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效的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力求把全区各方面建设和发展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实行并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必将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范围和主要内容
  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是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法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部门行业法,具体执法部门的执法内容将编印成《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目录》。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五月份,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建国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汇集筛选,把与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主义有直接关系的、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按部门归类、排序,按其性质、内容和国家机关的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分别落实到各执法部门,编印《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目录》,《目录》没有列入的和今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哪个部门对口,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并纳入执行责任制。执行部门的责任是负责抓好本部门学法、用法、熟悉所分管的法律、法规内容;熟悉所分管的法律、法规内容;二是负责制定本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划;三是负责抓好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组织检查系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增强执法责任感;五是主动与配合部门联系,加强指导,配合部门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同主管部门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担负起部门执法责任,各部门要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强职业道德、纪律、作风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责任,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施,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法制观念,更好地遵守法律。执法部门要认真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对执法成绩显著者给予鼓励表彰,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拟定七月上旬由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联合召开部门执法责任制动员大会,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和安排部署。参加会议的范围是区直机关部门全体干部。会上,宣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执法责任制,区人大领导作动员,“一府两院”负责人作表态发言,区委领导作重要讲话,并对实行执法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
  (三)结合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执法部门根据全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使全区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明确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责任、目的要求。要建立部门执法领导小组,制订出具体可行、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要突出“执法责任”这个主题,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基层单位或执法人员,力求目标明确,职责清楚,奖惩严明,措施得力,工作扎实,逐步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配备部门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对本部门执法责任、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抓好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把部门执法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召开部门执法责任制经验交流会,评选部门执法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先进,授予荣誉称号。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区委要把这项工作列人议事日程,认真听取部门执法情况汇报,并将部门执法责任制纳入全区党政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年终在考核各项专业工作的同时,把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为专题进行考核。
  (二)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人大常委会例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部门执法责任制情况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2、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视察和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部门是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区人大常委会要给予质询限期改进。因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按照法律程序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建议区委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宪违法案件,组织特殊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依法查处,3、全面掌握情况,及时督促检查。人大机关法制科要负责面上的掌握情况,各科室分别检查督促对口联系执法部门的责任制落实情况,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及时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和资料。4、任命干部要把执法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一条重要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将实行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命前法律考试,不及格不予任命。5、各执法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向人大常委会报一份部门执法情况总结,部门主要领导递交一份个人执法述职报告06、把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代表评议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开展执法评比活动。为把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将在全区开展争当执法先进集体和模范执法工作者活动。对执法集体考评的基本内容是:(1)有无执法领导组织;(2)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有无实施规划;(3)有无得力的措施,职责是否明确;(4)有无自我约束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5)是否正确行使和履行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6)法律、法规是否得到了正确贯彻实施。各执法部门要根据以上内容制订出内部具体的执法先进单位及执法先进个人评比条件。评比的办法是层层推荐,反复筛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考察和民主测评,然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区执行“双评”委员会综合全面情况评选。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区人大常委会授予“执法先进单位”和“执法模范”的荣誉称号。
  四、组织领导
  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展开要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协调“一府两院”具体组织实施。“一府两院”要切实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严肃的态度,过硬的措施,扎实的工作,抓住成效。各执法部门要执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由正职主管,副职分管,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执法人员。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秉公执法,带头依法办事。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要与普法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改革开放、两个文明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为全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东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东营区国家
  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995年5月31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我区的正确贯彻实施,保障全区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确定从今年起,在全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行执法责任制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稳定根本方针,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增强部门执法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其严格依法办事的必要措施,是区人大常委会强化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在全区正确实施的重要途径,是一项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区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工作大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搞好法制监督,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推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就是规范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效地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力求把全区各方面建设和发展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实行并逐步完善这一制度,必将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范围和主要内容
