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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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42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制度建设
分类号: D622
页数: 18
页码: 181-198
摘要: 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制度建设概述议事规则、制度建设。
关键词: 人民代表 会议 东营区

内容

第一节议事规则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简称《规则》)。
  关于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范围,《规则》规定,(一)讨论、决定本区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事项;(二)领导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决定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个别补选与罢免;(三)筹备、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监督、促进其工作;(七)广泛联系本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搜集和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八)受理人民群众对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九)审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十)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人事任免事项;(十一)授予区级的荣誉称号。
  《规则》要求,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权利。
  关于会议的召开,《规则》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多数委员的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当请假。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规则》要求,常委会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等,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省、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采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级会议等形式。常委会分级会议或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委员们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后,印送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将结果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代表联络科,并转交各位委员。
  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规则》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均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和向提案人说明。常委会各委室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代行草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部门应围绕议案,深入基层,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要在会议举行前十五天,将人事任免名单及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到会介绍被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回答委员们的询问。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或者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可分组进行审议。
  《规则》要求,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待条件成熟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再作审议表决。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提交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组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关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则》规定,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区“两院”全委负责人到会并报告工作,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可委托副职到会并报告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报告,一般应在常委会开会七日前,需要常委会作出决议的报告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对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各委室应围绕议题,广泛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尽可能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参阅。
  常委会审议提交的报告时,可以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审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关于人大代表的质询,《规则》规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的主要的问题是:1.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追究、违法的重大问题;2.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3.有关区人代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4.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酿成严重后果的事件;5.其他需质询的重大问题。
  《规则》规定,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质询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
  关于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及委员意见的落实,《规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学习有关议案、法律、熟悉会议材料,做好会议发言和其它准备。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开诚布公,踊跃发言。既肯定成绩,又摆明问题,既分析原因,又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取的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也可从简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议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人事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表决议案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常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记录。会后整理归类,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后,以《人大代表(委员)意见》的形式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落实。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认真对待,积极办理。落实结果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由承办部门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并再作答复。
  司法个案监督规则
  依法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案件,加强司法个案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目前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为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2000年10月10日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个案监督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
  关于受案范围和要求,《规定》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上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区委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交办的案件;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和视察调查活动中发现的认为处理有误并有一定事实根据的案件;乡镇人大、办事处人大办公室书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要求监督的案件。
  申诉人必须持有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申诉人必须持有个人亲笔或请律师、他人代写的申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控告干警违法办案的案件,事实要基本清楚,并有一定证据证明。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案件的部门,并负责案件的督办工作。
  《规定》要求,在督办申诉、控告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防止错案与纠正错案相结合原则;无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的申诉、控告,不主动受理案件;凡是立案督办的案件,一般是在本区比较重大典型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事后按程序进行监督;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立案组织专题调查的案件外,一般不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仅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在督办案件工作中,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进行汇报,坚持集体听取案件汇报、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意见,严禁个人干预案件;需要向区委报告的重大案件,要按程序及时报告。
  关于监督工作程序,《规定》要求,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材料后,要认真审阅或仔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同时逐案搞好登记。在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裁定、决定是否公正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案情时,可按程序通过有关单位办公室约定时间向该单位分管领导和办案人员进行了解。如果确有必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发出调卷函调卷,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案件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主任会议集体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认为案情一般、处理公正或基本公正的,转有关单位阅处,不要结果。2.认为案情比较重大、问题比较明显的,转有关单位阅处,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3.认为案情重大典型、疑点较多、存在问题明显的,在将申诉材料转办案单位的同时,并通知其做好汇报准备,约定时间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携卷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后,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有关单位处理或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4.特别重大或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依法向办案单位提出质询,需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5.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单位依法依纪查处。案情比较重大的,有关单位要书面报告结果。
