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区区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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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50
颗粒名称: 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区区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6
页码: 207-312
摘要: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各国有企业:《东营区区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各国有企业:
  《东营区区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11月25日
  东营区区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的企业范围是区直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企业的董事长(或经理、厂长下同)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要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责任书附后),按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权责,并视其保值增值状况的完成情况给予必要的奖惩。
  第四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国家赋予其运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在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一个月内,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数额向主管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现金),再由主管部门转交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存储。
  企业法定代表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按一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兑付一次。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交纳按下述办法进行: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交纳风险抵押金0.5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交纳风险抵押金1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交纳风险抵押金1.5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交纳风险抵押金2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风险抵押金3万元。
  第六条年度终了3个月内,企业填报《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申报表》(见附件二),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汇总填报《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金申报表》(见附件三)后,上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1、企业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增值额中分档计提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金(以下简称奖金)。分档次计提标准为:完成国有资产增值额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规定2%计提;10万元以上的,按1%计提;50万元以上的,按0.8%计提;100万元以上的,按0.6%计提;200万元以上的,按0.4%计提;500万元以上的,按0.2%计提奖金。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额的,超额部分按上述提取办法增提1个百分点。
  亏损企业完成核定减亏额的,视同完成保值增值额,按上述办法计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金。
  2、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或减亏指标的,按上述比例的一半,依据其实际增值额提取奖金。
  3、本年度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低于上年国有资产总额的,当年不得提取奖金,并按下降幅度同比例扣减结存的奖金及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第七条企业从国有资产增值额中计提的奖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中暂存。其中:50%的部分以现金方式付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剩余的50%留在“盈余公积”科目,逐年累积,在经营期内不作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八条经营期内,企业提取的奖金50%的部分,每年进行一次清算。清算前,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查,如无潜亏和其它损害企业利益的遗留问题,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收益的,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从“盈余公积”中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连同风险抵押金利息付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经营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职务或正常离任时,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无发现潜亏和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遗留问题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收益时,可将剩余的50%奖金从“盈余公积”中分离出来,一次性赠股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享有,也可作为个人投资(股权)继承、转让。同时,将风险抵押金退还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职务或正常离任时,经审查,如果有潜亏和遗留问题将按潜亏和遗留问题的损失额抵扣企业法定代表人结存的奖金和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经营期内,企业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余额,以区财政局批准数为准;递延资产的摊销、折旧的提取应严格按《两则》规定办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二)__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申报表
  (三)__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金申报表
  附(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推动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壮大,东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订本责任书,并恪守信用,共同遵守。
  一、责任起止期限:
  自199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元。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三、乙方的权责:
  1、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各项自主经营、投资决策权。
  2、乙方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3、乙方要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并接受甲方或由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状况的审查和监督。
  4、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签订本责任书1个月内,要按乙方年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额一元,通过其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向甲方以现金形式交纳元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法定代表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按1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兑付一次。
  5、年度终了,乙方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经甲方批准,可从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增值额中分档计提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金(以下简称奖金)。分档计提标准为:完成国有资产增值额10万元以下的按2%计提;10万元以上的,按1%计提;50万元以上的,按0.8%计提;100万元以上的,按0.6%得提;200万元以上的,按0.4%计提;500万元以上的,按0.2%计提。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额的,超额部分按上述提取办法增提1个百分点。
  6、年度终了,乙方从国有资产增值额中计提奖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中暂存。
  四、甲方的权责: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乙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及其完成情况。2、对乙方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乙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和保值增值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但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年度终了,乙方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计提奖金,并按下降额同比例扣减其结存的奖金和风险抵押金,直到扣
  完为止。
  4、经营期内,乙方提取的奖金5016部分,每年进行一次清算。清算前,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查,如无潜亏和其它损害企业利益的遗留问题,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收益的,经甲方批准,从“盈余公积”中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连同风险抵押金利息付给予乙方法定代表人。
  5、经营期内,乙方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职务或正常离任时,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无潜亏和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遗留问题时,可将奖金从“盈余公积”中分离出来,一次性,赠股乙方法定代表人,终身享有,也可作为个人投资(股权)继承或转让。同时,将风险抵押金退还乙方法定代表人。
  6、乙方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职务或正常离任时,经审查,如果有潜亏和遗留问题,将按潜亏和遗留问题损失额抵扣其结存的奖金和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五、责任解除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解除本责任书:
  1、乙方法定代表人要求辞职、正常离任或被解除职务时;
  2、由于意外情况,乙方法定代表人体力和精力不能胜任工作时,
  3、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其它原因经批准宣布终止时。
  六、附则
  本责任书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以备用。
  甲方乙方
  (章) (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199 年月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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