  实行执法责任制的主体范围是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法的主要内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法规,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内容将编印成《东营区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适用法律法规目录》。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五月份,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建国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汇集筛选,把与我区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有直接关系的,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按其性质、内容和国家机关的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分别明确落实到各执法部门,编印《目录》。《目录》没有列入的和今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与哪个部门对口,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并纳入执法责任制。各执法部门明确责任,一是负责抓好本部门学法、用法,熟悉所分管的法律、法规内容;二是负责制定本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划;三是负责抓好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组织检查本系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增强执法责任制;五是主动与配合部门联系,加强指导,配合部门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同主管部门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担负起部门执法责任,各部门要抓好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强职业道德、纪律、作风教育,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责任,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实施,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加强法制观念,更好地遵守法律。
  (二)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在七月份召开全区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动员大会。讲清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传达实施意见,提出具体要求,使全区各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努力提高总体执法水平。
  (三)结合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执法部门根据全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使全区广大干部和执法人员明确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责任、目的要求。要建立部门执法领导组织,制订具体可行、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要突出“执法责任”这个主题,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执法人员,力求目标明确,职责清楚,奖惩严明,措施得力,工作扎实。要逐步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配备部门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对本部门执法责任、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抓好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把部门执法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对部门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召开部门执法责任制经验交流会,评选部门执法责任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先进,授予荣誉称号。
  四、主要措施
  (一)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听取部门执法情况汇报,并将部门执法责任制纳入全区国家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范围。年终在考核各项专业工作的同时,把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为专题进行考核。
  (二)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区人大常委会例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计划的听取和审议部门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2、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视察和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部门是否依法办事之依法行政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查出的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予以质询,限期改进。因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按照法律程序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建议区委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宪违法案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依法查处。3、全面掌握情况,及时督促检查。人大法制科要负责面上的掌握情况,各科室分别检查督促对口联系部门的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及时为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和资料04、任命干部要把执法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一条重要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将实行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命前法律考试,不及格不予以任命。5、各执法部门每年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一份部门情况总结,部门主要领导递交一份个人执法述职报告。6、把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代表议事、司法机关执法错案追究制办法,对发生过错、错案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开展执法评比活动。为把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将在全区开展争当执法先进集体和模范执法工作者活动。对执法集体考评的内容是:(1)有无执法领导组织;(2)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有无实施规划;(3)有无得力的措施,职责是否明确;(4)有无自我约束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5)是否正确行使和履行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6)法律、法规是否得到了正确贯彻实施。区政府和“两院”要根据以上内容制订出各自具体的执法先进单位及执法先进个人评比条件。评比的办法是层层推荐,反复筛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然后由有关部门组成区执行“双评”委员会综合全面情况进行评比。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荣誉称号,并大张旗鼓地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调动和保护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组织领导
  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设计面广、任务艰巨、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人大常委会协调“一府两院”具体组织实施。“一府两院”要切实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严肃的态度,过硬的措施,扎实的工作,抓出成效。各执法部门要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有正职主管,副职分管,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秉公执法,带头依法办事。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要与普法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改革开放、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全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对部分任命干部执行职务
  情况进行述职评议的安排意见
  (1996年10月24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认真行使人大常委会任免权和监督权,发挥人大代表当家作主、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客观公正地评价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的执行职务情况,加强被任命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推动全区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参评人员和评议对象
  参评人员: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区人大代表。
  评议对象: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分干部。
  三、主要内容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被任命干部本届任现职以来执法、实政、廉洁等方面工作情况,包括: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及落实执法责任制情况。
  2、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领导水平、敬业精神及完成岗位任期目标任务情况。
  3、法制观念、公仆意识及廉洁自律情况。
  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四、方法步骤
  第一步:准备、发动
  1、起草、拟定述职评议实施方案。
  2、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述职评议工作安排意见。
  3、成立评议工作办公室。
  4、确定参评和评议对象并提前发出通知。
  5、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议。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讲话,对述职评议做出具体安排部署。
  6、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有关情况,明确评议目的、内容、方法步骤。
  7、述职干部按照有关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述职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步:调查研究
  1、参加评议人员围绕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按照分工,深入到述职干部所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与其人大工作联系密切的部门,调查研究,通过听取本人汇报、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述职任职情况。
  2、各调查组分析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综合评定,拟定出调查报告。
  3、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全面听取评议调查组情况汇报,并对调查报告做慎重的分析研究,统一评议意见。
  4、评议工作办公室与述职干部交换意见。
  5、述职干部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将修改、完善的述职报告印送区人大常委会及参评人员。