  承办单位接到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案件督办函后,要依法认真办理;要求报告结果的,结案后要将结果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收到案件督办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案件办理结果报告后,要认真审查。对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署,反馈给办案单位,并通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视具体情况,再按上述程序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承办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办理,直到依法公正处理为止。
  对于个案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时,区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案件办理后,需要上报的,要及时按程序上报。
  《规定》特别要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人员要本着对法律负责和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一件控告、申诉案件,忠实履行职责,认真督办。对确因违法造成错案的,要按照《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案件受理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机关工作程序
  为使机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搞好服务,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为全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人大党组织和历届常委会十分注重人大机关建设,特别是两区合并以后,根据机关工作实际,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工作程序,并形成规范性的文件《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程序》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简称《程序》)。
  《程序》规定,每日上下班,全体工作人员到值班室履行签到(退)手续。因事、因故请假按考勤制度中有关规定履行手续。每日上午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和卫生区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区清洁。委室当日的主要工作应在上午上班时向分管主任汇报。重大的工作事宜除向分管主任汇报外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文档人员对收到的文件要及时分组分类搞好登记,及时传阅,要在文件登记后十日内全部传阅完毕,再按规定做好文件的保存。驾驶员每日上班前要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并自觉参加卫生区的清扫工作。同时,将昨日出车票据交办公室主任签字存放。每周一上班时将上周出车情况登记表先由有关领导签字后,再交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审核后由车辆管理人员登记。
  《程序》规定,对外县区领导来区考察学习、进行业务联系,办公室和对口委室负责接待,共同协调安排有关事项,分管主任参加。必要时主要领导参加。上级领导到单位视察指导工作,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参加,办公室与有关委室负责接待并做好服务工作。
  值班人员接收电话要问清内容,做好记录,并及时交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呈有关领导阅示,要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呈和电话记录的存档工作,要及时做好当日报刊的分发。对当日公文要当日处理,急件随到随办,不拖不压;要协助做好文件和各种材料的装订、分发等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同时值班人员每日上班要搞好常委会领导办公室的卫生,并整理好室内用品。协助做好上级和外地来人的接待服务工作。保证接待室、会议室内的整洁,达到随时可用。
  《程序》要求,机关购买办公用品和正常办公开支,由办公室主任视情审查同意,重大开支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所有支出事项,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报销。来访人员由办公室和法工委负责接待,法工委具体负责给予有关问题的答复;重要案件应告知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信访案件由法工委负责管理,重大信访件接到后,要于当日呈分管主任或主要领导审阅,以作妥善处理。
  第二节制度建设
  为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人大党组织和历届常委会十分注重人大机关建设,特别是两区合并以后,根据机关工作实际,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工作制度。
  一、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召集,一般应在三月底以前开完。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要做下列准备工作:(1)提出会议议程草案,确定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2)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列席人员等名单草案;(3)对区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4)起草、修订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5)督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两院”)做好有关工作报告及需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等起草和准备工作;(6)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及早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根据情况,可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草案)发给代表。临时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通知。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行政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负责本代表团在会议期间的有关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乡镇人大办公室和有关单位组织区人大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走访选民、召开代表议事会等,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为代表在会议期间审议各项报告,提出质询、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做好准备。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大会秘书处,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在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提交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事项。预备会议上的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预备会议的各项议题草案进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确定正式提请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题草案。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对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各方面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和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制度,及时研究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对会议上形成的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公告等文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辑汇编。
  二、区人大常委会例会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二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般是:听取审议区“一府两院”的执法和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区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审议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需要由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一府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各机构均可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正常情况下,应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半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议案草案和说明材料。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一府两院”的质询案。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区人大常委会例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或人大工作办公室主任,视具体情况吸收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门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拟定后,应及时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有关准备。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围绕会议议题搞好调查,为常委会审议议题提供依据,同时做好会议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的各种文件、材料编辑会刊。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集。主任会议有主任、副主任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1)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一个时期的工作;(2)决定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拟定会议议程草案;(3)决定区“一府两院”提出的人事任免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4)审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5)研究和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意见重大问题;(6)决定代表集体视察、代表议事会、调查研究的议题和内容;(7)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执法和工作情况汇报;(8)其他需要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由主任、副主任过半数通过。根据需要,吸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
