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对任命干部的政绩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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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44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对任命干部的政绩考察
分类号: D622
页数: 2
页码: 298-299
摘要: 关于政绩考察情况的处理,《办法》规定,考察后,要将考察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单位的组织说明,征求对考察评语的意见,同时将考察主要情况向本人通报,鼓励干部发扬成绩,改正缺点。对被考察人的政绩情况要向区委写出书面汇报。根据考察的情况,采取一定方式对政绩显著的干部进行表彰;对工作差、群众意见多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干部依法罢免或撤消职务。对被考察人的书面评语,要存人区人大常委会的文书档案,作为今后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关键词: 人民代表 会议 东营区

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中发[ 1986]18号文件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所任命干部实行政绩考察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国家干部的管理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把党管干部和民主选任、依法监督干部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干部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1987年11月17日东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所任命干部实行政绩考察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政绩考察的范围,《办法》规定,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通过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干部,均在政绩考察的范围。
  《办法》规定政绩考察的内容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依法办事以及贯彻执行党的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贯彻执行本届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办理人代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3.在政策理论水平、业务水平、专业与管理才能、组织领导能力方面的情况;4.团结和使用干部、思想品德、作风纪律和联系群众、以身作则、接受监督方面的情况;5.任职后是否有改革、创新的精神以及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政绩考察的步骤和方法《办法》规定,政绩考察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开门评议,步骤和方法是:1.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到职后,首先写出任期目标责任制(包括个人在任期内要实现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措施以及个人在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努力方向),除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外,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宣布,以利考察和群众监督;2.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每年年终就考察的内容进行一次自我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区人大常委会;3.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情况,单独或协同组织、人事有关部门,有计划、分期分批的对所任命干部进行考察。考察前,区人大常委会正式通知被考察人和所在单位。被考察人应按考察内容人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以便考察时述职。被考察人所在单位,应按考察内容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准备。《办法》还规定,考察干部应吸收本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参加,听取被考察人的述职报告。考察应进行民主评议,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交谈的形式,广泛听取对被考察人的反映和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议。还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民意测验。在对被考察人进行纵向、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本着客观、实际、实事求是、看大节、看主流的原则,写出书面评语。
  关于政绩考察情况的处理,《办法》规定,考察后,要将考察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单位的组织说明,征求对考察评语的意见,同时将考察主要情况向本人通报,鼓励干部发扬成绩,改正缺点。对被考察人的政绩情况要向区委写出书面汇报。根据考察的情况,采取一定方式对政绩显著的干部进行表彰;对工作差、群众意见多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干部依法罢免或撤消职务。对被考察人的书面评语,要存人区人大常委会的文书档案,作为今后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知识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东营区人大志》

出版者:东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出版地:2007

本书上限原则上自1984东营区建立,下限至2007年3月,采用述、记、图、志、表、录等体裁,记述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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