  第三步:述职评议
  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
  1、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
  2、述职干部做述职报告。
  3、评议工作办公室负责同志代表各评议调查组汇报调查情况。
  4、分组评议述职干部的报告,并结合调查和审议情况,拟定发言提纲,推荐出评议发言人。
  5、大会评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小组就调查了解和分组审议情况,对述职干部当面进行评议。
  6、投票测评。根据汇报和调查情况,对述职干部执行职务情况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当场公布结果。
  7、述职干部代表表态发言。
  8、区政府领导讲话,对评议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9、区委领导讲话。
  第四步:总结整改
  1、区人大常委会以适当方式通报评议结果。
  2、评议工作办公室对干部评议意见作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形成评鉴意见,分别报送区委,抄送区政府及区委组织部门,并反馈给述职干部本人。
  3、述职干部针对人大常委会的评鉴意见,制定出书面整改措施,5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同时报送主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门。
  4、区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人员对述职干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或视察,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区人大常委会总结汇总述职干部评议情况,立卷归档,做为今后任命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绩优秀者通报表扬;对有违法行为者,要求其依法纠正;对严重违法失职、以权谋私者,交法纪部门严肃查处。根据需要,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做出接受辞职、免职或撤职决定。
  五、组织领导
  这次评议活动要在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重大问题需经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报区委批准,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述职评议工作办公室,负责述职评议具体工作。李生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关于在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中评选
  “人民好公仆”活动的安排意见
  (1997年8月6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当前全区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拟定于八、九月份,在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中开展评选“人民好公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认真行使人大常委会职权,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督促任命干部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全区两个文明建设。
  二、范围和数量
  评选范围: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评选数量:区政府序列五名,区法院三名,区检察院二名。
  三、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2、思想解放,改革开放意识强,积极完成区委中心任务,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3、“公仆”意识强,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人大意识强,阶段性工作、重要活动、重大问题主动向人大汇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5、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评选同时结合任命干部机关“四整顿”情况、人大代表评议结果和组织考核意见。
  确定出十五名正式侯选人。区政府序列七名,区法院五名,区检察院三名。
  第三步:投票评选,作出决定(九月一日至五日)
  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及推荐事实材料,按照评选条件,从十五名正式候选人中投票选出十名“人民好公仆”,作出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
  第四步:总结表彰(九月六日至十日)
  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五、组织领导
  这次活动要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成立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具体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毅、李生贵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西景元、耿汝清、李九华气武爱迎、聂鸿伟。
  “双评”工作安排表
  
  关于在人大代表中开展评选“优秀人大代表”活动的安排意见
  (1997年8月6日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东营区人大常委会1997年工作要点安排,结合我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实际,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能够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发挥代表作用,为全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区人大代表,进行评选,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以评选条件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采取基层推选和区人大常委会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评选出“优秀人大代表”。通过这项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代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人大代表模范履行代表义务,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努力发挥代表作用,推动全区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和促进全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评选表彰范围
  本次评选活动的范围是区人大代表。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的数额,占全区区级代表总人数的10%左右。
  三、评选条件
  1、能够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认真学习宣传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
  3、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4、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办事、办好事,并及时地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5、积极宣传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带头落实人代会各项决议、决定,遵守有关规定。
  6、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发展区域经济,带头勤劳致富,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评选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常委会成立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指导思想,布置评选工作。
  第二阶段
  本次评选活动中,驻乡镇、区直和市直石油大学、胜利油田的区人大代表分别由各乡镇人大、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工作室、胜利石油管理局办公室秘书三科负责,按照分配名额,在征求选民意见的基础上,推选出“优秀人大代表”人选,并于8月25日前将名单及事迹材料一并报送人大常委会评选活动办公室。
  第三阶段:综合考评
  在各有关部门评选推荐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划分五个考核小组,深入基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推选出的“优秀人大代表”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并召开由部分代表、选民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对考核意见认真研究,严格审查,最后确定出“优秀人大代表”。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
  9月10日前后,召开表彰大会
  五、组织领导
  本次评选活动是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设立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具体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事主任董毅、李生贵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会,成员:西景元、耿汝清、李九华、武爱迎、聂鸿伟。考核过程中,划分五个考核小组,组长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
  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办法
  (1998年11月6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区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密切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联系的内容
  第三条联系代表,主要围绕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章联系的方式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候,根据会议议题和代表的实际情况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将会议的内容提前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让他们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区人大代表意见。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闭会期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活动,听取代表意见,推进各项工作。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代表开展议事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当家作主,参政议政作用。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时,吸收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协助区人大代表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并对代表小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对代表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及时总结、交流、推广代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分工联系区人大代表制度,每年五月份、十一月份为集中联系代表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将走访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同时,坚持做到五个必访,即:因故没有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必访;因病住院或工作、生活出现困难的代表必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代表必访;有建议、批评、意见需要反映的代表必访;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挫折的必访。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来访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来访代表,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人热情接待代表来访,认真处理代表来信,凡涉及重大问题,由常委会领导批办。