  四、监督工作制度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区“一府两院”行使职权,区“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其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范围主要是:(1)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3)区“一府两院”的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区人民政府的决定、行政规章,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及其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2)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部分变更的执行情况;(3)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执行情况;(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遵守纪律、履行公职和廉洁勤政的情况;(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权益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6)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依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1)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有计划地听取区“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由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告机关应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回答询问,听取意见;(2)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常委会的委托,可以听取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机构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以及其它不妥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3)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对区“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4)区人民政府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5)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与机构有关的文件。对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由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6)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以及其他事宜进行视察或检查。在视察或检查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发现违宪、违法行为,应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纠正。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由有关的办事机构对有关执法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发现重大违宪、违法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7)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有关办事机构对重大违宪、违法事件或其他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负责报告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8)区人大常委会采用多种形式监督有关机关、组织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促使其不断提高办理质量;(9)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交由有关机关、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10)在监督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处理和追究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人事任免制度
  1.任免范围:
  (1)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区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
  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人员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需要撤销职务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任免程序: (1)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均由提请部门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同时填报《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一般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提请任免报告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3)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工作人员时,应作提请任免的说明。
  (4)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需用其它方式表决,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所有表决,均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过两次提请未获通过的人员,不得再作为同一职务的人选提请任命。
  (5)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职务人员、辞职人员和任免职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通知提请部门和提出辞职请求的人员。还需向被任命人员颁发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任免的《任命书》。
  (6)凡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在未经通过任免前,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7)凡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同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出新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有关部门确定了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员时为止,此间不另行办理任免手续。
  (8)凡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制度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需由提请任命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联系人大代表制度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应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措施,坚持经常不断的走访联系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坚持有计划地普遍走访同有针对性地重点走访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每年走访人大代表50010以上。
  走访中,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通报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广泛搜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注意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的先进经验,鼓励和发动代表开展活动,促进区“一府两院”推行工作。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诸如视察、议事会、座谈会等形式的集体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
  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有关的重大活动,必要时,吸收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出席和列席人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以及有关会议前,根据会议议题,有针对性地走访代表,广泛进行调查研究,为会议审议问题提供依据。组织召开研究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会议和研究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可根据情况吸收有关代表参加,进一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要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机会,组织区“一府两院”及职能部门直接走访接触代表,听取代表们所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要认真热情地接待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每月的十五日为主任、副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来访日,平时接待由代表联络科具体负责。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检查、调查等活动时,视实际情况,吸收有关人大代表参加。
  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驻我区的上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并及时认真地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写出活动情况报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不定期地经常举办人大代表学习班,交流代表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尽可能地多为代表印发学习文件、材料和提“建议”用的专用物品,并经常深入代表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条件。
  七、代表视察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参政议政作用,及时、有效地监督支持区“一府两院”的工作和解决落实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以及代表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体视察,并鼓励和发动人大代表自行开展持证视察活动。代表视察主要针对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区“一府两院”的工作等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进行。具体活动由主任会议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或委托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代表所在单位组织代表集体视察;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上级人大代表视察;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自行进行视察。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体视察活动,一般每年至少两次。代表持证视察,应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视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代表在视察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该提出建议的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的单位人认真接待人大代表的视察,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答复代表的询问,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视察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向干部、群众宣传法律和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被视察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视察结束后,由组织视察的部门写出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代表持证视察的情况,代表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对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保证代表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人大代表“议事会”制度
  人大代表“议事会”是在人大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集体参政议政、同区“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讨论问题的有效形式。人大代表“议事会”主要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针对区“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区“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议事。
  “议事会”分综合议事和专题议事两种形式。综合议事主要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事会主要是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随时组织。区人大代表“议事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视议事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委托乡镇人大工作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区人大常委会、区“一府两院”和参加“议事会”的代表的可提出“议事会”的建议议题。中心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议事会”以区人大代表为主,吸收驻我区的省、市和乡镇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区“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对有关议题作出汇报,答复代表询问,听取代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前将“议事会”议题通知参会代表和有关人员,以便广泛调查研究,做好议事准备。
