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财政信用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东区政发[1993]89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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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44
颗粒名称: 东营区财政信用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东区政发[1993]89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292-293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东财字[1992]第20号《财政信用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加强财政信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东财字[1992]第20号《财政信用资金使用回收管理办法》,加强财政信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财政局申请借款的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向区财政申请借款,由乡镇财政所统还。借款到期后,由财政所负责归j还,到期不能归还者,由区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或其他形式将本金和占用费一并扣还。
  第四条区直行政事业及经济实体单位借款的,由主管部门考查,向财政部门申请借款。对于不按期归还的,由区财政抵扣其主管部门专款和应拨经费。
  第五条区直企业部门借款的,一律实行经济担保、财产抵押、办理公证的办法,借款到期不及时归还的,将按法律程序,提交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第六条凡用款单位必须按要求缴纳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一次性手续费,资金占用费标准体现财政扶持性质,一般掌握在略低于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第七条借款程序:必须由借款单位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包括借款用途、申请数额、预期效益、还款期限和保证条件等内容),乡镇单位先报送财政所,区直行政事业和经济实体单位报送主管部门,财政所、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研究确定后,再转报财政局有关股室。
  第八条借款项目经有关股室审查,考核认为可行后送交分管局长(数额较大的,由局长办公会确定)批示,然后签订借款协议(合同)书(企业部门附财产低押书),送公证处进行公证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借款单位每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借款经济效益反馈表,如实反映所借资金效益情况,拼盘项目可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合理匡算,不得随意猜估。
  第十条财政局有关股室对所借款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借资金的规定用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现弄虚作假或私自挪用等问题,必须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信用等级制度,各乡镇、部门、单位年内实际到期借款回收率、逾期借款回收率为考核指标,每年评定一次,当年到期回收率达到100%,逾期回收率达到60%的为借款信用单位,信用单位优先安排借款,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东区政发[1993]40号文件停止使用。
  东营区财政局
  1993年12月20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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