  第十五条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给代表寄送《会刊》、《工作通讯》等,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工作开展情况,经常同代表进行信件、电话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日常的代表联系工作,组织指导代表参加各项活动,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代表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做好联系代表工作当好参谋。
  第十七条联系代表工作中,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同时,进一步征求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努力改进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议事会等各种形式的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同驻本区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为他们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区人大机关工作的几项制度
  (1999年4月2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议第9次会议通过)
  一、人大机关工作程序
  为使机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搞好服务,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为全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人大党组织和历届常委会十分注重人大机关建设,特别是两区合并以后,根据机关工作实际,逐步形成了特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每日上下班,全体工作人员到值班室履行签到(退)手续。因事、因故请假按考勤制度中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二、每日上午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和卫生区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区清洁。
  三、委室当日的主要工作应在上午上班时向分管主任汇报。重大的工作事宜除向分管主任汇报外应及时报主要领导。
  四、文档人员对收到的文件要及时分组分类搞好登记,及时传阅,要在文件登记后十日内全部传阅完毕,再按规定做好文件的保存。
  五、驾驶员每日上班前要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并自觉参加卫生区的清扫工作。同时,将昨日出车票据交办公室主任签字存放。每周一上班时将上周出车情况登记表先由有关领导签字后,再交办公室分管主会审核后由车辆管理人员登记。
  六、对外县区领导来区考察学习、进行业务联系,办公室和对口委室负责接待,共同协调安排有关事项,分管主任参加。必要时主要领导参加。
  七、上级领导到单位视察指导工作,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参加,办公室与有关委室负责接待并做好服务工作。
  八、值班人员接收电话要问清内容,做好记录,并及时交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呈有关领导阅示,要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呈和电话记录的存档工作。
  九、值班人员要及时做好当日报刊的分发。对当日公文要当日处理,急件随到随办,不拖不压。
  十、值班人员要协助做好文件和各种材料的装订、分发等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十一、值班人员每日上班要搞好常委会领导办公室的卫生,并整理好室内用品。
  十二、值班人员要协助做好上级和外地来人的接待服务工作。保证接待室、会议室内的整洁,达到随时可用。
  十三、值班人员每日上班后,将主任的报刊、材料及时送到办公室。
  十四、办公室财会人员每日一清理账目,履行签字手续后,整理好所有条据。
  十五、机关购买办公用品和正常办公开支,由办公室主任视情审查同意,重大开支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所有支出事项,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报销。
  十六、来访人员由办公室和法工委负责接待,法工委具体负责给予有关问题的答复;重要案件应告知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
  十七、信访案件由法工委负责管理,重大信访件接到后,,要于当日呈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审阅,以作妥善处理。
  二、人大机关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和省市区反腐倡廉会议的精神,落实好各级党委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增强反腐倡廉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二条坚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提出的“五不准”、十规定和区委的有关要求,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勤政为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做反腐倡廉、激浊扬清的带头人。
  .第三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不索贿受贿,不铺张浪费,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克勤克俭,为政清廉。
  第四条工作积极,作风朴实,注意生活作风,遵守社会公道,讲究文明礼貌。
  第五条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
  第六条继承光荣传统,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下基层工作,一般不在基层就餐,特殊情况需就餐时,食宿按规定交费。
  第七条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征求代表意见,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组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比奉献,尊老敬贤,谦虚谨慎,互敬互爱,同心协力做好工作。
  三、人大机关考勤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和早退。
  二、每日上班时都要到值班室签到,签到时注明具体时间。上班时间未到的视为迟到;每日上午、下午正常下班时间前5分钟开始签退,提前离开的,视为早退。
  三、因事请假者需要报委室主任、分管主任、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转告考勤人员。工作人员有事须向委室主任请假,两天以上须由分管主任批准;委室负责人有事需请假,两天以内,由常委会分管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常委会主任批准。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在一天以上者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四、因事请假人员要将请假时间及时告知值班人员o*未到岗又无告知值班人员者,视为旷工。
  五、因事不能签到人员,要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值班人员要将未有签到人员及有关情况写在考勤签到登记表备注栏内。
  六、值班人员每周末要将本周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存档,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七、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八、每个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考勤制度。
  四、人大机关学习制度
  一、每周星期三晚上为机关集中学习时间,若有必要,再根据情况增加安排学习时间。
  二、学习内容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外经外贸知识以及科技、金融、管理、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上级要求学习的重要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精神等。
  三、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平时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请英模人物做报告、收看电视、走访基层单位等。
  四、建立考勤制度,考勤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时参加学习,并按要求记好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
  五、机关成立学习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学习的组织领导,制定学习计划,并对机关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五、人大机关会议制度
  1、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会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各委室主任参加。
  (二)委室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委室主任会议的主要内容:1、听取各委室工作情况汇报;2、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3、通报全区有关情况,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讨论贯彻意见;4、其他需要在委室主任会上解决的问题。
  2、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1、总结一个季度人大机关的工作;、分析工作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表扬好人好事;3、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4、其他需要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通报或解决的问题。
  六、会议服务工作细则
  为了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会务服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本要求
  1、会务服务的领导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整个会议服务工作由办公室和其他委室共同承揽。
  2、办公室主持研究会议筹备工作,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并及时检查进展情况。具体工作任务,按照办公室和机关其他委室的工作职责,分工到有关委室或直接落实到人。
  3、会议服务工作实行分工责任制。所有参加会议服务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地承揽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努力提高会议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会前准备工作
  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召开主任会议,提出会议建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的初步意见。经主任会议正式研究确定后,办事机构在办公室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会议建议议题和召开时间,及时起草会议通知,分管主任审核签发,于会议召开的前20天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和邀请的列席人员。
  2、起草会议文件,汇总会议所需的各类文字材料,规范格式,确定印刷份数,及时安排打印。
  3、会议召开的1天前,做好会议室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新闻单位记者;安排好与会人员的食宿和工作用车。