  代表议论比较强烈的问题,有必要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区政府及职能部门或“两院”要积极落实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区“一府两院”及职能部门和代表所在单位要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为代表议事创造方便条件。
  九、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制度
  认真办理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尊重代表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区人大常委会和承办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区人大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处理意见及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处理或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收到代表的议事和建议、批评、意见后,如认为不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要于收到之日起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注明理由。
  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区“一府两院”职权范围的议案,由区“一府两院”分别召开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措施,有一名领导分工,组织力量认真办理;对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也应由上述部门召开有关单位会议,提出要求,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认真负责地办理。建立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档案及有关制度,确保办理质量。
  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一般要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反映强烈,涉及全局性的问题,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应立即研究,力争在大会期间直接答复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要在接到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处理完毕,可给代表作一简要答复,说明这一意见尚在处理中,以后再作正式答复。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主办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处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承办单位要将处理情况如实填写《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报告》。一事一件,内容明确,字迹清楚。落款署名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同时,具体承办人签字。对处理情况的报告,由承办单位留存一份,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一份(备案),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要求,由承办单位填写清楚,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审查并转代表。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承办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由区办公室负责催办。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承办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联络科负责催办。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回访。对办理不够认真,代表不满意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不及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科和区“一府两院”,要按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在每次人代会上,负责向代表们书面报告上次人代会以来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联系制度
  为了使人大常委会全面、及时地了解区“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切实加强与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工联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联系单位有:政府办公室、劳动局、人事局、档案局等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法制科主要联系单位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欧政府所属的公安分局、司法局、法制局、监察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等单位。区人大常委会财经科主要联系单位有:区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物价局、审计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乡镇企业局、林业局、农业畜牧局、农机局、水利局、水产局、土地管理局、供销社等单位。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科主要联系单位有:区教育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体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卫生局、广播电视管理局、侨务办公室等单位。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召开有关重要会议和开展重大活动时,可相互邀请参加。在平时注意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联系的基础上,每半年奎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安排,有计划或不定期地对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区“一府两院”职能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合作。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审议·前,先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审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写出审议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对有关问题调查时,视具体情况;可邀请区“一府两院”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文件、简报及有关资料汇编,分送区“一府两院”工作部门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资料、工作报告、年终总结,在报区人大常委会的同时,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十一、调查研究制度
  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掌握第一手材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尽可能地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供依据。既要经常不断地围绕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针对宪法、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又要注重围绕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议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在出席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围绕主任会议研究拟定的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和决定问题做好准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有计划地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信息。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及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地通过回访等形式进行调查,督促和帮助承办部门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到实处。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写出报告。重大问题,交主任会议决定。按照上级的安排,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和反馈信息。
  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调查材料要进行认真地综合整理、分析、概括,写出调查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及办事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时,视实际情况吸收人大代表和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参加。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为人大常委会及办事机构调查研究,提供一切方便条件。
  十二、学习制度
  形势的发展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各方面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牢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增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参政议政的能力。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时刻注意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安排和开展好人大工作。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增强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做学法、守法、执法的表率。不断学习人大工作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兄弟县、区人大工作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的水平。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根据审议议题,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除此之外,不驻会的副主任、委员定期到机关阅读文件。
  在搞好自学的基础上,每周利用两个半天的时间,组织机关全体人员集中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安排的学习,并搞好讨论。鼓励和支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不同形式的学习,为他们搞好学习提供条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进行,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越来越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不断改善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以适应发展的新形势,上述暂行制度将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需要,逐步进行修改、完善。
  为了使代表及时了解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活动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工作通讯》发给代表。同时,为了让代表能及时反映基层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印制代表意见、批评、建议专用信纸、信封,发给各位代表,力求上下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民心民意。

知识出处

东营区人大志

《东营区人大志》

出版者:东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出版地:2007

本书上限原则上自1984东营区建立,下限至2007年3月,采用述、记、图、志、表、录等体裁,记述东营区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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