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任免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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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44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任免范围和程序
分类号: D622
页数: 2
页码: 339-340
摘要: 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制度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需由提请任命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键词: 人民代表 会议 东营区

内容

任免范围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需报市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
  依法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依法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检察长辞职后,需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任免程序
  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均由提请部门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同时填报《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任免报告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工作人员项,应作提请任免的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需用其它方式表决,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过两次提请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再作为同一职务的人选提请任命。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职务人员、辞职人员和任免职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通知提请部门和提出辞职请求的人员。还要向被任命人员颁发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任免的《任命书》;凡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在未经通过任免前,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凡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同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出新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确定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员时为止,此间不另行办理任免手续。
  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制度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需由提请任命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知识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东营区人大志》

出版者:东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出版地:2007

本书上限原则上自1984东营区建立,下限至2007年3月,采用述、记、图、志、表、录等体裁,记述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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