  (二)人事代表工作室的职责
  1、及时与“一府两院”联系人事任免事项,准备提请会议任免的有关材料,起草主任会议有关人事任免的提请,呈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示后进行印刷,并在会议进行人事任免事项前将有关人事任免材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做好任免干部的选票和投票、计票准备工作。
  3、拟定常委会会议人事任免主持词;于会议举行的前一天呈会议主持人。
  (三)其他各委室的主要职责
  1、按照会议的建议议题,联系并督促“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做汇报准备,并于会议召开的10天前,将汇报材料送交有关委室和办公室。
  2、草拟有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或主任、分管主任审定后,交办公安排打印。
  3、围绕建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分管主任审定。
  4、有关文字材料要在会议召开的7天前,送办公室安排打印,并负责校对、装订,于会议召开的2天前交常委会办公室。
  三、会议期间的有关工作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会场布置、音响和空调的调试,并保证供足开水。
  2、负责与会人员签到、材料分发,并将到会情况于会议举行前准时报告分管主任和会议主持人。
  3、负责常委会会议的记录。
  4、负责与会人员食宿和车辆安排。
  5、负责会议的录像、摄影工作,保存会议有关音像材料,以备使用。
  (二)人事代表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整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并根据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转办落实。
  2、负责收集整理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
  3、负责联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提请人事任免事项,会议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时,核实到会人数,做好印票、发票、计票等工作。
  4、负责颁发任命书的组织准备工作。
  (三)其它各委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对所联系部门、单位执法及工作情况汇报的审议发言记录。
  四、会议结束后的有关工作
  (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及时安排车辆送有关人员返回。
  2、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新闻单位起草的稿件,并提出刊播的具体要求。
  3、起草会议文件,报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4、负责汇总有关委室整理的关于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的意见、建议摘要,于会后一周内书面转“一府两院”办理。
  5、会后及时将应存档材料交档案立卷归档。
  (二)人事代表室的主要职责 1、收回会议印发的关于任免干部的提请报告和有关材料。
  2、起草会议通过的任免干部的决定、公告,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
  3、负责校、装订常委会关于任免干部的文件,会后一周内发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其他各委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形成意见,建议摘要,经分管主任审阅后,于会后三天内交办公室。同时负责有关意见、建议的督办和落实工作。
  五、附则
  以上分工安排,各委室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遵照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如本人不能到岗位,由其所在委室另外安排他人负责,并提前向分管领导汇报,不能贻误工作。遇有人员调动、调整,则由接任人员承揽其工作,或者由主任副主任临时安排,以保证工作简报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他未尽事宜和临时性工作,由各委室负责人随时安排落实。
  七、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工作和上传下达、下情上报等。
  二、负责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准备、会议记录、服务和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
  三、负责与“一府两院”的联系,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情况,当好参谋,并做好事前有关具体准备工作。
  四、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及办公室文件报告等的起草、复核和编印工作。
  五、负责文书处理、信息联络、机关保密、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的订阅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场及有关公务活动的服务工作。
  七、负责了解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执法工作和廉政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
  八、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安全保卫、老干部服务和日常接待工作。
  九、协助法工委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承办领导或上级人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
  八、人事代表工作职责
  1、负责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的组织服务工作。
  2、负责人大代表视察、评议、议事会、座谈会及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指导、服务工作。
  3、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搜集、登记、转办、催办、答复、回访、立档等工作。
  4、负责同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5、负责人大代表工作典型的培养和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
  6、负责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7、负责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具体工作。
  8、负责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提请、了解、选举、行文及颁发任命书等的具体组织准备工作。
  9、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监察 、地方军事、民政、劳动、人事等方面工作的联系、调查、检查、有关报告审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起草政法方面的报告、决议、决定草案,并负责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
  3、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政法工作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座谈会、议事会等活动的组织服务。
  4、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政法工作方面的质询案、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5、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催办工作。
  6、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对有关政法等方面部门、单位汇报材料的联系督促。
  7、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政法等有关方面汇报时做好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发言记录,并将有关意见、建议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8、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财经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统计、农牧、林业、水利、乡镇企业、商贸等方面的联系、调查、检查和有关报告的审查等工作。
  2、负责起草有关财经方面的报告、决议、决定草案,并负责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检查工作。
  3、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财经工作方面的质询案、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4、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财经工作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座谈会、议事会等活动的组织服务。
  5、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催办。
  6、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对有关财经等方面部门、单位汇报材料的联系督促。
  7、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财经等有关方面汇报时做好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发言记录,并将有关意见、建议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8、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环境卫生、效能管理、黄河河务等方面的联系、调查、检查和有关报告的审查等工作。
  2、负责起草有关城建环保方面的报告、决议、决定草案,并负责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3、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城建环保工作方面的质询案、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4、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城建环保工作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议事会、座谈会等活动的组织服务。
  5、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催办。
  6、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对有关城建环保等方面部门、单位汇报材料的联系督促。
  7、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城建环保等有关方面汇报时,做好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发言记录,并将有关意见、建议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8、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民族侨务、档案等方面的联系、调查、检查和有关报告的审查等工作。
  2、负责起草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报告、决议、决定草案,并负责有关决议、决定贯彻的督促检查工作。
  3、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质询案、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4、负责人大代表对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方面的视察、检查、座谈会、议事会等活动的组织服务。
  5、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转办、催办。
  6、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对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部门、单位汇报材料的联系督促。
