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区区直企业税后利润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区政办发[199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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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51
颗粒名称: 关于印发《东营区区直企业税后利润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区政办发[1996]36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312-313
摘要: 区直各企业、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区直企业税后利润的收缴工作,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东营区区直企业税后利润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区直各企业、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区直企业税后利润的收缴工作,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东营区区直企业税后利润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6年11月25日
  东营区区直企业税后利润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税后利润,是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净利润。
  第二条区直企业税后利润的收缴管理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区直企业上缴利润应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缴入同级财政国库。
  第四条企业税后利润的上缴比例为20%,按月预缴年终清算。
  第五条区直企业上缴国家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东营区财政局”。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和第五联(报查联)在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月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区直企业应按规定将税后利润及时、足额上缴入库,凡拖欠、挪用、截留应上缴税后利润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收缴的企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等。
  第八条本《办法》由东营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25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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