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东营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54
颗粒名称: 关于印发《东营市东营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4
页码: 323-326
摘要: 各乡镇财政所、建委、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我区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区财政局与区计委、区建委联合制定了《东营市东营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各乡镇财政所、建委、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我区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区财政局与区计委、区建委联合制定了《东营市东营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区财政局
  东营区计划委员会
  东营区城市建设委员会
  1997年6月25日
  东营市东营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4]财办字第24号《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建行[1995]鲁财办字第20号文《关于山东省财政厅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精神,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进行基本建设以及用技改名义搞基本建设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市驻东营区单位)和我区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企业、装饰工程公司、市政建设公司、工程承包公司等,下同),都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以下各类资金,凡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1、财政性资金;
  2、各类预算外资金;
  3、“拼盘”项目中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
  4、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资金,
  5、以举债、集资和发行股票等形式取得的资金;
  6、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下列资金不得用作基本建设资金:
  1、各类行政事业经费;
  2、应上交的税金、利润;
  3、流动资金及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列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项目,均视为计划外项目。
  第六条我区凡进行基本建设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将全部基建资金存入财政“基建资金存款专户”,由财政部门监督拨付使用,并按以下程序报批资金。
  1、申请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建设单位),必须先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建资金存款专户”,然后填报“东营区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以下称审批表)一式五联(表样附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金来源的资料。
  2、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建设单位的审批表和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书后,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和规定的在其审批表上签注批准意见,并加盖“基本建设资金审批专用章”。审批表第一联留财政部门,第二联至第五联退还申请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将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作为向计委申请基建计划的附件,第四联作为向城建委办理开工手续附件,第五联报送主管部门。对资金来源不当或资金不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准。
  3、经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审批意见后,申请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向计划部门申请基建计划。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应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凭纳税凭证和财政部门出具的基本建设资金审批意见到计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申请建设单位持投资许可证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前的有关手续,开工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4、凡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许可证未经年检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基建资金存款专户”中的留存资金时,财政部门将不予批准,并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第七条计划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审批表,审批立项;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再上新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城建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及财政部门出具的“东营区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和有关手续。
  第九条各单位安排的基建项目,原则上不得超支。由于特殊原因审批资金不足,需要追加资金时,按上述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超出原批准概算10%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用于购置商品房或其他商品建筑的资金,视同基建资金,按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存入“基建资金存款专户”的资金不得少于拟投资额的30%;项目竣工结算前建设单位存入“基建资金存款专户”的余额不得少于整个项目资金缺口的50%。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能力的工程预、结算中介、咨询机构对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查,审查结果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三条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到财政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已竣工但尚未结算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并及时将结算手续送交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对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凡不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并且基建资金不存入财政专户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
  第十五条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不正当或项目不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出具基本建设资金审批表,计划部门不列基本建设计划;凡用于不正当资金搞基本建设或违反“量入为出,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一经查出,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各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制定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以及百元产量工资含量包干、工效挂钩和利润分配等有关规定、办法。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会同城建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收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施工预算定额等工作,参与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建筑市场的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会同城建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标底造价,城建委负责招标、投标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办法,管理、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概、预、决算,其审查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他有资质能力的单位和部门可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向项目单位提供工程预、决算审查方面的服务,但必须严格执行由财政部门制定的取费标准。
  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及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市级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等事宜,由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