  7、负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教科文等有关方面汇报时,做好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发言记录,并将有关意见、建议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8、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个案监督的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10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依法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案件,加强司法个案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目前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受案范围和要求
  (一)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2、上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区委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交办的案件。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和视察调查活动中发现的认为处理有误并有一定事实根据的案件。
  4、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办公室书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关注的案件。
  5、司法机关要求监督的案件。
  (二)受案要求
  1、申诉人必须持有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2、申诉人必须持有个人亲笔或请律师、他人代写的申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3、控告干警违法办案的案件,事实要基本清楚,并有一定证据证明。
  二、案件的受理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的部门,并负责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工作原则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督办申诉、控告案件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防止错案与纠正错案相结合原则。
  (三)不主动受案。无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的申诉、控告,不主动受理案件。
  (四)重大典型原则。凡是立案督办的案件,一般是在本市、区比较重大典型的案件。
  (五)事后监督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事后按程序进行监督。
  (六)不直接办案原则。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立案组织专题调查的案件外,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仅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在督办案件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汇报,坚持集体听取案件汇报、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严禁个人干预案件。
  (八)坚持党的领导原则。需要向区委报告的重大案件,要按程序及时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材料后,要认真审阅或仔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同时逐案搞好登记。
  (二)在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裁定、决定是否公正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三)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时,可按程序通过有关单位办公室约定时间向该单位分管领导和办案人员进行了解。如果确有必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发出调卷函调卷,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四)案件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主任会议集体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认为案情一般、处理公正或基本公正的,转有关单位阅处,不要结果。
  2、认为案情比较重大、问题比较明显的,转有关单位阅处,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3、认为案情重大典型、疑点较多、存在问题明显的,在将申诉材料转办案单位的同时,并通知其做好汇报准备,约定时间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携卷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有关单位处理或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4、特别重大或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依法向办案单位提出质询,需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5、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单位依法依纪查处。案情比较重大的,有关单位要书面报告结果。
  (五)承办单位接到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案件督办函后,要依法认真办理;要求报告结果的,结案后要将结果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案件督办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六)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案件办理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查。对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署,反馈给办案单位,并通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再按上述程序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承办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办理,直到依法公正处理为止。
  (七)对于个案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时,区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八)案件办理后,需要上报的,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其它事项
  (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控告、申诉案件,忠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办。
  (二)对确因违法造成错案的,要按照《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案件中的有关保密事项要注意严格保密。
  (五)本规定由东营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4月30日区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议议程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应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二十日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区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各科室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上述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要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可派副职参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士列席会议。
  第八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采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形式。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方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区人大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代拟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有关委室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要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人事任免的提请及有关材料报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在常委会上,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提请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既行终止。
  第十五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组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要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把书面样稿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定稿后。再行印刷并报送人大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在会议举行五日前交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要围绕其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的调查研究材料提交常委会会议参阅。
  第十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进行全体会议审议,或分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所审议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质询
  第二十一条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二条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的主要的内容:
  (一)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四)其他需质询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包括学习有关的法律和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应积极发言。发言时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地阐述对有关问题的态度、观点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做好记录,及时转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归档,并印发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参阅办理。办理情况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
  第二十九条人事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条区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提请报告的机关办理执行,并将办理执行的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白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区人大常委会。
  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为依法开好主任会议,处理好常委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常委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条主任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开并主持。
  第四条召开主任会议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委室负责人也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的召开的时间、会议议程、列席人员范围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决定。办公室要在开会前一至三天将会议日期、议程通知出席、列席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六条召开主任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七条召开主任会议,要认真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委室或单位。
  第二章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
  第八条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听取、讨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讨论、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听取、讨论常务委员会组织视察团(组)的专题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听取、讲座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办理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听取、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各委室的专题工作报告(汇报),提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提请常委会议审议。主任会议作出决定的,必要时,应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
  第十五条听取、讨论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提请常务委会员会议审议。
  第三章关于议案和质询案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或者暂时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讨论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做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时间。
  第四章决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日程和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讨论、决定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讨论、决定联系区人大代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讨论、决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讨论和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来访。
  第二十七条听取、讨论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决定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八条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讨论主任、区长、院长、检察长的代理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辞职呈请,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讨论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讨论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考核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到会答复询问。
  第三十四条讨论邀请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职务的事项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事项,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讨论、决定补选本区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审议讨论司法机关对区人大代表刑事拘留或逮捕事项,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对重大申诉、控告案件,主任会议可责成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对控告司法机关负责人的案件,主任会议可提出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审议、批准常务委员会各委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讨论、决定授予本地区的荣誉称号,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决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营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区人大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
  “学党章、守纪律、正党风”教育活动的意见
  (东区人办发[ 2001] 22号)
  根据东区纪发[ 20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区人大机关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区人大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学党章、守纪律、正党风”教育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四次会议精神,针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联系实际教育党员干部牢记党员的宗旨,增强党性、遵守纪律转变作风,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和配偶子女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廉洁勤政的表率;认真贯彻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教育内容与要求
  开展“学党章、守纪律、正党风”教育活动,与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紧密联系本部门反腐倡廉和思想作风建设的实际,立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实际,立足于加强自身建设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突出以下重点:
  1、进一步加强理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全面系统、深入的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等重要论述。在学习中央宣传部规定的基本内容上,重点学习中央纪委编辑出版的《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学习纲要)、《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基本路线,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通过加强基础理论教育,使机关党员干部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实践过程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及当今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政治斗争带来的影响等重大理念和实际问题,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政治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与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强化以《党章》为核心内容的党纪政纪法规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规范等规定及中央纪委以这些条规为基本内容编撰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手册》。通过学习,使机关党员干部切实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做了后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从而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带头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3、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利用纪念建党80周年之际,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国、全省和本地、本单位廉洁勤政的先进典型和反腐败战线上的模范人物、先进集体的事迹,组织参加区廉洁勤政先进事迹报告会。以此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思想,转变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廉洁勤政当好公仆。
  4、深化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编发的《典型案件剖析教育读本(续)》、《违纪违法高中级干部忏悔录》等警示教育材料,观看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副奎等重大典型案件的专题教育片,使党员干部清楚在何种情况下、在哪些工作和问题上容易犯错误、栽跟头,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5、扎实开展反腐斗争形势教育。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反腐斗争形势教育的意见》要求,围绕“如何看待反腐斗争形势、如何看待腐败问题、如何看待自身责任”,以“三个理直气壮”为核心内容,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大讨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认识,坚定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
  三、教育方法和步骤
  按照学习文件、开展大讨论、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等步骤,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1、组织学习文件。利用机关学习日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文件、掌握条规;采取记读笔记、写体会文章、召开学习心得交流会、组织集中考试、进行知识竞赛等方式,增强教育效果;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写一篇体会文章;国庆节前后组织党员参加全区的“学党章、学党纪法规知识答卷”活动。
  2、开展大讨论。每一名党员干部要紧密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集中开展“如何开展认识和使用权力、如何正确对待金钱利益、如何管住管好家属子女”的大讨论,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弄清楚“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应该留点什么?”的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干部都要对照《党章》关于党员干部的六条标准和廉洁自律的规定,查找自己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副科级以上干部要写出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小结按时报区纪委,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把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与任务、党纪政纪条规基本知识、党性修养等作为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邀请领导讲课、党校老师授课和单位领导定期辅导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同时,利用办学习园地、心得交流等提高活动的效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学党章、守纪律、正党风”教育活动纳入今年人大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总体部署,成立以支部书记西景元同志任组长,张曰忠、杨军华为成员的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把教育活动摆上重要日程,紧密联系实际,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上报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
  关于区人大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
  (东区人办法[ 2001] 28号)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党风廉政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区委的要求,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在区人大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七一”重要讲话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的宗旨,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政务,都要公开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和办事结果,明确办事时限,通过推行政策公开化、议事规则化、职责明确化、办事程序化、服务承诺化,加强班子建设,转变干部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形成内外监督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单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树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政务公开的推行范围:包括区人大机关及各委室。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委室根据工作性质;工作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的事项。
  (二)委室主要职责及工作环节和工作流程。
  (三)委室的办事程序及结果。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到人大机关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的办法及制定的标准、程序等。
  (六)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年度目标规划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
  (七)财务情况,包括财政预算和决算、所有款项的收支、职工奖金发放以及接待费、电话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修费等。
  (八)大宗办公用品和重要办公设备的采购情况等。
  (九)人事任免、考核奖惩以及发展党员情况。
  (十)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
  (十一)计划生育以及职工比较关心的评比先进、住房分配、职称评聘、工资晋级情况等。
  (十二)其它应当公开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载体
  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和服务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在不同层次予以公开,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一)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的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上网、公告、开设咨询电话、编写办事指南、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二)需要向部分单位或个人公开的,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座谈交流、下发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需要向机关内部公开的由本机关采取内部计算机联网、信息简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方法和步骤
  从2001年10月开始全面推开,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提高,实现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具体方法步骤是:
  (一)搞好思想发动。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并组织学习讨论,讲明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使所有干部职工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态度,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机关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内容、公开的时间、形式、方法步骤、监督措施及组织领导等。关于政务公开的内容,各委室要认真梳理,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依据不同情况,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
  (三)严格公开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群众十分关注的工作,必须建立行之有效、长期坚持的机制。
  1、机关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政务公开先由各委室提出具体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汇总。
  3、人大办公室对所要公开的事项进行整理,确认无误后,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4、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5、政务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为公开日;需半年或年底公开的,在7月10日或次年的1月10日对外公开;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随时公开。
  6、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记录簿,负责记录每次公开的内容、干部群众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搞好政务公开资料的整理、归档。
  (四)发布政务公开公告。区人大机关本着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选择适当、有效的形式,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监督保障措施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运行,区人大机关将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运行机制。
  (一)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和教育,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以适应政务公开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各委室都要建立健全与政务公开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尤其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投诉处理、违规处罚和考核奖惩等办法,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政务公开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建立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区人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区人大机关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事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经常组织新闻单位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采访,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批评不良现象。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评议及群众访谈、问卷调查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的评价意见,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同时,可聘请人大代表、群众团体和群众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督促政务公开的全面落实。要加大对举报、投诉事件的查处力度,凡有举报、投诉,都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反馈情况。
  (四)要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根据政务公开特点,按照方案的制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制度、公开的管理和组织。区人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制定出详细具体的考核标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严禁图形式、走过场,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做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坚决杜绝假公开,强调真公开、实公开,防止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注意做好结合文章,做到上下衔接,联动配套,内外公开结合,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确保效果。
  在政务公开集中推行一个阶段后(时间为半个月),各委室要写出政务公开的总结,报区人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整改总结的基础上,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五)要总结经验,常抓不懈。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转入规范化、经常化轨道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经常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查、走访。要注意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持之以恒,落实到实处。
  六、组织领导
  实行政务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委室必须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把实行政务公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委室主要领导负责制,真抓实管,确保工作到位,要把政务公开与严格公正执法,解决群众比较关注、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切人点。通过解决焦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使政务公开工作收到明显成效。对政务公开不到位而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除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区人大机关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董毅任组长;西景元、耿汝清、刘杰三、张曰中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西景元任办公室主任。

知识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东营区人大志》

出版者:东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出版地:2007

本书上限原则上自1984东营区建立,下限至2007年3月,采用述、记、图、志、表、录等体裁,记述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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